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著作權保護

國家(地區)之間對非本國(本地區)作者的作品給予的著作權保護。主要按照本國(本地區)的著作權法實施,同時遵循有關的國際條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是最主要的國際著作權保護條約,簽訂於1886年,先後進行過五次修訂(最近一次在1971年)。該條約成員共同約定的基本原則,是國民待遇原則、自動保護原則、獨立保護原則和最低保護原則。另一主要條約《世界著作權公約》產生於1952年,1971年修訂。其中約定的保護原則與《伯爾尼公約》基本相同,但保護水平較低,還針對各成員國在取得著作權保護是否需要履行一定手續問題上存在的立法差異,約定了“非自動保護原則”及其實施方式,從而為各成員國之間在著作權國際保護上實現法律對接提供了簡捷的途徑。中國於1992年加入上述兩個國際條約,還先後加入《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簡稱《TRIPS協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簡稱《錄音製品公約》或《日內瓦公約》)等與國際著作權保護有關的國際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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