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的財政、稅收方針、政策及其他有關政策;擬訂地方性財政、稅收、財務、會計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和規章制度。
2、參與制定全縣各項有關巨觀經濟措施,提出運用財政政策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研究全縣財政發展戰略,擬訂執行全縣財政分配辦法,編制全縣中長期財政規劃,指導全縣財政工作。
3、編制全縣年度預算草案;組織全縣預算的執行;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報告全縣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全縣決算情況。
4、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負責組織實施地方稅法和稅收條例、決定、規定及有關實施細則;按照管理許可權管理全縣地方性稅收減免事項。
5、管理和監督各項財政收入;監督國有資產收益;負責組織全縣耕地占用稅和契稅的徵收和管理。
6、組織執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制定全縣有關財政支出財務管理制度、開支標準及定額;管理各項財政支出,提出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的政策建議;負責全縣政府採購工作。
7、管理全縣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立項及標準;統一管理全縣非稅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國債資金和地方政府債務。
8、組織執行《企業財務通則》;管理、指導和監督全縣各類各行業的財務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工作。
9、擬訂和組織執行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使用的財政監督;管理全縣社會保障支出。
10、管理全縣會計工作。貫徹實施會計法令、規章和準則。
11、參與研究全縣利用外資的有關政策;管理縣外金融組織在本縣貸款項目的有關業務。
12、監督全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的執行情況;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措施、建議;組織實施全縣財經監督檢查工作;查處違反財經紀律的各類案件。
13、制訂全縣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劃;組織和管理全縣財政人員業務培訓;負責全縣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工作。
14、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負責對外聯繫和局內綜合協調工作,草擬、修訂局機關各項管理制度;負責起草和修訂有關重要報告和檔案;擬定局機關各項管理制度;負責起草和修訂有關重要報告和檔案;擬定局年度工作要點和局年度工作總結,負責財政信息、機關公文、會議材料的整理及財政宣傳工作。
2.負責全縣財政工作會議及有關會議的組織工作,辦理局務會、局中層以上幹部例會的各項具體工作。
3.負責管理機關檔案、信訪、考評及黨刊和財政報刊征訂工作;負責機關後勤、安保工作及本系統的人事、教育、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及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4.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預算股
1.分析全縣巨觀經濟運行情況和財政預算執行情況,提出實施巨觀調控的建議;提出全縣財政收支政策、平衡預算措施和加強預算管理的建議。
2.提出全縣編制年度預算的指導思想和原則;編制年度縣本級和鄉鎮級財政預算草案,匯總全縣財政年度預算。
3.協同有關股室對預算收入和支出進行檢查和監督。
4.辦理全縣財政收支預算調整的申報和預算追加追減工作;辦理動用縣本級預備費的申報事項,對年度預算超收提出分配使用的建議。
5.負責審核全縣部門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支出標準和定額;組織行政事業單位經費普查工作;審核財政專項資金投放項目,統一管理專項資金項目庫;編制國債還本付息計畫,組織國債還本付息計畫的執行。
6.參與擬訂全縣財政管理體制;組織預算編制辦法和預算收支科目的貫徹實施,參與擬訂罰沒收入的有關管理制度。
7.負責辦理縣對各鄉鎮的各項補助、超收返還以及年終結算等有關事項。
8.協助稅務部門提出年度地方稅收計畫,參與我縣稅收政策調究和政策性稅收退庫初審工作。
9.承擔與縣人大財經辦有關預算事項的聯絡事宜;負責對審計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聯絡協調工作。
10.參與各項重點檢查及中心工作。
(三)國庫股
1. 組織執行金庫管理制度、政府總預算會計制度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2.負責縣級財政預算內外資金調度;擬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
3.統一管理縣級財政的銀行開戶;管理縣級預算外資金專戶。
4.負責政府債務政策研究及有關協調工作;負責經批准的政府性債券發行、兌付管理工作,負責政府各項內債的借、用、還管理和統計分析。
5.組織全縣預算的執行;負責編制全縣財政收支旬、月報,報告全縣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參與編制縣級財政決算;審核、匯總編制全縣財政決算。
6.負責聯繫國庫並協調有關工作,辦理縣本級和鄉鎮級各項預算繳款、撥款,負責財政資金的測算及調度工作;負責審核報批縣級預算內外資金銀行開戶有關事宜。
