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規則

保證金規則:信用保證金有初始保證金和維持保證金,在上交所和深交所公布的融資融券實施細則中規定的融資融券比例清楚的規定了初始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維持擔保比例(客戶的總資產/總負債比)不得低於130%。

投資者在開立證券信用交易賬戶時,須存入初始保證金。設立維持保證金則是,防止信用交易的標的股票因市價變動,可能對券商產生的授信風險。

在上交所和深交所公布的融資融券實施細則中規定的融資融券比例清楚的規定了初始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維持擔保比例(客戶的總資產/總負債比)不得低於130%,並且客戶如果補繳維持保證金,該比例必須回到150%以上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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