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縣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天祝縣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是天祝縣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祝縣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 實施地點:天祝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全縣黨政機關培訓工作,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加強培訓費管理,節約培訓費開支,按照《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要求,參照《甘肅省省級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武威市市級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全縣黨政機關使用財政資金在縣境內舉辦三個月以內的在職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初任培訓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縣黨政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黨政機關”)。
本辦法所稱黨政機關,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各民主黨派。
第四條黨政機關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規定,實行培訓主管部門審批和單位內部統一管理,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二章計畫和備案管理
第五條建立培訓計畫編報和審批制度。黨政機關制定的本單位年度培訓計畫(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培訓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根據經費來源分類審批:經縣委、縣政府批准的重點培訓,經費由縣財政部門核撥;由培訓主管部門批准的培訓,經費從主管部門預算培訓專項中列支;由部門黨委(黨組)或領導辦公會議批准的培訓,經費從本部門預算培訓費或業務費中列支。
第六條年度培訓計畫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及調整預算的,需報主管部門審批,由縣財政部門審核後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核定培訓經費。
第七條黨政機關確定的年度培訓計畫於每年第一季度報送縣委組織部、財政局備案,涉及公務員(含參照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同時報縣人社局備案。
第三章開支範圍和標準
第八條培訓費是指黨政機關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一伙食費、場地租費、講課費、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一)住宿費是指參訓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在縣城舉辦培訓班,家住縣城的培訓人員不安排住宿。
(二)一伙食費是指參訓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三)場地租費是指用於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四)講課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所支付的必要報酬。
(五)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於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文體活動費、醫藥費及授課教師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條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準為:
天祝縣黨政機關培訓費綜合定額標準
單位:元/人·天
住宿費
一伙食費
場地費和講課費
資料費、交通費和其他費用
合計
110
100
70
50
330
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黨政機關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據實結算報銷。
15天以內(含15天)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執行。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執行。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執行。上述天數含報到和返程時間,報到和返程時間不得超過1天。
第十條講課費執行以下標準(稅後):
(一)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1000元;
(二)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三)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
其他人員講課費對應相當職務(職稱)級別,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第四章培訓組織
第十一條培訓實行縣級和鄉鎮分級管理,黨政機關舉辦培訓,必要時可將培訓對象下延村、組(含村民代表)。
第十二條黨政機關開展培訓應當在開支範圍和標準內,擇優選擇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部門行業所屬培訓機構、高校培訓基地以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承擔培訓項目。
第十三條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四條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在風景名勝區組織培訓;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複印機、印表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安排高檔套房,不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上高檔菜餚,不提供菸酒、水果;3日以內的培訓(除縣內),不組織外出調研、考察、參觀。
第十五條黨政機關應當改進培訓形式,儘量利用網路、視頻等信息化手段,提倡網路培訓方式,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
第五章報銷結算
第十六條培訓費報銷,應當提供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的培訓,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七條講課費以外的費用,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執行,採用直接支付、銀行轉帳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條培訓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參訓人員參加培訓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由所在單位報銷。
第六章公示監督
第十九條黨政機關應在培訓工作完成後30日內將培訓項目、主要內容、培訓對象及人數、經費開支等情況在單位內部公示,具備條件的應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黨政機關應當在次年第一季度,將本級及下屬單位上年度培訓計畫執行情況(包括培訓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培訓對象及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培訓成效等)報送組織、財政、人社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組織、財政、人社、審計等有關部門對黨政機關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培訓計畫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培訓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五)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亂收費的行為;
(七)是否存在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對檢查中發現的違規行為,由組織、財政、人社、審計等有關部門責令糾正,並予以通報;責任人員按相關規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黨政機關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培訓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二十四條縣外事管理部門組織的出國(境)培訓以及縣商務部門組織的援外培訓,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會同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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