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信託財產登記,信託財產登記的內容[1],信託財產登記制度[2],信託財產登記制度建立的原則,信託財產登記制度缺失的危害,信託財產登記制度的建立框架,
什麼是信託財產登記
廣義的理解則認為,信託財產登記應當包括設立信託、信託管理、信託終止等整個過程涉及的所有信託財產的登記。
信託財產登記的內容[1]
除設立信託時的財產轉移和信託基本內容登記,至少還包括以下各項財產的登記:
(1)信託成立並生效後,委託人追加納入信託的財產;
(2)信託存續期間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與他人進行交易取得的財產,例如,運用信託資金購買他人財產或者出售信託財產,依法均必須進行財產轉移的變更登記。
(3)受託人變更、數量增加或減少後需進行信託財產的變更登記。信託存續期間受託人發生變更或者數量有增減的,應當進行受託人變更登記,將新的或增加的受託人登記為信託財產所有人。
(4)信託財產轉移給受益人府臭拔時的變更登記。在信託存續期間,受託人依照信託檔案的規定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益人的,例如,受託人以信託資金購買的房屋轉移給受益人,仍需辦理信託財產轉移登記,將財產登記在受益人名下。
(5)信託終止時的財產轉移登記。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應當依信託檔案或信託法的規定轉移給權利歸屬人,也應當依法辦理財產轉移登記。
信託財產登記制度[2]
信託財產登記制度建立的原則
結合目前財產登記制度的實際情況,建立我國的信託財產登記制度首先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儘量減少與現行制度的衝突。
目前我國已經在財產登記方面形成了一定的體系,如股權由工商局登記幾員套、房地產由房地產登記部門登記等等。信託財產登記制度雖然有其特殊性,但不應與現行登記制度產生衝突,反而應當借用現有的登記制度,將財產權轉移登記與信託登記合二為一。這樣既可以提升效率,降低成本,也可以避免財產轉移登記與信託登記的不一致符屑乃。
(2)反映信託財產的性質。
雖然借用現有的登記制度,但是信託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其戀櫃坑殼信託過程中的財產性質與一般財產性質不同,所以信託登記必須明示登記財產的信託性質。
(3)不違背信託隱名的特性。
雖然信託財產登記必須明示登記財產的信託性質,但是信託具有為委託人、受益人隱名的特性 ,所以信託財產登記不應破壞信託隱名的特性,應當僅在相關的權利憑證及登記簿上顯示該財產在受託人名下,該財產為信託財產即可。此外,為了存檔及司法調查的方便,登記機關應當將包括信託契約在內的相關申請資永煮妹料複印存檔,做成信託專簿。 但需要注意的是,信託專簿一般不向社會公開,僅供司法調查用。
信託財產登記制度缺失的危害
信託財產登記制度的缺失對信託制度及社會交易的危害很大,主要表現在:
(1)由於信託財產登記制度的缺失,使得信託財產獨立性、破產隔離等特點無法得到充分的體現,與信託立法本意不符體束。
(3)由於信託財產登記制度的缺失,對社會交易安全造成的危害很大,因為社會第三方從登記機關那裡無法得到登記財產的性質等方面的準確信息,而信託法對於信託財產又有一系列的保護性規定,這將加大社會交易的不確定性,對於社會交易安全極為不利。所以,監管部門應當高度重視信託財產登記的問題,儘快出台我國的信託財產登記制度細則。
信託財產登記制度的建立框架
1、信託財產登記的範圍:主要包括房地產、股權、專利等智慧財產權等目前及將來法律規定需要通過登記來作為物權權利生效或對抗要件的權利類型。
