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工廠

保稅工廠指經海關批准專為保稅貨物進行加工的場所。凡經營加工裝配、進料加工業務的企業,具有法人資格,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建立專門帳冊,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可申請設立保稅工廠。保稅工廠也是經海關批准的,並在海關監管之下,用保稅進口的原材料、零配件進行加工、製造外銷商品,可以對外國貨物進行加工、製造、分類以及檢修等保稅業務活動的場所。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保稅工廠
  • 外文名稱:Bonded Factory
  • 經營範圍:零配件進行加工
  • 公司性質:民營
簡介,條件,主要內容,保稅範圍,建廠制度,出入廠制度,注意事項,

簡介

保稅工廠和保稅倉庫都可儲存貨物,但儲存在保稅工廠的貨物可作為原材料進行加工和製造。因此,許多廠商廣泛的利用保稅工廠,對外國材料進行加工和製造,以適應市場的需要,符合進出口的規章和減少關稅的負擔。外國貨物儲存在保稅工廠的期限為2年,如有特殊需要可以延長。
保稅工廠

條件

保稅工廠必須具備的條件為:第一,具有專門加工、製造出口產品的設施和廠房;第二,擁有專門的儲存堆放進口貨物和出口成品的倉庫;第三,建立專門記錄產品生產、銷售、庫存等情況的賬冊;第四,有專人管理保稅貨物、倉庫和賬冊,具有經海關培訓合格取得證書的專門的管理人員。海關對保稅工廠的進口原材料、零配件及出口成品均按規定在進出境口岸驗收或派員到工廠辦理驗收手續,並免徵進口關稅,當保稅工廠失去海關的嚴密監管條件或違反海關規定的行為時,海關可隨時撤銷其保稅工廠的資格,並按海關的有關規定處理。另外,企業申請設立駐員保稅工廠的,除需具備設立保稅工廠條件外,還需具備為承接進口料件加工產品復出口的特大型企業、從事特種行業加工的大型企業、年創匯額須達500萬美元等多項條件。

主要內容

海關對保稅工廠及其進出貨物管理制度統稱保稅工廠制度。主要內容有:

保稅範圍

保稅工廠為外商加工、裝配成品和為製造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輔料、包裝物料以及加工過程中直接消耗的數量合理的化學物品,準予緩辦進口納稅手續,加工後產品出口,按實際加工出口成品所耗用的進口料、件免徵關稅及增值稅,即保稅工廠進口的料件可享受全額保稅的優惠,待加工成品出口後按實際耗用的進口料件免稅。

建廠制度

建立保稅工廠必須具有專門加工、製造出口產品的設施,擁有專門貯存、堆放進口貨物和出口成品的倉庫,建立專門記錄出口產品生產、銷售、庫存等情況的帳冊以及有專人負責管理保稅貨物和保稅倉庫及有關帳冊。凡經國家批准有權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或具有法人資格的承接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的出口生產企業,均可向主管地海關申請建立保稅工廠。經海關實地調查認定具備建廠條件予以批准後,發給《加工貿易保稅工廠登記證書》。

出入廠制度

保稅工廠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時,由經營人或其代理人填寫專用進出口貨物保管單一式四份,並在右上角加蓋“保稅工廠貨物”戳記,隨附有關單證和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向進出境地海關報關。經海關審核後,將其中一份寄送主管海關,另一份由海關簽印後,退回申報人交保稅工廠留存備查。保稅工廠進口的料、件的登記備案和核銷根據貿易性質而定,分別按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料件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注意事項

保稅工廠是指經海關批准用保稅進口料件加工製造復出口產品的工廠。分保稅工廠和駐員保稅工廠兩種。 一、申請設立保稅工廠應向海關遞交的單證 1、 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已簽章) 2、經營加工單位的《稅務登記證》(複印件已簽章); 3、經營加工單位的《自理報關註冊證明書》(複印件已簽章) 4、經營加工單位申請設立保稅工廠的書面報告和填寫的《加工貿易保稅工廠申請書》; 5、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保稅工廠廠房及設施的產權證明和相關的管理制度; 6、開戶銀行的資信證明; 7、其他必要的單證。如消防合格證書、工廠有關倉儲管理制度等。 二、審批程式和請示檔案要求 申請設立保稅工廠的企業向所在地主管海關提交申請後,經主管海關驗核,符合保稅工廠保稅工廠監管條件的, 報直屬海關負責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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