7.負責組織財政周轉金清收工作。
8.研究和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
(四)行文股
1.掌握各分管預算部門主體業務的全縣基本情況,分管部分行政部門、全縣公檢法司和教科文單位的預算內資金和專項資金;提出財政支持文化、教育、科學事業改革與發展的建議,研究事業單位改革和最佳化事業支出結構問題。
2.負責組織執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財務管理制度;按照編制預算的原則,擬訂分管部門(單位)年度預算安排;審核分管部門(單位)各項預算經費撥款和專項經費撥款;會同預算股審核提出分管部門有關追加預算的意見。
3.會同分管部門提出部門經費開支標準和預算定額的建議;組織分管部門(單位)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研究下一年度事業發展的重點,提出下年度預算編制考慮的主要因素。
4.監督和分析分管部門(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對專項資金跟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過程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負責鄉鎮歸口專項資金分配下達的審核,並按有關資金管理辦法監督執行;審核和批覆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
5.參與行政性單位和事業單位收費項目的審批和標準的確定;參與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編制的管理工作。
6.負責財政統發工資有關業務,並監督分管部門(單位)人員編制管理和工資基金管理。
7.負責編制、匯總、報送本股的各項業務報表。
(五)社保股
1.參與全縣社會保障系統建設和分管部門發展規劃及相關制度的研究制訂;
2.研究提出財政支持社會保障的政策建議,負責有關社會保障政策的協調工作;
3.負責所屬財政預算的社會救濟和救災、勞動就業、醫療保險(包括公費醫療)、失業保險、優撫安置、殘疾人事業、衛生事業以及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資金的財務管理與監督;
4.審核分管部門(單位)上報的預算安排;配合預算股審定分管部門預算和追加預算的意見;
5.會同分管部門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和預算定額的建議;組織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提出預算安排意見;
6.分析和監督分管部門(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審核預算經費和專項資金的撥款;對專項資金跟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過程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項目的效益考核;匯總編制分管部門的年度決算;
7.預測社會保障資金收支對財政的影響,並研究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和措施,匯總編制社會保障收支預、決算;
8.加強與上級財政部門對口(科)的工作聯繫,按規定編報各種報表和資料,積極爭取上級的專項資金補助;
9.做好業務諮詢和社會保障調研工作。
(六)經建股
1.負責掌握各分管部門主體業務的全縣基本情況,參與分管部門行業發展規劃。
2.擬訂分管部門(單位)年度預算安排;審核分管部門(單位)各項預算經費撥款和專項經費撥款;會同預算股審核提出分管部門(單位)有關追加預算的意見。
3.組織分管部門(單位)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研究下一年度事業發展的重點,提出下年度預算編制需要考慮的主要因素。
4.監督和分析分管部門(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對專項資金跟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過程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項目的考核;審核和批覆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
5.管理各種專項儲備資金和糧食風險基金等專項補貼,管理挖潛改造資金和技改貼息資金。
6.參與研究財政投資的有關政策,參與項目安排,參與投資政策和投資體制改革的研究,參與年度基本建設投資、技術改造投資計畫的編制;負責組織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
7.負責全縣投資建設項目的財政財務管理;參與全縣投資重大項目的前期研究、項目評估和投資概算確定及招標工作;負責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工程概、預(結)、決算審核管理工作;參與全縣重點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參與礦產資源補助費徵收等管理;管理地質勘探費。
8.組織實施《企業財務通則》和歸口管理行業的企業財務制度;歸口管理財政直接撥付企業的專項資金;管理用於企業的各種專項費用等政府性基金。
9.參加國有企業改革和轉換經營機制的有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抓好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國有企業改制改組試點;指導企業建立和健全財務管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抓好企業扭虧增盈工作。
10.參與國有企業的租賃、拍賣、兼併、破產等有關政策的研究制訂和實施;負責對關閉破產企業的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歸口審批股份制企業改革試點方案中的資產及其財務問題。
