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產管理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指引,是由保監會根據《保險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和《保險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的一套健全保險資產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基本介紹
應急管理指引,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突發事件,第三章 組織管理,第四章 預案管理,第五章 監測預警,第六章 應急處理,第七章 報告制度,第八章 監督管理,
應急管理指引
關於印發《保險資產管理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指引》的通知
保監發〔2007〕42號
為加強保險資產管理重大突發事件管理,建立健全保險資產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維護保險資產安全,根據《保險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和《保險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保監會制定了《保險資產管理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保險資產管理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保險資產安全,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保險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以下簡稱《應急處理規定》)和《保險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保險資產管理重大突發事件,是指保險機構突然發生,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險資金巨額損失,危及保險資產管理正常運行的重大事件。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
第四條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預防為主、積極應對”原則,協同有關機構建立保險資產管理重大突發事件監測預警機制,並將應急管理作為日常管理和公司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保險資產全面風險管理。
第五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資產管理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組織體系、預案管理、監測預警、應急處理等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突發事件
(一)金融市場劇烈波動等不測事件的;
(二)市場環境及相關政策發生變化,或者受其他突發事件關聯影響的;
(三)保險機構交易對手、相關中介機構和債務人倒閉或者發生其他風險的;
(四)保險機構因內部人控制、關聯交易、對外擔保等行為,導致保險資金被非法侵占的;
(五)保險機構資產管理髮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嚴重損害保險機構經營的;
(六)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關鍵崗位工作人員,違反管理程式運用保險資金的;
(八)保險機構因信息管理失誤或者其他信息安全事件,導致投資交易系統故障、業務數據丟失的;
(九)其它可能對保險資產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第七條 保險機構應當對保險資產管理重大突發事件實施分級管理。
保險機構應當根據《應急預案》有關突發事件等級劃分標準,綜合考慮資本實力、償付能力、資產負債結構和風險承受程度,制定定性和定量標準,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第八條 保險機構發生保險資產管理重大突發事件後,應當根據初步預測及評估結果,及時將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險資產損失超過5000萬元或者超過該機構總資產1‰的重大突發事件,上報中國保監會。報告突發事件的損失金額遵循孰低原則。
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險資產損失,金額雖未達到前款規定,但性質嚴重或者影響重大的重大突發事件,保險機構也應當及時上報中國保監會。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九條 保險資產管理重大突發事件的組織管理,應當根據《應急處理規定》和《應急預案》規定,納入保險機構統一的應急管理組織體系。
第十條 保險機構董事會應當對保險資產管理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負最終責任。保險機構未設立董事會的,經營管理層負最終責任。
第十一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資產管理部門,具體負責保險資產管理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並與其他部門共同實施應急管理。
委託管理資產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其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協調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受託機構,共同做好保險資產管理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
第四章 預案管理
第十三條 保險機構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及保險資產管理風險評估狀況,制定保險資產管理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納入公司總體應急預案,實施預案管理。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按照公司總體應急預案和實際需要,制定分級應急預案。
第十四條 保險機構應當評估資產管理風險,定期不定期向董事會或者經營管理層提交資產管理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報告期內已經發生的重大突發事件及風險變化;
(二)報告期內未發生但未來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預測;
(三)已發生或者未來可能發生的重大突發事件對保險資產的影響;
(四)資產管理風險評估;
(五)預案編制計畫和應急管理措施;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保險機構制定保險資產管理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預案編制目的依據、重大突發事件分級、定性定量標準、適用範圍和處置原則;
