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生,教義名詞。①“俱生法”之略稱。指“有為法”的特性:“法”不孤起,必為周圍聯繫所制約;“生”亦須因緣條件與其相應,故必與多法同時“俱生”。《品類足論》卷六:“俱生法云何?謂有為法,有生相故。”意謂“有為法”與“生相”俱時而生,故云“俱生”。《俱舍論》卷四以為,“有為法”即使“相不同生亦各異”者,也有“諸法決定俱生”。如“色微聚”在欲界必然“八事俱生”,所謂“四大種及四所造,色、香、味、觸”,“心與心所必定俱生,隨闕一時,餘則不起”。“不相應行法”如“生、住、異、滅”四相,亦必與“色”、“心”、“心所”等行俱起。②“俱生起”之略稱(梵文Sahaja),指與生俱有的先天心理和觀念。與“分別”和“分別起”的概念相對稱。《成唯識論》卷一:“無始時來,虛妄薰習內因力故,恆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同論《述記》釋曰:“與身俱起名日俱生。”此等心理和觀念,是深層次的煩惱,是“修道中斷滅”的對象,故亦稱為“俱生我執”、“俱生法執”。參見“俱生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