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是為加強信用保證保險業務(以下簡稱信保業務)監督管理,規範信保業務經營行為,防範金融交叉風險,促進信保業務持續健康發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由中國保監會於2017年7月11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生效,施行期限為3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 發布機構:中國保監會
- 發布日期:2017年7月11日
- 實施日期:2017年7月11日
- 有效期限:3年
政策全文,印發信息,辦法正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印發信息
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保監局、各財產保險公司:
為進一步規範信用保證保險業務(以下簡稱信保業務)經營行為,加強信保業務監管,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促進信保業務持續健康發展,我會制定了《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7年7月11日
辦法正文
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信用保證保險業務(以下簡稱信保業務)監督管理,規範信保業務經營行為,防範金融交叉風險,促進信保業務持續健康發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信用保證保險,是指以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分為信用保險(出口信用保險除外)和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為權利人;保證保險的投保人為義務人、被保險人為權利人。
本辦法所稱履約義務人,是指信用保險中的信用風險主體以及保證保險中的投保人。
本辦法所稱網貸平台信保業務,是指保險公司與依法設立並經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專門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以下簡稱網貸平台)合作,為網貸平台上的借貸雙方提供的信保業務。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財產保險公司。
第三條保險公司經營信保業務,應當堅持依法合規、小額分散、穩健審慎、風險可控的經營原則。
第四條保險公司開展信保業務應當遵守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確保信保業務的整體規模與公司資本實力相匹配。保險公司開展信保業務,應當關注底層風險,充分評估信保業務對公司流動性的影響,做好流動性風險管理。
第二章經營規則
第五條經營信保業務的保險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應當不低於75%,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低於上述要求的,應當暫停開展信保新業務,並可在償付能力滿足要求後恢復開展信保業務。
第六條保險公司承保的信保業務自留責任餘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淨資產的10倍。對單個履約義務人及其關聯方承保的自留責任餘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淨資產的5%,且不得超過5億元。超過以上自留責任餘額要求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未辦理再保險的,不得承保。
保險公司承保履約義務人權利質押融資信保業務,對於權利質押物屬於同一兌現主體的,參照本條對單個履約義務人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保險公司經營信保業務,應當謹慎評估風險,準確測算風險損失率,合理預估利潤率,基礎費率的厘定應當與承保的風險相匹配。
第八條保險公司不得為以下融資行為提供信保業務:
(一)類資產證券化業務和債權轉讓行為;
(二)非公開發行債券業務,以及主體信用評級或債項評級AA+以下的公開發行債券業務;
(三)保險公司的控股股東、子公司以及其他關聯方的融資行為(其他關聯方的資金融出行為除外);
(四)中國保監會禁止承保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保險公司開展信保業務,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承保投保人違法違規、規避監管等行為;
(二)承保不會實際發生的損失或已確定的損失;
(三)以拆分保單期限或保險金額的形式,承保與同一借貸契約項下融資期限或融資金額不相匹配的信保業務;
(四)通過保單特別約定或簽訂補充協定等形式,實質性改變經審批或備案的信保產品。實質性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保險標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費率、賠付方式、賠償處理等;
(五)承保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貸(借)款利率超過國家規定上限;
(六)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保險公司開展網貸平台信保業務的,應當遵守第九條規定,並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與不符合網際網路金融相關規定的網貸平台開展信保業務;
(二)汽車抵押類或房屋抵押類貸款保證保險業務,單戶投保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自留責任餘額超過500萬元,單戶投保人為自然人的自留責任餘額超過100萬元;其他信保業務,單戶投保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自留責任餘額超過100萬元,單戶投保人為自然人的自留責任餘額超過20萬元;
