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6日,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以成房發〔2012〕136號印發《保障性住房違規使用行為處理程式》。該《程式》分總則、受理、調查、處理、附則5章20條,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原有關規定與本程式不一致的,按本程式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障性住房違規使用行為處理程式
- 印發機關: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 文號:成房發〔2012〕136號
- 印發時間:2012年12月6日
通知
《保障性住房違規使用行為處理程式》已於2012年10月29日經第15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程式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建設,加強保障性住房後續管理,規範保障性住房違規使用行為的處理,確保公平、公正,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處理程式。
第二條 本程式適用於我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含高新區)範圍內保障性住房違規使用行為的處理。
第三條 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管中心)承擔保障性住房的日常動態巡查和監管工作,具體負責受理、調查和處理保障性住房的各類違規使用行為。
第四條 下列保障性住房違規使用行為應當依照本程式進行處理:
(一)擅自將保障性住房出租、轉租、轉借、出售、調換、改變房屋結構和使用用途的;
(二)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保障性住房的;
(四)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租金的;
(五)在租賃型保障性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六)租賃契約期限屆滿時未重新申請或經審查不再符合保障資格的;
(七)其他違反規定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行為。
第五條 保障性住房違規使用行為處理按照受理、調查、處理的程式辦理。
第六條 保障性住房違規使用行為案件的來源:
(一)受理舉報;
(二)定期和非定期的專項督查和執法檢查;
(三)物業服務企業日常巡查報告;
(四)其他來源。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保障性住房違規使用行為進行舉報。局公開電話、局長信箱、信訪部門等機構受理的住房保障違規行為舉報,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轉送市公管中心正式受理。
第八條 經市公管中心決定不予受理的,屬實名舉報的應當書面通知舉報人,並說明理由;其他情況由市公管中心和受理舉報的部門將書面材料存檔備查。
第九條 保障性住房違規使用行為受理後,市公管中心應當立即組織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實地調查收集證據,核實違規行為,承擔該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積極主動予以配合。
第十條 調查應當製作《調查詢問筆錄》,並告知當事人認定違規行為的事實、擬作出相應處理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十一條 對於調查屬實的,市公管中心按照本程式予以相應處理。對於調查不屬實的,屬實名舉報的應當書面告知舉報人,對舉報人公開調查結果;其他情況由市公管中心將書面材料存檔備查。
第十二條 擅自將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租賃型保障性住房)轉租、轉借、調換、改變房屋結構和使用用途、破壞或擅自裝修的、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的,按以下程式進行處理:
(一)市公管中心出具整改通知書,物業服務企業將該通知書送達至違規使用者;
(二)市公管中心會同物業服務企業督促違規使用者在《整改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整改;
(三)違規使用者逾期拒不糾正違規行為的,市公管中心依照法律規定和租賃契約的約定,書面告知違規使用者解除契約,並要求違規使用者限期騰退保障性住房;
(四)物業服務企業將該告知書送達至違規使用者;
(五)市公管中心會同物業服務企業督促違規使用者限期騰退保障性住房;
(六)違規使用者逾期拒不騰退的,市公管中心依照法律規定和契約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違規使用者騰退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條 在租賃型保障性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按以下程式進行處理:
(一)市公管中心依照法律規定和租賃契約的規定,書面告知違規使用者解除契約,並要求違規使用者限期騰退保障性住房;
(二)物業服務企業將該告知書送達至違規使用者;
(三)市公管中心會同物業服務企業督促違規使用者限期騰退保障性住房;
(四)違規使用者逾期拒不騰退的,市公管中心依照法律規定和契約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違規使用者騰退保障性住房。
第十四條 擅自將經濟適用住房違規出售、出租、出借、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閒置、改變住房用途的,按以下程式進行處理:
(一)市公管中心出具整改通知書,物業服務企業將該通知書送達至違規使用者;
(二)市公管中心會同物業服務企業督促違規使用者在《整改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整改;
(三)違規使用者逾期拒不糾正違規行為的,市公管中心告知經濟適用住房的出賣人;
(四)經濟適用住房的出賣人依據法律規定和購房契約的約定,根據購房時間分別予以處理:自契約備案之日(未備案的以購房家庭辦理產權登記之日)起不滿5年的,按原價格收回所出售的住房;自契約備案之日(未備案的以購房家庭辦理產權登記之日)起購房滿5年的,按原價格收回所出售的住房或要求違規使用者完善產權;
(五)違規使用者拒不接受處理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出賣人依照法律規定和契約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在契約備案之日起未滿(未備案的以購房家庭辦理產權登記之日)5年擅自將限價商品住房違規出租、出借、改變住房用途的,按以下程式進行處理:
(一)市公管中心出具整改通知書,物業服務企業將該通知書送達至違規購房者;
(二)市公管中心會同物業服務企業督促違規使用者在《整改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整改;
(三)違規使用者逾期拒不糾正違規行為的,市公管中心告知限價商品住房的出賣人;
(四)限價商品住房的出賣人依照法律規定和契約約定,按原價格收回所出售的住房;
(五)違規購房者拒不接受處理的,限價商品住房的出賣人依照契約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租賃型保障性住房租金的,按以下程式進行處理:
(一)市公管中心依照法律規定和租賃契約的規定,書面告知違規使用者解除契約,並要求違規使用者限期騰退保障性住房;
(二)物業服務企業將該告知書送達至違規使用者;
(三)市公管中心會同物業服務企業督促違規使用者限期騰退保障性住房;
(四)違規使用者逾期拒不騰退的,市公管中心依照法律規定和契約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違規使用者騰退保障性住房。
第十七條 租賃型保障性住房租賃契約期限屆滿時未重新申請的,按以下程式進行處理:
(一)市公管中心書面告知違規使用者限期騰退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企業將該告知書送達至違規使用者;
(二)市公管中心會同物業服務企業督促違規使用者限期騰退保障性住房;
(三)違規使用者逾期拒不騰退的,市公管中心依照法律規定和契約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條 租賃型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按以下程式進行處理:
(一)市公管中心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相關規定和契約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二)搬遷期滿不騰退保障性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
(三)承租人有其他住房但在搬遷期滿後拒不騰退保障性住房的,市公管中心依照法律規定和契約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保障性住房。
第十九條 我市其他區(市)縣保障性住房違規使用行為,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參照本程式處理。
第二十條 本程式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原有關規定與本程式不一致的,按本程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