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文學與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保護文學與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Berne Conventionon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是在伯爾尼簽訂的關於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公約,經1908年、1928年、1948年、1967年、1971年和1977年修改。

《公約》由聯合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管理,對所有國家開放。《公約》有三項基本原則、一系列關於授予最低保護的規定以及為開發中國家制定的一些特殊條款。三項基本原則是:(1)國民待遇原則或同化原則;(2)自動保護原則;(3)保護獨立原則。作品及其權利享有的最低保護標準如下:受保護的作品範圍包括文學、科學藝術領域的所有作品,不論其表現方式和形式如何。作者下列授權的專有權必須被承認:翻譯權、演出權、任何形式的複製權、動畫製作權、改編權。《公約》關於保護期限的規定是從作品完成之日起至作者去世以後50年為止。對於聯合國大會所承認的開發中國家,在翻譯權和複製權方面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偏離最低保護標準。1971年《巴黎議定書》的附錄中包括了相應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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