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山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4月27日
  • 批准時間:2019年7月25日
  • 施行時間:2019年10月1日
條例全文,起草說明,審查結果,

條例全文

(2019年4月27日保山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9年7月25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環境衛生責任
第三章凶良夜 環境衛生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創建整潔、文明、優美、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區的環境衛生管理活動。
第三條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區負責、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城市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保障城市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完善城射舉市市環境衛生基礎設施,推行科學合理的城市環境衛生運營模式。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工作。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由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城市,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第六條 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隊伍建設,依法履行職責,遵守法定程式,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
第七條 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創新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方式,鼓勵社區居民委員會根據相關規定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居民制定維護城市環境衛生公約,動員社會組織和居民積極參加城市環境衛生治理工作,倡導城市環境衛生志願行為、公益行動。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城市環境衛生、愛護城市環境衛乎恥槳生設施;尊重城市環境衛生工作人員,不得妨礙、阻撓其正常作業。對違反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損害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勸阻、投訴、舉報。
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獎勵制度,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和其他聯繫方式。對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給實名投訴人、舉報人。對投訴人、舉報人的信息應當保密。
第九條 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環境衛生法律、法規、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市民維護城市環境衛生意識;可以在市民中聘請城市環境衛生義務協管員,協助做好宣傳教育和文明勸導工作。
鼓勵新聞媒體開展城市環境衛生公益性宣傳,對城市環境衛生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環境衛生責任
第十條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城市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個人承擔城市環境衛生責任的建(構)築物、設施、場所及其達影料頸一定範圍內的區域。
責任區內的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由責任人負責。
第十一條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責任區和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主次幹道、橋樑、地下通道、公交站點、廣場、公廁等公共區域,由城市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二)主次幹道以外的巷、道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屬於單位的小區由單位負責;沒駝組糠去有單位管理的小區,由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船習事處負責;
(四)賓館、飯店、商場、商鋪、超市、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加油站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文化、體育、娛樂、公園、公共綠地、機場、車站、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六)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及周邊核定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七)經批准臨時占用的道路和公共場所,由占用單位或者個人負責;
(八)工程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由使用權人負責,政府已徵用儲備的土地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
(九)河道、湖泊、池塘等城市水域及岸線管理區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責任區或者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責任區跨行政區域責任不明確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責任區和責任人確定後,應當書面告知責任人。
第十多協協二條 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持責任區內環境衛生整潔,按照要求規範垃圾收集和投放,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渣土和引發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二)保持環境衛生設施完好、整潔;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城市環境衛生工作。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三條 未經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用途,不得侵占、損壞、拆遷、封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第十四條 禁止下列影響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果皮、紙屑、菸蒂、口香糖、易拉罐、塑膠瓶、玻璃瓶、包裝袋等廢棄物;
(三)亂扔動物屍體,亂倒污水、食物殘渣、糞便;
(四)焚燒垃圾、秸稈等其他廢棄物;
(五)向河道、湖泊、池塘等公共水域掃入、傾倒垃圾等廢棄物;
(六)其他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第十六條 餐飲業經營者和機關、學校、醫院等企業事業單位食堂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單獨收集,並按照規定交由專業服務單位進行處置,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網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 建築垃圾應當在規定的消納場所集中堆放、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
