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1984年議定書

修正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1984年議定書,是指1984年5月25日訂於倫敦。公約的目的在於在締約國領土和領海發生污染損害時確定損害的民事責任,為防止或減輕這種損害採取措施。“1984年議定書”於1984年12月30日至1985年11月30日在倫敦開放簽字,現有八個國家簽署和一個國家加入了議定書。

中國政府代表曾於1980年1月30日向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交存了接受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接受書,又於1985年11月22日簽署了“1984年的議定書”,但作了有待核准的聲明。“1984年議定書”與“1969年公約”的主要區別在於提高了油污損害賠償限額和擴大了海域適用範圍,即由原來的領海擴大到從領海基線算起200海里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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