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表演者、唱片製作者、廣播組織羅馬公約

保護表演者、唱片製作者、廣播組織羅馬公約,簡稱“羅馬公約”。是指1961年10月26日由聯合國世界勞工組織與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共同發起,在羅馬簽訂,1964年5月18日生效,共34條。是有關著作權的鄰接權公約。其基本內容為:(1)國民待遇原則。任何一個成員國均應依照本國法律,給予其他成員國的表演者、錄音制怍者及廣播組織,以相當於本國同類自然人及法人的待遇。(2)在錄音製品錄製者或表演者就錄音製品享有專有權方面,實行非自動保護原則。(3)專有權內容。表演者權未經表演者許可,不得廣播或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實況,不得錄製從未被錄製過的表演,不得複製以其表演為內容的錄音製品。錄音製品錄製者權未經錄製者許可,不得直接或間接複製其錄音製品。廣播組織權未經廣播組織許可,不得轉播、錄製、複製其廣播節目。(4)保護期。表演者權、錄音製品錄製者權和廣播組織權的保護期為20年。

對鄰接權的權利限制規定以下幾種情況:私人使用;在時事報導中餚限制地使用;廣播組織為編排本組織的節目,利用本組織的設備暫時錄製;僅為教學或科學目的而使用。管理機關。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勞工組織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共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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