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罪名

修正罪名,“基本罪名”的對稱。是指表明修正犯罪構成形態的罪名。如故意殺人未遂罪、故意殺人中止罪、故意殺人預備罪等。罪名的一種。以罪名反映的犯罪構成形態特徵為標準劃分的罪名類遍。修正罪名需要根據刑法總則關於犯罪停止狀態的規定與刑法分則條文關於具體犯罪構成的規定結合起來加以確定。

中國刑事司法實踐中,一般不使用修正罪名,而把犯罪的停止狀態,即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作為量刑時考慮的一個情節,在定罪時仍然直接使用基本罪名。
罪名反映了一種犯罪與另一種犯罪的本質區別,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根本界限,在實踐中一般也是決定能否按照刑法總則的規定予以數罪併罰的前提和基礎。因此,科學確定和使用罪名對於正確定性,準確量刑,意義重大。罪名一般分為單一罪名和選擇性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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