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19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阜新市人大常委會
- 批准時間:2018年10月11日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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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8日阜新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18年10月11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三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市轄區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應當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綜合目標,運用先進方法,提升公共服務能力,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維修維護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建立以公共財政為主、社會資金為輔的多元化投入機制,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及經營。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全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具體管理工作。
規劃、財政、公安、環保、衛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履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職責。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違法建設和設施依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在區人民政府領導下,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工作。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履職,堅持公正、文明執法。
第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對損害、破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為的投訴或者舉報,應當及時受理並依法查處,在七日內向投訴人或者舉報人反饋情況,並對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八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責任區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意識,培育文明行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條 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美觀。
臨街的建築物頂部、外立面、平台、窗外不得吊掛、晾曬或者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道路和公共場地經營、作業、展示商品、堆放物品,影響城市市容的;
(二)在戶外擺放、售賣祭祀用品的;
(三)擅自在道路和公共場地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市容的;
(四)擅自對建築物改建、擴建的;
(五)在房頂搭棚、設架的。
違反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並可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戶外廣告、牌匾專項規劃,制定設定規範,並向社會公開,嚴格實施。
設定大型戶外廣告應當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同意。
戶外廣告、牌匾應當符合設定規範,產權人或者使用人負責戶外廣告、牌匾的日常維護,保持安全、整潔、完好,不得影響城市市容。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並可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住宅小區和相應公共場所設定信息發布欄,供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發布便民信息。信息發布欄由物業企業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
未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批准,不得擅自在建築物、構築物、電線桿、路燈桿、樓道、道路等公共場所設施和樹木上刻畫、塗寫、噴塗或者擅自懸掛、張貼宣傳品。禁止跨道路設定宣傳品。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及住宅小區應當將機動車停車泊位納入規劃,併合理設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道路範圍內、居民小區及其周圍等公共場地,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施劃停車泊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人行步道等公共場地施劃停車泊位或者設定障礙設施。
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障礙設施,並可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除住宅區、學校及其周圍和道路外,區人民政府可以劃定露天燒烤食品區域,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經營者或者個人不得在露天燒烤食品區域外從事露天燒烤食品活動。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沒收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六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並與其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並投入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封閉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確需拆除、遷移、改建、封閉的,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批准。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制定城市公共廁所建設規劃,並按照規劃建設公共廁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對公共廁所設定規範、統一的標識,確定專人負責保潔,對公眾全天免費開放。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免費對外開放內部廁所;鼓勵企業和臨街商戶在工作(營業)時間內免費對外開放內部廁所。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制度,逐步實現城市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置。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生活垃圾投放、收集、封閉、運輸和處置等設施設備建設。
第十九條 運輸易泄漏、散落或者揚塵材料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或者覆蓋措施,並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清除污染,並可處每車次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損害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倒污水、污物的;
(二)亂扔廢棄物的;
(三)向車外或者從建築物、構築物上向地面拋撒物品的;
(四)在露天場所焚燒落葉、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
(五)在露天場地生火燒水的。
違反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處五十元罰款;違反本條第三項規定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無法定依據或者違反法定程式執法的;
(二)不及時查處違法行為的;
(三)有打罵、侮辱當事人等不文明執法行為的;
(四)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占當事人物品的;
(五)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 侮辱、毆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礙其執行公務,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損毀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阜新蒙古族自治縣、彰武縣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