個性(美學)

個性( individuality)在美學、藝術中有兩種含義。(1)指創作個性。即藝術家創作活動與眾不同的獨特性。其內容包括藝術家對世界、藝術的獨特的理解,藝術家獨特的性格、氣質愛好,對表現對象的不同興趣、注意點,習慣使用的技巧和表現方式等。藝術創造活動的個體性質(除民間集體創作之外)和審美性質,是藝術個性的依據。在美學上,德國施萊爾馬赫首次把藝術確定為以個性的不同為前提進行的個體性活動。德國新康德主義派的樹亨強調主體個性的創造是審美價值的重要因素,戈蘭特( Albert Gorland,1869-1952)把美學擴大為基於個性規律性的風格哲學,諾亞克( Hermann Noack,1895-?)又進一步以人格的特殊、獨特的個性作為出發點,把關於風格的方法論的基礎學命名為“個性學”,與邏輯學、倫理學並列為哲學的第三部門。在現代派藝術中,藝術個性被強調到超乎一切的地位。社會主義藝術也重視藝術個性,認為這是發揮藝術家創造力、促進藝術多樣化的不可缺少的因素,並把藝術個性與對生活的正確、深入理解聯繫起來。(2)指藝術形象的個別性。其中主要指人物形象鮮明、獨特的性格特徵,也指作品中出現的獨特情緒、意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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