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保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及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總體方案,結合我市實際,擬定相應的政策、規範性檔案和具體實施辦法,編制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根據省制定的有關政策規定,搞好國有企業以外的企業職工的工資巨觀政策指導;抓好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有關政策的貫徹落實;定期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協同有關部門抓好農民工工資清欠和按時發放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 規劃財務科: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 養老保險科:含農村養老保險
  • 所在地:保山市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及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總體方案,結合我市實際,擬定相應的政策、規範性檔案和具體實施辦法,編制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實施國家、省制定出台的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基本標準,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察,對行政規章和基本標準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根據省制定的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規範,對下級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
保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三)擬定全市促進城鄉就業的政策和措施,制定全市城鄉勞動力資源開發計畫及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市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和勞務輸出計畫措施並組織實施;認真貫徹落實全國、全省、全市的就業再就業政策措施,做好城鎮就業再就業工作;推進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並軌;根據上級的有關規定,按分工搞好公民出境就業和境外公民入境就業工作;按規定搞好職業中介機構審批和管理工作。
(四)根據國家、省頒布的有關規定、標準和實施辦法,搞好職業分類、職業技能鑑定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和發證工作;按照國家、省制定的標準和實施辦法,建立健全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制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中高級技能人才培養規劃並組織實施;根據國家、省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全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搞好技校招生並直接指導市技工學校的招生工作;按規定搞好各類社會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五)按照國家、省制定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契約、集體契約,搞好契約鑑證和勞動爭議仲裁工作;根據國家、省制定的有關規定,搞好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落實工作;負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以及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人招收、調配工作;參與評選推薦國家和省級勞動模範。
(六)根據省制定的有關政策規定,搞好國有企業以外的企業職工的工資巨觀政策指導;抓好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有關政策的貫徹落實;定期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協同有關部門抓好農民工工資清欠和按時發放工作。
(七)按照國家、省制定的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政策和標準,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採取積極的措施,努力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對五縣(區)的社會保險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八)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嚴格管理和行政監督;根據省的有關規定,搞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九)制定全市參保單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並對承辦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十)承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信息網路,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的綜合協調和政務運轉工作,擬定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負責監督檢查;負責會議組織、公文審核、文電處理、機要檔案、秘書事務及接待聯絡工作;負責全局政務宣傳,匯集、摘要和傳送政務信息;負責局機關的行政事務、保密、保衛工作;負責辦理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考核、任免、獎懲等具體事務;擬定本系統幹部教育培訓的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本局的行政監察、政務督辦和計畫生育等具體事務;負責局黨組的有關事務工作。
(二)規劃財務科(掛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牌子)
擬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發展規劃;制定信息管理及其網路的規劃、規範、標準;根據國家質量技術標準、法規承擔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標準化的具體工作;承擔本系統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發布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負責監管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經費和上級的援助資金;匯總編制本局管理的各項經費預決算並監督實施;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管理局屬固定資產。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情況實施有效監督;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中的違紀案件;承擔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法制監察科、勞動保障監察支隊
負責組織起草、修訂、清理市級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規章、規範性檔案;承擔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的辦復工作;制定勞動保障監督檢查工作規範,指導和監督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監督檢查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依法行使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權;承辦局機關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事務,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承辦勞動和社會保險涉外法律事務;負責普法工作及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諮詢工作。
(四)勞動工資信訪仲裁科
擬定全市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原則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負責中央、省、市屬單位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管理、監督和運作;負責勞動保障信訪接待和辦復工作;建立和完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辦理市級負責的勞動仲裁案件;負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以及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人招收和調配工作;參與評選推薦國家級和省級勞動模範;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抓好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審批企業上報的特殊工時制度;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制定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並督促落實;貫徹落實省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定期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協同有關部門搞好農民工工資清欠和落實工作。
(五)培訓就業科
擬定全市城鄉就業和職業技能培訓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擬定企業改革中有關勞動用工制度的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擬定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和區域性勞動力流動、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和勞務輸出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中高級技能人才培養規劃並組織實施;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按分工搞好境外人員入境就業和公民出境就業的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省制定的標準,綜合管理全市職業分類、職業技能鑑定和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發證工作,搞好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的考核推薦工作;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擬定社會力量舉辦職業培訓班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搞好技校招生工作並負責具體協調保山市技工學校的招生及管理工作。
(六)養老保險科
擬定全市養老保險(含農村養老保險)發展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國家、省制定的有關政策規定,搞好養老保險擴大覆蓋面和基金征繳工作;負責全市企業單位提前退休職工的審批;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負責監督實施基本養老保險統籌政策、個人帳戶管理政策以及落實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按照國家、省的規定,落實好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負責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監督實施。
(七)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科
擬定全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發展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根據國家、省的規定,搞好醫療、工傷、生育保險擴大覆蓋面和基金征繳工作;負責制定全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率並監督實施;負責監督實施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統籌政策、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政策以及落實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擬定我市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並組織實施;根據國家、省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擬定特殊人群的醫療保險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擬定定點醫院、藥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工傷、職業病傷殘等級鑑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擬定城鎮企業職工工傷停工治療和生育期間的待遇標準並組織實施。
(八)失業保險科
擬定全市失業保險發展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搞好失業保險擴大覆蓋面和基金征繳工作;負責監督實施失業保險統籌政策,落實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負責監督實施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負責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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