11.收集、匯總、分析和反饋全縣國有企業財務信息,按月編制企業財務主要指標和按年編制企業財務統計資料;參與組織歸口企業財會人員的培訓。
(七)農業股
1.掌握各分管部門主體業務的全縣基本情況,指導全縣農業財政工作。
2.擬訂有關全縣性財政支農政策和財政扶貧措施,並協調與此有關的具體事宜。
3.擬訂分管部門(單位)年度預算安排;審核分管部門(單位)各項預算經費撥款和專項經費撥款;會同預算股審核提出分管部門(單位)有關追加預算的意見。
4.會同分管部門(單位)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和預算定額的建議;組織分管部門(單位)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論證及效益分析,研究下一年度事業發展的重點,提出下年度預算編制需考慮的主要原因。
5.監督和分析分管部門(單位)財務運行及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對部門專項資金跟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過程中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審核和批覆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
6.參與管理和分配財政扶貧貸款貼息資金、以工代賑資金、鄉鎮企業政策性貸款貼息資金;擬(修)訂有關扶貧資金的管理制度和辦法。
7.會同有關部門分配和管理農業防災救災資金;擬(修)訂有關防災救災資金(基金)的使用管理辦法。
8.會同有關部門分配和管理與支援農業生產和生態工程建設有關的專項資金,擬(修)訂有關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和辦法。
9.管理國有農口企業資產與財務,制訂相應管理制度和辦法,並監督執行。
10.管理全縣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編制縣級財政投入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中長期計畫、年度預算和決算;辦理上級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年度撥款、借款,並負責到期借款的回收工作。
11.匯總全縣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統計報表,分析資金使用情況,監督檢查資金的使用效益。
12.負責編制、匯總、報送本股的各項業務報表。
(八)綜合股:
1.負責住房保障資金審核、監管;
2.負責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撥付、負責彩票管理的資金審核、監管;
4.負責政府購買服務、津補貼統計及監管的有關工作;
5.負責協調重點企業稅源調查、財稅信息平台相關工作;
6.承擔行政事業單位津貼補貼管理工作;
7.負責金融、擔保機構、農業保險、保障性住房、外國銀行的貸款管理等工作;
8.組織貫徹實施國家財稅法規,負責全縣財政法制宣傳和縣財政局普法工作;
9.負責全縣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贈)款業務。
(九)扶貧股
1.負責縣脫貧攻堅領導小組和指揮部有關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工作;
2.負責全縣脫貧攻堅領導小組會議、指揮部會議的協調聯絡和組織籌備工作;
3.負責全縣脫貧攻堅資金整合、使用、管理和監督等工作;
4.協調脫貧攻堅相關政策宣傳、調研組織、檢查準備等相關工作;
5.負責全縣社會扶貧各項工作的落實、統計、上報等工作;
6.配合完成中心工作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政府採購辦
1.貫徹執行政府採購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及財政部、省財政廳的相關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我縣政府採購規章、制度並對政府採購事中、事後進行監督管理。
2.負責公布實施政府採購目錄,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標準。
3.負責政府採購預算管理,參與本級政府採購預算的編制、批覆;具體組織本級政府採購計畫的編制及資金支付審核。
4.負責政府採購信息管理。指定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管理政府採購信息發布;統計匯總、分析、上報政府採購信息。
5.負責對政府採購社會代理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培訓,監督檢查其政府採購法律、行政規章的執行情況。
6.負責受理和處理政府採購投訴。
7.負責政府採購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政府採購法律、行政規章的執行情況;監督政府採購項目的實施過程;考核督查政府採購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和專業技能;督查集中採購機構的內部機構設定、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業績考核並定期公布考核結果和違法違規行為。
8.辦理其他政府採購管理事務。
(十二)評審中心
1、負責全縣財政投資評審組織管理工作;
2、負責全縣組織對財政性投資項目的工程概(預)決(結)算和標底的具體評審工作;
3、負責全縣組織制定和落實財政投資評審操作規程,開展財政投資評審工作業務指導和培訓工作;
4、負責管理全縣財政投資評審經費;
5、負責辦理上級財政部門委託的其他評審業務;
6、配合參與全縣財政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設計變更、工程簽證、材料詢價等監督管理工作;
7、配合參與實施建設項目後評價等級業務工作;
