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舉選用

保舉選用是清制,高級官員可以向朝廷保舉孝廉方正及保薦幕賓為官。

官制名。清制,高級官員可以向朝廷保舉孝廉方正及保薦幕賓為官。乾隆四年(1739)定,各省保舉孝廉方正及保薦幕賓,奉旨以知縣用者,歸於雙月,在選用五十一人之後,選用一人;奉旨以佐雜等官用者,歸於單月,在選用一名應補人員及一名捐納人員之後,選用一人;奉旨以直隸州州同、州判用者, 在單月補用二人之後,選用一人。保舉孝廉方正,奉旨以教諭用者,歸於雙月,在復設教諭、恩拔副捐輪用一周之後,選用一人;以訓導用者,歸於單月,在復設訓導、肄業人員選用兩班之後,選用一人。此後稍有變更。至道光十三年(1833),因御史尚開模奏請飭禁幕友濫邀議敘,奉上諭,嗣後各直省督撫,概不準以本省屬員為幕賓, 然後再以幕賓濫請議敘, 違者查處。吏部並奉旨刪除保薦幕賓及幕賓銓選班次。孝廉方正以知縣用的銓選班次,亦移歸雙月選法條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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