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保山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根據《中共保山市委辦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保山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保辦字〔2015〕50號)精神,設立保山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山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 成立時間:2015年
  • 主管機構:保山市人民政府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保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下放的職責
下放已由保山市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整合的職責
將“原市衛生局的職責、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職責”整合,劃入新組建的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四)劃出的職責
將原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承擔的“研究擬定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的相關職責”劃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五)劃入的職責
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在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六)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落實生育政策,加強計畫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5.加強中醫藥工作管理和中醫藥服務體系、基層服務能力建設,加強民族醫藥事業發展。

主要職責

(一)制定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協調推進我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相關醫療保障,統籌規劃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制定全市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並指導實施。
(二)制定和組織落實疾病預防控制規劃,組織實施國家免疫規劃,落實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制定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和突發公共事件衛生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綜合監督,監督檢查衛生計生法律法規的落實情況,查處違法行為。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
(四)負責制定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的行業準入監督管理。組織實施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機制,建立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制定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規劃、實施方案,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運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落實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並制定政策措施,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八)落實和完善國家計畫生育管理服務政策,切實穩定適度的低生育水平;制定並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監督實施計畫生育技術服務規範和標準。組織實施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實施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國家“三項制度”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
(十)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化建設,加強全員人口信息和醫療服務公共衛生服務信息系統建設,參與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
(十一)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規範並組織實施,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二)組織制定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並指導實施。
(十三)組織制定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科研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畫生育教育,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四)指導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五)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等工作。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六)負責市幹部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管理工作,負責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市愛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市獻血領導小組、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對愛滋病實施防控和干預。
(十八)制定全市衛生計生技術人員職業道德規範,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抓好全市衛生計生系統的行業作風建設。
(十九)承辦保山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保山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內設17個機構(正科級)。

人員編制

保山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行政編制29名、待消化暫定編制17名。其中,黨委書記兼主任1名(正處級),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1名(副處級),副主任3名(副處級),市愛滋病防治辦公室專職副主任1名(副處級);正科級領導職數17名、副科級領導職數7名。

其他事項

(一)行政審批項目以保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為準。
(二)需要明確的職責分工
1.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全市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與計畫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畫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全市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2.與檢驗檢疫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全市傳染病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與檢驗檢疫部門建立健全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完善信息交流,建立口岸輸入性疫情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3.職業衛生監管的職責分工。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配合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有關部門擬訂職業病防治規劃,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職業病的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負責監督管理職業病診斷與鑑定工作,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開展職業健康風險評估,研究提出職業病防治對策;負責化學品毒性鑑定、個人劑量監測、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等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負責監督管理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和職業病診斷機構,規範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會同相關部門加強職業病防治機構建設;負責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負責職業病報告的管理,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科學研究;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職業人群健康促進工作。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管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工作,組織查處職責範圍內的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勞動契約實施情況監管工作,依據職業病的診斷情況,做好病人的相關社會保障工作。市總工會負責依法參與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各部門按職責分工,建立協調機制、加強配合,共同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4.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向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三)所屬事業單位
1.保山市計畫生育協會,為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管理的正科級參公管理事業單位,事業編制3名,科級領導職數2名。
主要職責:協調指導全市計畫生育協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開展具有自身特點的服務活動和計畫生育基層民眾自治工作;推進民眾宣傳教育、婦女自身發展、國際項目實施工作;指導推動計畫生育協會開展生育關懷行動、幸福家庭創建活動;維護會員和廣大育齡民眾的合法權益;指導全市各級計畫生育協會的具體工作。
2.保山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所屬的其他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一)保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本規定由保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保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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