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處分

釋放並保留處分是指檢察廳在不決定是否起訴的情況下釋放被捕的嫌疑人。如果不存在嫌疑人獲釋後逃跑或銷毀證據的危險、或無法在拘留期限內決定如何處置嫌疑人,檢察廳會將其釋放並保留處分。檢察廳在釋放嫌疑人後也可繼續進行調查並決定是否起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留處分
  • 時間:2010年9月24日
  • 船長:詹其雄
  • 機構:日本沖繩縣那霸地方檢察廳
事件經過
日本是以“保留處分”形式放還船長詹其雄
2010年9月24日,日本沖繩那霸地方檢察廳宣布以“保留處分”的方式放還非法抓扣的中國漁船船長,25日凌晨,詹其雄搭乘中國政府派出的包機安全返抵福州。既然詹其雄船長已被釋放,那么所謂的‘保留處分’還有什麼意義呢?難道日本還想再把詹其雄船長抓回日本進行處分不成?
有人認為,這個“保留處分”就是日本迫於壓力不得不放人後,自己為自己留面子的“口惠”而已。但是也有人不是這樣認為的。日本非法抓扣的中國漁船船長詹其雄玩的是“國內法”遊戲, “保留處分”正是這個遊戲的繼續。
首先,“保留處分”方式,是一種司法審理的“暫緩條件”,是可以因案件的審理需要而使用的。也就是說,“詹其雄案件”由於種種“特殊原因”(主要是外交糾紛)使得司法審理難以“正常”進行,不得不用“保留處分”這種“暫緩條件”予以擱置,並決定“有條件”地釋放詹其雄。那么問題來了——詹其雄是否在“保留處分”的釋放條件書上留下了“同意”的簽名?如果詹其雄沒有留下“同意”的簽名的話,日本為啥會釋放詹其雄呢?所謂的“保留處分”還有什麼意義呢?反之,如果詹其雄的確留下了“同意”的簽名的話,那就會讓中國人非常難以理解了。
其次,“保留處分”方式,是否可以理解為“保釋”呢?如果就是“保釋”的話,那又是誰在“作保”呢?是中國政府力量?是美國政府力量?是日本政府力量?抑或是中、美、日三國政府的共同力量?如果都不是的話,為何又會出現在9月23日中國總理與美國總統的會面和日本首相與美國總統的會面後,日本會突然在9月24日宣布以“保留處分”的方式“釋放中國漁船船長詹其雄”呢?這難道是一種“巧合”呢?還是中、美、日三國政府為詹其雄的釋放而達成了某種“保釋”的“妥協條件”?這也許是永遠的秘密。
其三,“保留處分”的說辭,是日本為了緩解因所謂的“釣魚島撞船事件”而產生的“中日對抗”局面呢?還是為了虛張聲勢地維護顏面並體面下台的理由呢?如果都不是的話,那么日本究竟要想“保留”什麼和“處分”什麼呢?難道只是“保留處分”一個詹其雄?恐怕問題不會難么簡單吧?因此,“保留處分”的說辭是一種“潛台詞”,也許可以這樣理解——“釣魚島是日本的領土,日本有權對釣魚島及其海域的突發事件行使國內法”。君不見,日本對這次“釣魚島撞船事件”就恰恰是這么乾的,而且態度非常堅定,儘管釣魚島自古以來就屬於中國的領土。
綜上不難看出,雖然詹其雄船長已於今日凌晨乘坐中國政府的專機回國,但是,“意味深長的‘保留處分’”卻給世人留下了不少見仁見智的理性聯想話題。但願世人能從“意味深長的‘保留處分’”話題中深刻洞悉中、美、日三國之間的外交關係和外交智慧,以便讓中國人審視國際關係的素質更上一層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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