第十八條 運載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覆蓋、清洗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飛揚。
進入城市道路的車輛應當保持車體清潔,不得車輪帶泥行駛造成路面污染。
第十九條 園林綠化養護作業產生的枝葉、泥土等廢棄物,作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清理。
第二十條 攜帶飼養犬出戶應當採取牽引等約束措施,飼養犬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排泄的糞便應當即時清除。
在城市建成區發現被遺棄的犬類應當收容處理。
第二十一條 從事車輛修理或者清洗、材料加工以及廢品收購作業,經營者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及周圍環境衛生整潔,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第二十二條 在公共場所舉辦文化、體育、娛樂、貿易、慶典、集會等活動,應當及時清除垃圾,保持環境衛生整潔。
第二十三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符合有關規定,產生的紙屑等廢棄物由燃放單位或者個人及時清除。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依法應當受理的投訴、舉報不受理,或者受理後不依法處理的;
(二)對依法應當予以制止或者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三)辱罵、毆打當事人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市政府委託,對《保山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起草背景
隨著保山城市建設步伐加快,城市人口日益增多,人民民眾對城市管理的要求越來越高。當前,我市正在開展“四創兩衛”工作,其中已創建成功國家文明城市1個(騰衝市)、國家衛生城市2個(保山市中心城市、騰衝市),迫切需要提高城市的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城市面貌,改善人居環境。另一方面,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執法過程中遇到諸多矛盾和問題,如有關管理主體地位不明、管理手段有限等問題,也急需解決。因此,制定《保山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使今後的城市管理工作合法有序、切實有效,成為打造和諧美麗保山的必然選擇。通過本次立法,既要建立徹底治理占道經營、交通擁堵、無序停車、垃圾成堆等城市管理“頑疾”的制度,又要達到依法管理的目標,獲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二、立法組織保障
為做好保山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立法工作,2018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專門成立保山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組,組長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市法制辦主任、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市衛生計生委主任擔任,成員由市法制辦分管副主任、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分管副局長擔任,下設辦公室在市法制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衛生計生委、市環境保護局為辦公室成員單位。立法工作組辦公室具體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三、立法的必要性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各種問題日益凸顯,難以滿足人民民眾對環境衛生管理的期盼和要求,亟需制定一部既反映地方特點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規。一是《條例》作為推進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重要手段,對提高市民文明意識,提高城市管理能力,提升城市品位,營造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十分必要。二是現行的《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制定的時間較早,有的制度與城市發展不相適應,需要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制定《條例》,十分必要。三是環境衛生工作涉及部門多,複雜性強,存在著主體不清、責任不明、法無授權的現象,影響了城市管理的成效,通過制定《條例》,明晰權責,理順機制,促使政府及工作部門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務和依法履行管理職責,十分必要。
四、立法的可行性
當前出台《保山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社會有共識、實踐有探索、省內有經驗、現實有條件,具備制定和實施的良好社會基礎。一是社會有共識。當前社會各界對城市管理高度關注,無論是專家學者、城市管理者還是人民民眾,都持積極態度,對城市環境衛生管理進行立法已經具備社會基礎。二是實踐有探索。全國各地對城市管理的探索雖不盡統一、問題較多,但是不少城市從立法層面對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加以規範,其推進實施的實踐為立法提供了經驗。三是省內有經驗。比如昆明市制定了《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曲靖市和玉溪市制定了《城市管理條例》,為依法管理城市奠定了基礎,取得了良好效果。四是現實有條件。近年來,全市深入實施提升城鄉人居環境行動,積極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國家衛生城市,切實改善了環境衛生狀況,提升了居民保護環境衛生的意識,為《條例》的實施提供了有利條件。
五、立法依據
(一)《條例(草案)》立法依據。
國務院出台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雲南省出台的《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等法規,對早期開展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據,發揮了較好的作用。隨著城市的建設和發展,各種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凸顯,亟待出台一部極具專門性、規範性和權威性的地方性法規來管理城市環境衛生。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等法規,針對有關法律法規在環境衛生管理中存在的缺失和空白,結合全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際,著眼立法的現實需要性、實際操作性等形成該《條例(草案)》。
(二)《條例(草案)》立法程式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對地方性法規案、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提出、審議、表決程式、公布、實施程式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條例(草案)》的制定程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立法程式相符合。
六、《條例(草案)》合法性審查及起草過程