8、配合完成中心工作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二)鄉財股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鄉鎮財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負責制定鄉鎮財政管理的有關制度和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2.監督國家和省市財政政策在鄉鎮財政的貫徹落實情況;推進鄉鎮財政方式改革;指導鄉鎮財政不斷改進工作,提高服務水平;對鄉鎮財政信息化建設和工作人員隊伍建設提出建議意見;管理鄉鎮財政所各項經費。
3.按照統一安排的預算口徑,負責鄉鎮財政總預算指標的控制和核算;參與指導鄉鎮行政事業單位經費審核管理;做好鄉鎮財政總預算收支分月用款計畫的審核與批覆;指導鄉鎮財政預算、決算編制和執行。
4.負責“鄉財縣代管,村賬鄉代理”改革試點的各項具體工作,指導鄉鎮行政事業單位債權、債務等四項清理工作;對基層財政所的“鄉財縣代管”與鄉鎮“村賬鄉代理”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每月負責“鄉財縣代管”核算單位會計憑證網上審核與記賬和核算單位撥款申請的覆核與申報。不定期對財政所幹部進行有關業務知識的培訓。
5.負責財務檢報鄉鎮與36個基層財政所的財務檢報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和統一的費用支出標準,監督資金使用,向有關方面及時準確提供會計報表和會計信息資料,妥善保管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有關會計資料,負責有關檔案資料的整理和歸檔;負責本股室和配合有關股室對鄉鎮財政所微機、網路管理維護和業務指導,搞好與有關單位的協調等工作。
6.對專項資金進行跟蹤問效和項目效益考核。
(十二)惠農資金一卡通發放辦公室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惠農資金一卡通發放的法律、法規和方針;
2.負責制定惠農資金“一卡通”發放管理的有關制度和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3.負責“一卡通”強農惠農資金軟體技術指導、培訓,補貼項目的審核、撥付、導入、結算,金額數據的統計,匯總,及時將數據上傳省廳;
4.配合有關股室對種糧補貼、退耕還林補助、村級轉移支付等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
(十三)農村綜改股
1.負責全縣農村綜合改革政策實施、督查指導、調查研究、協調服務工作,
2.負責對農村綜合改革進展情況的綜合、定期不定期向縣財政局報告;
3.負責清理化解鄉村債務的政策宣傳,落實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化解及獎補辦法;
4.負責改革補助資金的管理和督查;
5.農村綜合改革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分配測算,聯繫指導農村基層財政改革工作;
6.研究建立農村公益事業的投入機制,配合有關部門研究建立農民增收長效機制;
8.組織開展減輕農民負擔和農村綜合改革政策執法檢查,調查處理民眾來信來訪等。
(十四)會計股
1.管理全縣會計工作,負責貫徹實施國家會計法規、準則和制度。
2.加強會計人員信息管理工作。
3.組織和管理會計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後續教育工作。
4.負責全縣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的考試報名、證書頒發、註冊登記及變更工作,在許可權範圍內對手續完備、符合程式、符合條件的人員,三天內辦完發證手續。
5.負責全縣會計職稱和註冊會計師考試報名組織管理工作及高級會計師報名資格審查和推薦工作。
6.管理全縣會計電算化工作,組織會計電算化的培訓與考試。
7.指導、監督註冊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
8.及時辦理上級主管部門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修水縣國有資產管理局工作職責
(一)組織實施國有資產法律、法規,並監督執行。
(二)按照分級監管的體制,參與國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改革改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決定或批准企業國有資產經營形式和企業改制的設立、合併、分立、終止、拍賣、破產、審批產權變動和財務處理等重大問題;組織清算和監督被撤銷、被解散企業的國有資產;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轄在境外的國有資產。
(三)執行企業經營效績評價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等工作,監督考核和評價企業國有資產的資產負債、經營損益等財務狀況及經營效益狀況。
(四)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實行統一管理;組織監督檢查國家、省制定的國有資產評估法規和制度的執行,對國有縣屬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評估依法進行核准、備案、抽查。
(五)承擔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權屬的界定工作;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實行依法監管;辦理縣屬企業資產財務劃轉和國有資本金增減變動手續;匯總和分析全縣國有企業產權登記情況和變動情況,並提出有關建議。
(六)按照國家清產核資的方針政策及有關制度,負責組織全縣清產核資、財產清查和資金核實工作;審核認定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和縣屬企業的清產核資結果和資產損失的核銷。