(二)應急管理組織體系、領導機構、工作機構及責任部門和人員的應急管理職責;
(三)應急處置聯繫人名單和聯繫方式、應急預案框架圖、處置工作流程圖、分級預案目錄等;
(四)本指引第六條規定情形,引發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置方案和應對措施;
(五)已發生重大突發事件監測範圍、監測變數和監測指標等;
(六)未來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監測警戒線、預警措施和預警報告制度等;
(七)應急處理報告內容、報告頻次及報告方式等;
(八)重大突發事件終止後的風險化解及跟蹤評估等;
(九)應急保障、預案演練、宣傳培訓、責任追究、獎懲措施等相關配套管理規定;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保險機構應當依據上述內容及風險變化狀況,及時修訂、補充原有預案或者制定新的預案,增強預案可操作性。
第十六條 保險機構應當將資產管理應急預案,上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為受託管理資產制定專項應急預案,送委託機構備查並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第五章 監測預警
第十七條 保險機構應當建立保險資產管理重大突發事件監測預警機制,制定資產管理監測計畫,科學設定監測變數、監測指標和監測警戒線等,綜合評價監測數據。
第十八條 監測預警內容主要包括保險資產管理重大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警示事項、影響程度、預警措施和預警報告制度。
第十九條 保險機構應當根據監測信息,分析危害程度和發展態勢,及時發出預警,並按組織管理規定向上級機構、業務主管部門和中國保監會報告。
任何人員發現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規定履行監測預警職責的,有權向上級機構、業務主管部門及中國保監會報告。緊急狀態下,可以越級報告。
第六章 應急處理
第二十條 保險機構應當根據《應急處理規定》和《應急預案》有關規定,規範資產管理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流程。
應急處理流程主要涵蓋應急回響、信息報送、實時監測、應急處理、信息發布、善後處置等環節。
第二十一條 保險機構發生保險資產管理重大突發事件,應當立即採取下列措施:
(一)迅速啟動應急預案,成立應急指揮機構,組織相關部門核實確認並進行分析評估;
(二)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在2小時內,立即組織現場調查,逐級向上級機構、業務主管部門和中國保監會報告。情況危急可以越級上報;
(三)實時監測事件擴散速度、預測損失程度,分析變化趨勢,組織有關專家查找事件原因,評估事件損失程度和危及範圍,形成事件發展態勢報告;
(四)根據事件發展狀況,按照應急預案或者分級預案確定的應急措施和處置方案,實施應急處理;
(五)根據預案規定及公司相關信息披露制度,對外發布有關信息;
(六)其他必要的應急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條 保險資產管理重大突發事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處理終止:
(一)金融市場環境、相關政策或者其他突發因素變化,對保險資產管理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狀態;
(二)採取相關防範措施,改變交易對手、出售資產、增加擔保、彌補損失等,控制資產損失,短期內不再繼續發生;
(三)強化公司內控、規範操作流程、加強人員管理、完善交易系統等措施,控制事件發展態勢和資產損失,短期內不再繼續發生;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條 保險機構應當在保險資產管理重大突發事件終止後,分析事件誘發原因,評估損失程度及其潛在影響,跟蹤資產風險化解情況,針對有關管理問題,修訂和完善公司風險管理制度。
第七章 報告制度
第二十四條 保險機構應當根據《應急處理規定》和《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建立保險資產管理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制度。
保險機構主要負責人為報告責任人。保險機構應當如實報告保險資產管理重大突發事件,不得瞞報、緩報、謊報。
第二十五條 保險資產管理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事件初報應當在事發後2小時內報告,主要內容包括重大突發事件初步原因、基本情況、損失程度估計及初步應對措施等。初報可通過電話、書面報告或者其他方式直接報告;
事件續報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規定的頻次持續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事件主要原因、資產損失數據、持續發展情況、已經採取措施及效果等。續報可通過電子網路或者書面形式報告;
事件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應急事件終止後上報,主要內容包括事件原因分析、採取主要措施、應急處理過程、最終結果,以及應急事件終止後,潛在或者可能造成的間接危害、社會影響和遺留問題。處理結果報告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十六條 保險機構發生保險資產管理重大突發事件,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由新聞發言人或者在指定新聞媒體統一發布信息。未經批准,任何人員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信息。發布信息內容應當真實、準確,無誤導性陳述。
保險機構啟動應急預案後,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確保信息暢通,直至應急終止。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依據《應急處理規定》、《應急預案》及本指引規定,對保險資產管理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實施現場及非現場檢查。
中國保監會應當了解或者要求保險機構報送保險資產管理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過程、採取有關措施、階段處理結果和資產保全情況等信息,保險機構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推諉。
第二十八條 保險機構及其有關責任人員違反本指引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據《應急處理規定》和《應急預案》,對有關人員進行監管談話或者採取其他行政處罰措施。
第二十九條 本指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修訂,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