按照市人大常委會2018年地方性法規制定計畫,2018年7月10日形成初稿,市政府將《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在保山市人民政府網上公開徵求意見,7月20日,根據7月17日會議要求,分章修改形成第二稿;7月底,根據公開徵求意見修改形成第三稿;7月30日—8月2日,根據市人大現場調研意見修改形成第四稿;8月29日,根據市政協協商立法意見修改完善形成第五稿,並附“立法起草說明”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10月9日,根據市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提出的修改意見再次進行修改完善,形成《條例(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七、對《保山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相關條文的說明
送審稿的標題為《保山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這是根據市人大常委會2018年立法計畫和市委保復〔2018〕9號批覆檔案確定的。條例草案分為總則、環境衛生管理、環境衛生設施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五個部分,總計46條,主要內容為:
(一)關於適用範圍
《條例(草案)》第二條中提出了本條例適用的範圍為保山市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二)關於城市管理主體
目前,全省各地城市管理機構設定不盡統一。就保山市而言,只是隆陽區設有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為避免政出多門、多頭管理、相互扯皮等問題發生,《條例(草案)》結合保山市實際情況,在第三條中進一步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是城市環境衛生管理主管部門。
(三)關於禁止行為
為切實做好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條例(草案)》中明確提出了兩類禁止行為:第十六條中規定了九種禁止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菸蒂、紙屑、口香糖、各類包裝袋、塑膠袋、宣傳品等廢棄物;(二)亂扔生活垃圾、動物屍體等,亂倒污水、糞便、藥渣、殘土等;從室內、車內向外拋物;(三)在街道、廣場等露天公共場所屠宰動物、從事肉類和水產品加工等活動;在露天場所或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垃圾、樹葉、枯草或其他廢棄物;(四)擠占、堵塞垃圾收集、運輸、中轉、處置場所或者通道;(五)在清掃保潔時,將垃圾掃入下水道、公共綠地或他人責任區;(六)向城市河道、湖泊、水塘等公共水域內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廢棄物;(七)在規定區域外噴、塗和貼上廣告;(八)在城市建成區範圍內飼養家畜家禽;(九)拒不繳納垃圾處理費。”
(四)關於法律責任的設定
《條例(草案)》的第四章不僅規定了公民、個人違反條例規定的相應處罰措施,也規定了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履行執法協作職責,推諉扯皮,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或問責處理。為確保法律責任的設定具有科學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條例(草案)》“禁止性規定”的設定,將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分類,並逐項設定了法律責任。一是依據違反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所產生的後果和影響,設定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依法賠償損失、罰款等法律責任,規定了對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處罰方式;二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處罰額度逐一進行設定。
《條例(草案)》連同以上說明,請審議。

審查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9年4月27日,保山市第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保山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於2019年6月17日呈報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7月5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十九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合法性審查,現將審查情況匯報如下:
隨著保山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城市人口日益增多,人民民眾對城市管理的要求越來越高,但城市環境衛生管理中的主體不清、責任不明等矛盾和問題日益突出,急待解決。同時,因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出台時間較早,有些規定需要結合保山市城市建設管理進一步細化和完善。為了進一步規範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全面提升城市面貌,改善人居環境,保山市人大常委會制定了《保山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條例對適用範圍、管理主體和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
在條例制定過程中,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提前介入,多次參與了條例的討論修改,所提的意見建議已體現在條例中。
法制委員會審查後認為:條例規範的事項屬於立法法規定的立法事權範圍,制定過程符合立法程式的規定,內容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與相關法律、法規不牴觸。法制委員會的審查情況已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後批准該條例,由保山市人大常委會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請予審查。
(一)主次幹道、橋樑、地下通道、公交站點、廣場、公廁等公共區域,由城市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二)主次幹道以外的巷、道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屬於單位的小區由單位負責;沒有單位管理的小區,由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四)賓館、飯店、商場、商鋪、超市、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加油站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文化、體育、娛樂、公園、公共綠地、機場、車站、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六)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及周邊核定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七)經批准臨時占用的道路和公共場所,由占用單位或者個人負責;
(八)工程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由使用權人負責,政府已徵用儲備的土地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
(九)河道、湖泊、池塘等城市水域及岸線管理區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責任區或者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責任區跨行政區域責任不明確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責任區和責任人確定後,應當書面告知責任人。