(三)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開展網貸平台信保業務,應當對合作的網貸平台制定嚴格的資質準入要求。保險公司與網貸平台簽訂的協定,應當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開展網貸平台信保業務,應當按照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相關規定,做好保險產品及服務等方面信息披露。同時,保險公司應當要求合作網貸平台公布由保險公司統一製作和授權的保險產品重要信息,相關宣傳內容應當經雙方共同審核同意,避免網貸平台進行虛假、誤導宣傳。
第三章內控管理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業務制度,包括業務評估審議、決策程式、承保理賠、事後追償和處置等制度。業務制度應貫穿信保業務全流程和各操作環節,確保相關決策或操作均有跡可查。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開展信保業務的,應當設立專門的信保部門或管理團隊,實行保前、保中、保後風險隔離的管理原則。總公司對信保業務實行集中管理,開辦信保業務的分支機構應當設立專職人員負責保前風控、保中審查、保後管理,以及逾期後的催收、理賠、追償等工作。
第十五條總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具有經濟、金融、法律、財務、統計分析等知識背景或具有信用保證保險、融資擔保、銀行信貸等從業經驗的專業人才,並不斷加強業務培訓和人才培養,提高風險識別能力。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涵蓋信保業務全流程的業務系統,應當將業務系統與財務系統銜接,並在業務系統中鎖定各環節總分支機構管理層級與許可權設定。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包含信用評級模型、追償等功能的信保業務專業作業系統。
保險公司應在業務系統中設定校驗規則,控制單個及單筆履約義務人的承保金額和整體信保業務的承保金額,避免通過多次承保規避金額限制,超過公司承保限額。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財務規則、會計準則等要求,單獨核算,單獨統計,分類管理,準確記錄,真實反映信保業務的經營費用、經營成本和經營成果。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開辦信保業務應根據具體業務類型的風險分布特徵,合理提取相關責任準備金,並對保費充足性進行測試,準確計量未到期責任風險。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逐步建立以內部審核為主、第三方風控機構為輔的風險審核機制。保險公司應當對履約義務人的資產真實性、交易真實性、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進行審慎調查,防止虛假欺詐行為。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開展融資性保證保險業務,應當根據業務風險狀況,及時監控和跟蹤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往來還款資金動態,必要時建立對投保人、被保險人雙方還款賬戶的共同監管機制。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抵質押物的管理,建立抵質押物處置的有效渠道,提高對抵質押物的處置能力。保險公司對履約義務人、連帶責任保證人或第三方所提供的反制措施,應當仔細核驗,確保抵質押品及擔保憑證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結合信保業務的風險狀況,與業務合作方建立風險共擔機制,包括但不限於抵質押措施、設定免賠額或免賠率、保證金等形式,並在相關協定中明確。
第二十三條開辦信保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逐步接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並將有關部門要求的相關信息及時上傳徵信系統。鼓勵保險公司根據需要與司法系統、民政系統、第三方徵信機構、各類大數據機構等進行信息對接。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信保業務的風險預警機制,並針對主要風險類型,設定預警指標和參數,做到早預警、早處置。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信保業務突發風險事件應急預案,明確處置部門及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式,及時化解風險,避免發生群體性、區域性事件。同時,應當加強輿論引導,做好正面宣傳。
第二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將信保業務納入內部審計範疇,對信保業務的內部審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業務經營、風控措施、準備金提取、業務合法合規等情況。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中國保監會負責整體信保業務的日常監管,各保監局負責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信保業務的日常監管。中國保監會指導各保監局做好轄區內信保業務風險事件處置工作。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首次開辦、暫停、復辦或停辦信保業務,應當自出現上述情況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保監局報告。
第二十八條經營信保業務的保險公司應於每年4月底前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上一年度業務經營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內部風險管理制度建設情況及專業人才配備情況。
(二)業務經營情況:
1.基本情況,包括經營信保業務的區域範圍、分支機構、保費規模、保險金額、賠款支出、已追回金額、尚未追回金額、實際承保費率水平;
2.經營結果,包括信保業務的綜合費用率、綜合賠付率、綜合成本率;