2、信託財產登記的主管機構:由信託財產的本身性質決定信託登記的主管機構。例如,非上市公司股權的信託登記由工商局主管;房地產的信託登記由房地產登記機構主管;專利智慧財產權的信託登記由專利局等主管機構主管等。
3、信託財產登記的類型:主要包括
(1)信託設立時的登記,即受託人於信託設立時因受託行為而取得信託財產所作的登記。
(2)信託終止時的登記,即信託財產因信託關係結束而由受託人名下轉到受益人名下,結束財產的信託狀態所作的登記。
(3)信託期間的登記,即信託期間受託人運用信託財產與其他財產進行交易,結束出讓信託財產的信託狀態及賦予受讓財產信託性質所作的登記。
(4)受託人變更登記,即信託期間因受託人變更所作的變更信託財產名義所有人的登記。
3、信託財產登記的形式:主要包括
(1)財產權轉移至受託人名下。
(2)權利憑證及登記簿上註明“信託財產”的字樣,以表明變更後的受託人名下的財產為信託財產。需要注意的是,為符合信託隱名的特性,權利憑證及登記簿上不應直接反映委託人及受益人的情況,僅註明“信託財產”即可。
4、信託財產登記的必備檔案:主要包括
(1)申請書(受託人製作);
(2)信託檔案(包括信託契約等一系列與信託有關的檔案);
(3)原權利人的權利憑證;
(4)申請人(一般指受託人)身份證明;
(5)委託人身份證明;
(6)受益人身份證明(分配信託財產時需要);
(7)受讓人身份證明(轉讓信託財產時需要)等。
5、登記機關設立信託專簿,將包括信託契約在內的相關材料複印留檔,僅供司法調查用。
由於上述信託財產登記制度的實施框架是以現行財產登記制度為基礎進行設計的,並且與現行財產登記制度基本沒有相悖之處。基於此,信託財產登記制度的建立並非遙不可及,可以考慮在我國某些發達地區進行試點突破,如在金融機構較為集中的上海市浦東新區試點推行建立信託財產登記制度。
信託財產登記制度的建立框架
1、信託財產登記的範圍:主要包括房地產、股權、專利等智慧財產權等目前及將來法律規定需要通過登記來作為物權權利生效或對抗要件的權利類型。
2、信託財產登記的主管機構:由信託財產的本身性質決定信託登記的主管機構。例如,非上市公司股權的信託登記由工商局主管;房地產的信託登記由房地產登記機構主管;專利智慧財產權的信託登記由專利局等主管機構主管等。
3、信託財產登記的類型:主要包括
(1)信託設立時的登記,即受託人於信託設立時因受託行為而取得信託財產所作的登記。
(2)信託終止時的登記,即信託財產因信託關係結束而由受託人名下轉到受益人名下,結束財產的信託狀態所作的登記。
(3)信託期間的登記,即信託期間受託人運用信託財產與其他財產進行交易,結束出讓信託財產的信託狀態及賦予受讓財產信託性質所作的登記。
(4)受託人變更登記,即信託期間因受託人變更所作的變更信託財產名義所有人的登記。
3、信託財產登記的形式:主要包括
(1)財產權轉移至受託人名下。
(2)權利憑證及登記簿上註明“信託財產”的字樣,以表明變更後的受託人名下的財產為信託財產。需要注意的是,為符合信託隱名的特性,權利憑證及登記簿上不應直接反映委託人及受益人的情況,僅註明“信託財產”即可。
4、信託財產登記的必備檔案:主要包括
(1)申請書(受託人製作);
(2)信託檔案(包括信託契約等一系列與信託有關的檔案);
(3)原權利人的權利憑證;
(4)申請人(一般指受託人)身份證明;
(5)委託人身份證明;
(6)受益人身份證明(分配信託財產時需要);
(7)受讓人身份證明(轉讓信託財產時需要)等。
5、登記機關設立信託專簿,將包括信託契約在內的相關材料複印留檔,僅供司法調查用。
由於上述信託財產登記制度的實施框架是以現行財產登記制度為基礎進行設計的,並且與現行財產登記制度基本沒有相悖之處。基於此,信託財產登記制度的建立並非遙不可及,可以考慮在我國某些發達地區進行試點突破,如在金融機構較為集中的上海市浦東新區試點推行建立信託財產登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