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事項簡易辦理辦法

《信訪事項簡易辦理辦法》是為進一步深化信訪制度改革,推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根據《信訪工作條例》和《信訪事項網上辦理工作規程》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2年7月17日,國家信訪局研究修訂了《信訪事項簡易辦理辦法》,國信辦發〔2022〕17號予以印發,《信訪事項簡易辦理辦法(試行)》(國信發〔2016〕8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信訪事項簡易辦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17日
  • 發布單位:國家信訪局
  • 發文字號:國信辦發〔2022〕17號
通過過程,辦法全文,

通過過程

2022年7月17日,國家信訪局研究修訂了《信訪事項簡易辦理辦法》,國信辦發〔2022〕17號予以印發,《信訪事項簡易辦理辦法(試行)》(國信發〔2016〕8號)同時廢止。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信訪制度改革,推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根據《信訪工作條例》和《信訪事項網上辦理工作規程》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信訪事項簡易辦理是指各級機關、單位按照工作職責,針對訴求簡單明了的信訪事項,簡化程式,縮短時限,更加方便快捷地受理、辦理。
第三條 信訪事項簡易辦理應當遵循依法合規、簡便務實、靈活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下列初次信訪事項適用簡易辦理:
(一)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爭議不大、易於解決的;
(二)提出諮詢或意見建議、表達感謝,可以即時反饋的;
(三)涉及民眾日常生產生活、時效性強,應當即時處理的;
(四)有關機關、單位已有明確承諾或結論的;
(五)其他可以簡易辦理的。
第五條 下列信訪事項不適用簡易辦理:
(一)屬於《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前五項規定情形的;
(二)上級機關、單位交辦的;
(三)可能對信訪人訴求不予支持的;
(四)涉及多個責任主體或集體聯名投訴的重大、複雜、疑難等不宜簡易辦理的。
第六條 信訪事項是否適用簡易辦理,由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決定,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以及上級機關、單位可以提出簡易辦理建議。
第七條 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以及上級機關、單位對提出簡易辦理建議的信訪事項,可以通過信訪信息系統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並抄送下一級信訪部門;不具備直接轉送條件的,各中間層級機關、單位應當依次在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通過信訪信息系統完成轉送。
第八條 對適用簡易辦理的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可以當即決定的,應噹噹即告知信訪人。
除信訪人要求出具紙質受理告知書的,可以當面口頭或通過信息網路、電話、手機簡訊等捷徑告知信訪人。告知情況應當錄入信訪信息系統。
第九條 對適用簡易辦理的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意見。可以當即答覆的,應噹噹即出具處理意見。
除信訪人要求出具紙質信訪處理意見書的,可以通過信息網路、手機簡訊等捷徑答覆信訪人。答覆情況應當錄入信訪信息系統。
第十條 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發現不宜簡易辦理或簡易辦理未得到妥善解決的,應當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按照《信訪工作條例》規定的普通程式繼續辦理。屬上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或者機關、單位提出簡易辦理建議的,應當向提出建議的機關、單位反饋情況並說明理由。
按照《信訪工作條例》規定的普通程式繼續辦理的信訪事項,辦理時限從按照簡易辦理程式受理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以及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對簡易辦理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對可以簡易辦理的信訪事項推諉拖延,或者以簡易辦理為名損害信訪人權益的,要督促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信訪工作條例》的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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