(七)負責制訂縣級國有資產管理的各項制度。
修水縣鄉鎮財政管理局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鄉鎮財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負責制定鄉鎮財政管理的有關制度和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監督國家和省市財政政策在鄉鎮財政的貫徹落實;推進鄉鎮財政改革;指導鄉鎮財政不斷改進工作,提高服務水平;對鄉鎮財政信息化建設和工作人員隊伍建設提出建議意見;管理鄉鎮財政所各項經費。
(三)按照財政局統一安排的預算口徑,負責鄉鎮財政總預算指標的控制和核算;參與指導鄉鎮行政事業單位經費審核管理;做好鄉鎮財政總預算收支分月用款計畫的審核與批覆;指導鄉鎮財政預算、決算編制和執行。
(四)負責指導鄉鎮“鄉財縣代管,村賬鄉代理”改革試點的各項工作,對基層財政所的“鄉財縣代管”與鄉鎮“村賬鄉代理”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不定期對財政所幹部進行有關業務知識的培訓。
(五)配合有關部門監督中央和省對鄉鎮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監督各項涉農財政資金的落實;逐步推進財政涉農資金對農民直接支付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六)協助縣農村稅費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好工作,參與指導農村稅費改革、農村綜合配套改革、減輕農民負擔等工作。
修水縣非稅收入管理局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收支兩條線”的各項規定,負責全縣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二)負責縣本級政府調控資金的徵收和管理。
(三)負責全縣財政票據的領取、發放、核銷和監督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執行財政部及省、市、縣有關非稅資金管理的制度規定和辦法,負責組織實施對縣本級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監督檢查工作。
(四)管理縣本級非稅收入專戶。
(五)負責指導鄉(鎮)非稅收入管理工作。
(六)做好縣委、縣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修水縣國庫集中收付核算中心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依法管理和監督各有關單位的財務收支活動,維護財經紀律。
二、負責參與擬訂本縣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實施辦法,逐步建立和完善財政國庫集中收付的管理制度,規範財政性支出行為。
三、根據財政國庫管理有關制度規定,嚴格執行部門預算及分月用款計畫,及時辦理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業務。
四、負責縣直行政事業單位會計集中核算,及時、準確、真實、完整地記錄和反映預算單位財務收支狀況,定期向預算單位提供會計報表和有關數據資料。
五、管理銀行賬戶。負責財政零餘額賬戶、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特設專戶和統管資金賬戶資金的撥付及管理。
六、負責定期與局有關股室、代理銀行、預算單位對賬,及時匯總、分析和反映財政性資金支付和清算情況。
七、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財政資金集中支付過程實施管理和監督,確保財政資金支付準確、及時、安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八、協助預算單位做好年度部門預算和財務決算編制、執行、分析、考核等工作,及時提供有關會計信息資料。
九、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要求,負責各核算單位的會計檔案壹年的保管、歸檔、整理和移交等工作。
十、做好縣委、縣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財政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股
1.負責組織執行財政監督檢查政策和制度;協調財政監督檢查與其他有關經濟監督部門的關係;提出加強財政監督檢查的建議和措施。
2.監督檢查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執行財稅政策、法令、制度和財經紀律的情況,對查出的問題依法提出處理意見,並做好違紀款的收繳入庫工作。
3.負責監督檢查執行財政財務法律法規及財政預算、分配資金等情況,對違法違紀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4.組織對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會計信息質量的檢查工作;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檢查。
5.受理、查處對違反財稅政策、法令、制度問題的舉報事項或案件。
6.負責財政監督檢查綜合性報表的統計工作;對各鄉鎮財政執行財稅法規、政策、制度和財經紀律情況進行重點檢查,對查出的問題依法提出處理意見。
7.負責財政監督檢查的綜合性宣傳工作;負責接受上級財政部門委託監督檢查的事項。
財政局紀檢組,為縣紀委(監察局)的派駐機構。
財政局機關的黨、團、工會、婦女組織按有關章程設定。
所獲榮譽
2021年11月,被江西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列入“第十六屆江西省文明單位”候選公示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