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監測

個人監測是輻射防護評價和輻射健康評價的基礎。通過個人劑量當量 Hp( 10)和 Hp( 0.07)評價個人所受有效劑量當量劑量,以控制個人有效劑量和當量劑量滿足國家的規定要求。在密封性放射源操作過程中工作人員所受的照射主要是外照射

外照射個人監測,β-γ 混合輻射場的監測,內照射個人監測,

外照射個人監測

外照射個人監測是通過工作人員佩帶的個人劑量計對其所接受的輻射劑量進行的測量;常佩帶的劑量計有電離室型個人劑量計、膠片個人劑量計、熱釋光劑量計、光致發光玻璃劑量計、電子劑量計或光學受激發光劑量計;存在中子場時作業人員還需佩帶中子個人劑量計,利用活化的生物樣品、設定在事故場所內的中子劑量測量系統和場所設備及人員身上攜帶的物品的活化分析估算中子劑量;在檢修和可能受到大劑量照射情況下,還應佩帶具有聲光報警的直讀式個人劑量計。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參照《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規範》( GBZ 128—2002)。

β-γ 混合輻射場的監測

利用 Hp( 10)測量結果,通常足以評估工作人員受照。然而輻射場含有大量的弱貫穿輻射(如β粒子或能量小於 15 keV 的光子), Hp( 10)可與Hp( 0.07)相比較,或 Hp( 0.07)大於 Hp( 10)時,除應佩帶 Hp( 10)個人劑量計外,還應佩帶 Hp( 0.07)個人劑量計。
當四肢最大劑量預計在大於全身劑量的 10 倍(四肢年當量劑量限值 500 mSv,與任何一年有效劑量限值 50 mSv 之間相差 10 倍)時, 應在預計最大受照的適當部位佩帶 Hp( 0.07)個人劑量計。

內照射個人監測

通過生物監測和體外直接測量來測量人體內的放射性核素的含量,判定其是否超過國家規定的年劑量限值。內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參照《職業性內照射個人監測規範》( GBZ 129—2002)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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