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單位定期存款

信用合作社單位定期存款是中國信用社開辦的一種存款業務。國營企業、事業、機關、團體、學校在信用社存入的定期存款。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以前,國家機關、團體及企事業單位的經費待用資金,按當時的現金管理條例存入信用社,不計利息。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逐步擴大了國營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自主權,各單位擁有的自有資金不斷增多,閒置待用的期限較長,為了適應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信用社準許國營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將閒置未用的資金開辦定期存款,按章獲得利息收入。這樣既可使單位獲得較高的利息收入,有利於聚積社會資金,充分發揮利率的槓桿作用,又可增加信貸資金來源,更有效地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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