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

保全

保全:保險公司圍繞契約變更、年金或滿期金給付等項目而開展的售後服務工作,通俗的說法就是保險公司為使客戶的保單有效,在客戶的要求下,對保單進行變更,進而為客戶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全
  • 外文名:Preservation
  • 拼音:bǎo quán
  • 注音:ㄅㄠˇ ㄑㄨㄢˊ
  • 基本解釋:保持完整無損保全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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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詞語

詞語讀音

拼音:bǎo quán
注音:ㄅㄠˇ ㄑㄨㄢˊ

基本解釋

1、[preserve]:保護安全,使免受損害、傷害和毀壞保全領土。
2、[save]:保持完整無損保全面子。
3、[maintain]:保養;維修保全工。

引證解釋

1、保護使不受損害。
①《漢書·賈捐之傳》:“今陛下不忍悁悁之忿,欲驅士眾擠之大海之中,快心幽冥之地,非所以救助饑饉,保全元元也。”
②宋 歐陽修《歸田錄》卷一:“寇忠愍之貶所素厚者九人,自盛文肅已下,皆坐斥逐,而楊大年與寇公尤善,丁晉公憐其才,曲保全之。”
③明 陳繼儒《袁伯應詩集序》:“新舊二城,大司馬(袁可立)創修之,小司農保全之。”
④《東周列國志》第二回:“褒姒曰:‘太子為母報怨,其意不殺妾不止。妾一身死不足惜,但自蒙愛幸身懷六甲,已兩月矣。妾之一命,即二命也。求王放妾出宮,保全母子二命。’”
⑤《紅樓夢》第四五回:“事情雖多,也該保全身子,檢點著偷空兒歇歇。”
巴金 《紀念雪峰》:“我相信別人,同時也想保全自己。”
⑦明 羅貫中《三國演義》第二十七回:“若非廖將軍保全,已被杜遠所辱。”
2、謂獲得保護而安然存在下來。
①《隋書·循吏傳·柳儉》:“儉撫結人夷,卒無離叛,竟以保全。”
②《明史·太祖紀二》:“諸將克城,毋肆焚掠妄殺人,元之宗戚,鹹俾保全。”
③清 昭槤 《嘯亭雜錄·王文雄》:“公倉卒率直兵繞道擊之,陝境保全,公之力也。”
3、紡織工業中指維護織機正常運行。如:保全工。
4、在超市里負責商品安全的防損員,也被稱為保全工

法律名詞

證據保全

對於證據保全概念的理解,學界眾說紛紜。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四種:
第一種觀點可心稱之為“固定與保管說”。如學者認為:“證據保全即證據固定與保管,是指用一定的形式將證據固定下來,加以妥善保管,以供司法人員或律師、認定案件事實時使用。”“證據保全,固定和保存證據的法律措施,指司法機關依法收存和固定證據材料,已保持其證明作用的措施”。
第二種觀點為“確定說”。“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前,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照職權採取一定措施加以確定的制度”。
第三種觀點為“預先調查說”。“證據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或公證機關在人民法院法庭審查前對證據預先進行調查,加以保護的措施”,“證據保全是指訴訟提起前或訴訟提起後,在未達證據調查步驟之前,依法預先的證據調查以確保證據調查結果的程式”。“證據保全者,即當事人於訴訟上欲利用之證據,恐日後有滅失或確難使用之虞或經他方同意,作為調查而保全之謂也”。
第四種觀點為“延伸說”。認為“證據保全是對證據的預先調查行為,是法庭調查的向前延伸,並對調查的證據加以固定和保管”。
1.證據保全應當是一種法律制度,目的是為了實現公平和正義,保護法律應當保護之權益;
2.此種制度不應當成為強式職權主義的專門權利,其法律制度之設計,應當充分調動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積極性,應當充分授權權利主體選擇證據保全的機構、方式及時間的先後;
3.證據保全公證應當成為該種制度的首選。

財產保全

契約法裡面有財產保全的解釋,就是“債權人有權對債務人的財產申請保全,為了防止它的財產因為債務人某些不當的使用或者抵押之類的而失去原有的價值,影響了債權人的利益”這是一種預防性措施,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而設定的,所以你要有確鑿的證據證明他的行為對你造成了損失,才可以,如果沒有,或者申請錯誤,比如申請保全的範圍擴大,或者標的有誤,而債務人又因為你申請沒有辦法合理動用該財產,對他造成了損失,那么你應該賠償。
民事訴訟法 第九章 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四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申請資格人

1、受益人變更的申請資格人為被保險人或徵得被保險人同意的投保人;
2、受益人資料變更的申請資格人為被保險人;
3、生存金、滿期金給付的申請資格人為生存受益人;
4、其他保全項目的申請資格人均為投保人。

服務範圍

投保人變更、受益人變更、地址變更、繳費賬戶信息變更、年齡變更、紅利領取方式變更、減額交清、契約解除、附加險增加或解除、保險單補發、契約效力恢復、生存給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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