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市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保山市市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是保山市施行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山市市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 施行地區:保山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級機關培訓工作,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加強培訓費管理,節約培訓費開支,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雲南省貫徹〈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實施細則》和保山市實施辦法,參照《雲南省省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市級機關及其所屬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等規定,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崗位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初任培訓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機關,是指市委各部門,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級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和市工商聯(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四條 各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一管理,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二章 計畫和備案管理
第五條 建立培訓計畫編報和審批制度。
以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名義組織的培訓,分別報各機關領導審批,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的調訓和統一培訓,報市委、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批。
各單位培訓部門制訂的本單位年度培訓計畫(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培訓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審核後,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批准後施行。
第六條 年度培訓計畫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及調整預算的,報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七條 各單位年度培訓計畫應當於每年1月30日前送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備案。
第三章 開支範圍和標準
第八條 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一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一)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二)一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三)培訓場地費是指用於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四)講課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所支付的必要報酬。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於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文體活動費、醫藥費、證書工本費以及授課教師交通、食宿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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