第十二條 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持責任區內環境衛生整潔,按照要求規範垃圾收集和投放,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渣土和引發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二)保持環境衛生設施完好、整潔;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城市環境衛生工作。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三條 未經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用途,不得侵占、損壞、拆遷、封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第十四條 禁止下列影響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果皮、紙屑、菸蒂、口香糖、易拉罐、塑膠瓶、玻璃瓶、包裝袋等廢棄物;
(三)亂扔動物屍體,亂倒污水、食物殘渣、糞便;
(四)焚燒垃圾、秸稈等其他廢棄物;
(五)向河道、湖泊、池塘等公共水域掃入、傾倒垃圾等廢棄物;
(六)其他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第十六條 餐飲業經營者和機關、學校、醫院等企業事業單位食堂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單獨收集,並按照規定交由專業服務單位進行處置,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網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 建築垃圾應當在規定的消納場所集中堆放、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
第十八條 運載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覆蓋、清洗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飛揚。
進入城市道路的車輛應當保持車體清潔,不得車輪帶泥行駛造成路面污染。
第十九條 園林綠化養護作業產生的枝葉、泥土等廢棄物,作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清理。
第二十條 攜帶飼養犬出戶應當採取牽引等約束措施,飼養犬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排泄的糞便應當即時清除。
在城市建成區發現被遺棄的犬類應當收容處理。
第二十一條 從事車輛修理或者清洗、材料加工以及廢品收購作業,經營者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及周圍環境衛生整潔,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第二十二條 在公共場所舉辦文化、體育、娛樂、貿易、慶典、集會等活動,應當及時清除垃圾,保持環境衛生整潔。
第二十三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符合有關規定,產生的紙屑等廢棄物由燃放單位或者個人及時清除。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依法應當受理的投訴、舉報不受理,或者受理後不依法處理的;
(二)對依法應當予以制止或者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三)辱罵、毆打當事人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市政府委託,對《保山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起草背景
隨著保山城市建設步伐加快,城市人口日益增多,人民民眾對城市管理的要求越來越高。當前,我市正在開展“四創兩衛”工作,其中已創建成功國家文明城市1個(騰衝市)、國家衛生城市2個(保山市中心城市、騰衝市),迫切需要提高城市的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城市面貌,改善人居環境。另一方面,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執法過程中遇到諸多矛盾和問題,如有關管理主體地位不明、管理手段有限等問題,也急需解決。因此,制定《保山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使今後的城市管理工作合法有序、切實有效,成為打造和諧美麗保山的必然選擇。通過本次立法,既要建立徹底治理占道經營、交通擁堵、無序停車、垃圾成堆等城市管理“頑疾”的制度,又要達到依法管理的目標,獲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二、立法組織保障
為做好保山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立法工作,2018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專門成立保山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組,組長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市法制辦主任、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市衛生計生委主任擔任,成員由市法制辦分管副主任、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分管副局長擔任,下設辦公室在市法制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衛生計生委、市環境保護局為辦公室成員單位。立法工作組辦公室具體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三、立法的必要性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各種問題日益凸顯,難以滿足人民民眾對環境衛生管理的期盼和要求,亟需制定一部既反映地方特點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規。一是《條例》作為推進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重要手段,對提高市民文明意識,提高城市管理能力,提升城市品位,營造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十分必要。二是現行的《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制定的時間較早,有的制度與城市發展不相適應,需要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制定《條例》,十分必要。三是環境衛生工作涉及部門多,複雜性強,存在著主體不清、責任不明、法無授權的現象,影響了城市管理的成效,通過制定《條例》,明晰權責,理順機制,促使政府及工作部門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務和依法履行管理職責,十分必要。
四、立法的可行性
當前出台《保山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社會有共識、實踐有探索、省內有經驗、現實有條件,具備制定和實施的良好社會基礎。一是社會有共識。當前社會各界對城市管理高度關注,無論是專家學者、城市管理者還是人民民眾,都持積極態度,對城市環境衛生管理進行立法已經具備社會基礎。二是實踐有探索。全國各地對城市管理的探索雖不盡統一、問題較多,但是不少城市從立法層面對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加以規範,其推進實施的實踐為立法提供了經驗。三是省內有經驗。比如昆明市制定了《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曲靖市和玉溪市制定了《城市管理條例》,為依法管理城市奠定了基礎,取得了良好效果。四是現實有條件。近年來,全市深入實施提升城鄉人居環境行動,積極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國家衛生城市,切實改善了環境衛生狀況,提升了居民保護環境衛生的意識,為《條例》的實施提供了有利條件。
五、立法依據
(一)《條例(草案)》立法依據。