3.其他情況,包括保險金額排名前三位的業務概況、賠款支出排名前三位的業務概況、與股東或其它關聯方之間開展信保業務情況、再保險情況;
(三)風險預警標準及風險處置情況;
(四)信保業務的專項審計報告或審計報告中涉及信保業務的內容;
(五)中國保監會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應當根據當地保監局的要求,定期報送信保業務經營情況。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重大風險事件報送機制,及時將重大風險事件暴發前、處置中、結案後的情況報送中國保監會和當地保監局。重大風險事件包括但不限於社會影響面較大、影響公司穩定經營、影響公司償付能力、影響公司或行業聲譽、涉及被保險人人數較多等。
第三十條保險公司在經營信保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責令整改。對於違反《保險法》有關規定的,將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償付能力要求開展信保業務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再保險的;
(三)未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超業務範圍承保的;
(四)未按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開展信保業務的;
(五)未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的;
(六)未按規定使用經審批或備案的保險條款和費率的;
(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以再保險(包括轉分保)方式接受信保業務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施行期限為3年。
內容解讀
保監會7月印發《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對出口信用保險以外的信保業務予以全面規範,防範金融交叉風險。針對前期信保業務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辦法》以負面清單形式規定信保業務的經營範圍和市場行為。
聯合資信評估有限公司金融部分析師郎朗對記者表示,總體來看,《辦法》的制定和發布主要基於是現階段保監會治理保險行業信保業務亂象、補齊相關制度短板、防範系統性風險和金融交叉風險的舉措,也是提高行業風險管理水平的重要制度安排。有助於推動保險公司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開展小而分散的信保業務,實現信保業務的持續健康發展。
信保業務具有為企業融資及債券發行增信的作用,這一業務在獲得廣闊發展空間的同時,也面臨一定的金融交叉風險。
為此,《辦法》明確指出準入門檻,首先在償付能力方面,經營信保業務的保險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應當不低於75%,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低於此要求的,應當暫停開展信保新業務,並可在償付能力滿足要求後恢復開展信保業務。同時,《辦法》還規定保險公司承保的信保業務自留責任餘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淨資產的10倍。對單個履約義務人及其關聯方承保的自留責任餘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淨資產的5%,且不得超過5億元。郎朗認為,保險公司需在保證償付能力充足的同時將信保業務做到小而分散,以降低其業務集中風險。
針對保險公司為融資行為提供信保業務,《辦法》規定,不得為四種融資行為提供信保業務:類資產證券化業務和債權轉讓行為;非公開發行債券業務,以及主體信用評級或債項評級AA+以下的公開發行債券業務;保險公司的控股股東、子公司以及其他關聯方的融資行為(其他關聯方的資金融出行為除外);中國保監會禁止承保的其他行為。郎朗認為,其中,不得為類資產證券化業務和債權轉讓行為提供信保業務,主要是鑒於此類業務較為複雜且監管難度較大;不得為非公開發行債券業務,以及主體信用評級或債項評級AA+以下的公開發行債券業務提供信保業務,主要用於降低保險公司信用業務和債券投資業務的關聯度。
針對保險公司開展網貸平台信保業務,《辦法》規定,禁止保險公司與不符合網際網路金融相關規定的網貸平台合作以及超額承保網貸平台信保業務。另外,針對保險公司開展網貸平台信保業務的,規定汽車抵押類或房屋抵押類貸款保證保險業務,單戶投保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自留責任餘額不得超過500萬元,單戶投保人為自然人的自留責任餘額不得超過100萬元;其他信保業務,單戶投保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自留責任餘額不得超過100萬元,單戶投保人為自然人的自留責任餘額不得超過20萬元。聯合資信認為,此類規定主要用於規範網貸平台信保業務,並控制其帶來的信用風險。
同時,《辦法》規定禁止保險公司承保違反保險原理、超過國家規定貸款利率上限等信保業務。同時,禁止保險公司以拆分保單期限或保險金額、通過保單特別約定或簽訂補充協定等方式開展信保業務。
此外,《辦法》明確,保險公司在經營信保業務過程中,存在七種情形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責令整改。對於違反《保險法》有關規定的,將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七種情況分別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償付能力要求開展信保業務的;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再保險的;未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超業務範圍承保的;未按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開展信保業務的;未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的;未按規定使用經審批或備案的保險條款和費率的;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