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 (Rom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 ,簡稱《羅馬公約》。1961年10月26日,由國際勞工組織與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及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共同發起,在羅馬締結了該公約。1964年5月18日,該公約生效。
(2)在錄音製品錄製者或表演者就錄音製品享有專有權方面,實行非自動保護原則。如果把表演者的演出錄製下來,不僅錄音製品錄製者對錄製品享有專有權,表演者也對它享有專有權。例如,想要複製該錄音製品的第三者,不僅要取得錄音製品錄製者的許可,而且要取得被錄製表演的表演者的許可。但錄音製品錄製者與表演者的這種專有權不能自動產生,而必須在錄音製品上附加三種標記:錄音製品錄製者或表演者的英文 (Producer of Performer) 字首略語;錄音製品首次發行之年;錄音製品錄製者與表演者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