國務院出台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雲南省出台的《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等法規,對早期開展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據,發揮了較好的作用。隨著城市的建設和發展,各種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凸顯,亟待出台一部極具專門性、規範性和權威性的地方性法規來管理城市環境衛生。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等法規,針對有關法律法規在環境衛生管理中存在的缺失和空白,結合全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際,著眼立法的現實需要性、實際操作性等形成該《條例(草案)》。
(二)《條例(草案)》立法程式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對地方性法規案、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提出、審議、表決程式、公布、實施程式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條例(草案)》的制定程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立法程式相符合。
六、《條例(草案)》合法性審查及起草過程
按照市人大常委會2018年地方性法規制定計畫,2018年7月10日形成初稿,市政府將《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在保山市人民政府網上公開徵求意見,7月20日,根據7月17日會議要求,分章修改形成第二稿;7月底,根據公開徵求意見修改形成第三稿;7月30日—8月2日,根據市人大現場調研意見修改形成第四稿;8月29日,根據市政協協商立法意見修改完善形成第五稿,並附“立法起草說明”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10月9日,根據市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提出的修改意見再次進行修改完善,形成《條例(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七、對《保山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相關條文的說明
送審稿的標題為《保山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這是根據市人大常委會2018年立法計畫和市委保復〔2018〕9號批覆檔案確定的。條例草案分為總則、環境衛生管理、環境衛生設施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五個部分,總計46條,主要內容為:
(一)關於適用範圍
《條例(草案)》第二條中提出了本條例適用的範圍為保山市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二)關於城市管理主體
目前,全省各地城市管理機構設定不盡統一。就保山市而言,只是隆陽區設有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為避免政出多門、多頭管理、相互扯皮等問題發生,《條例(草案)》結合保山市實際情況,在第三條中進一步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是城市環境衛生管理主管部門。
(三)關於禁止行為
為切實做好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條例(草案)》中明確提出了兩類禁止行為:第十六條中規定了九種禁止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菸蒂、紙屑、口香糖、各類包裝袋、塑膠袋、宣傳品等廢棄物;(二)亂扔生活垃圾、動物屍體等,亂倒污水、糞便、藥渣、殘土等;從室內、車內向外拋物;(三)在街道、廣場等露天公共場所屠宰動物、從事肉類和水產品加工等活動;在露天場所或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垃圾、樹葉、枯草或其他廢棄物;(四)擠占、堵塞垃圾收集、運輸、中轉、處置場所或者通道;(五)在清掃保潔時,將垃圾掃入下水道、公共綠地或他人責任區;(六)向城市河道、湖泊、水塘等公共水域內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廢棄物;(七)在規定區域外噴、塗和貼上廣告;(八)在城市建成區範圍內飼養家畜家禽;(九)拒不繳納垃圾處理費。”
(四)關於法律責任的設定
《條例(草案)》的第四章不僅規定了公民、個人違反條例規定的相應處罰措施,也規定了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履行執法協作職責,推諉扯皮,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或問責處理。為確保法律責任的設定具有科學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條例(草案)》“禁止性規定”的設定,將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分類,並逐項設定了法律責任。一是依據違反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所產生的後果和影響,設定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依法賠償損失、罰款等法律責任,規定了對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處罰方式;二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處罰額度逐一進行設定。
《條例(草案)》連同以上說明,請審議。

審查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9年4月27日,保山市第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保山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於2019年6月17日呈報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7月5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十九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合法性審查,現將審查情況匯報如下:
隨著保山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城市人口日益增多,人民民眾對城市管理的要求越來越高,但城市環境衛生管理中的主體不清、責任不明等矛盾和問題日益突出,急待解決。同時,因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出台時間較早,有些規定需要結合保山市城市建設管理進一步細化和完善。為了進一步規範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全面提升城市面貌,改善人居環境,保山市人大常委會制定了《保山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條例對適用範圍、管理主體和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
在條例制定過程中,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提前介入,多次參與了條例的討論修改,所提的意見建議已體現在條例中。
法制委員會審查後認為:條例規範的事項屬於立法法規定的立法事權範圍,制定過程符合立法程式的規定,內容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與相關法律、法規不牴觸。法制委員會的審查情況已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後批准該條例,由保山市人大常委會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請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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