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審評專家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保健食品審評工作,規範保健食品審評專家管理,保證保健食品註冊工作的科學、規範、公平、公正,國家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審評專家管理辦法》,現予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健食品審評專家管理辦法
  • 類型: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 發布單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發布令,內容,

發布令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審評中心: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保健食品審評專家(以下簡稱審評專家)的聘用與管理,促進審評工作科學化和規範化,保證技術審評的公正、公平、公開,根據《保健食品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審評專家的聘用和管理,並設立保健食品審評專家庫(以下稱審評專家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託保健食品審評中心承擔審評專家庫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 審評專家庫由食品科學與工程、基礎醫學、臨床醫學、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中醫學、中西醫結合、藥學、中藥學、化學等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
第四條 審評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作風正派、科學公正、認真負責、堅持原則;
(二)熟悉掌握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及相關領域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等;
(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含大學本科)學歷;
(四)具有相應專業的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副高級專業職稱;
(五)在本專業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和豐富的實踐工作經驗,在相應專業崗位工作5年以上;
(六)身體健康,原則上年齡在65周歲以下(院士除外);
(七)能正常參加保健食品的技術審評會議,並能按要求承擔和完成保健食品技術審評工作;
(八)本人不在保健食品相關企業任職或兼職。
第五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聘任審評專家時,可由專家所在單位推薦、專家署名推薦或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推薦,也可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直接提名,徵得本人及所在單位同意,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遴選,符合要求的,予以聘任並進入審評專家庫。
第六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審評專家實施動態管理,審評專家聘用期為5年。聘用期屆滿後,經考核合格者,可以續聘。
第七條 審評專家的主要職責是:
(一)參加保健食品審評會議,對保健食品產品進行技術審評,提出審評意見;
(二)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託,開展保健食品註冊相關政策的研究;
(三)開展保健食品技術審評諮詢工作;
(四)承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交付的保健食品註冊技術方面的其他任務。
第八條 參加保健食品審評的專家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許可司和保健食品審評中心共同從保健食品審評專家庫中選取。
按照隨機原則,分專業從審評專家庫中選取參加保健食品審評會議的審評專家和備選專家,組成保健食品審評會議專家委員會。備選專家人數不少於審評專家人數。
第九條 審評會議分審評大會和審評小會。審評大會負責審核首次申報產品、大會再審產品以及複審產品。審評小會負責審核補充資料產品、變更產品。
審評大會專家委員會由配方、毒理、功能、工藝、衛生學企標等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每個領域專家不少於3名。專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至2名。
審評小會專家委員會根據審評內容確定有關專家,人數不少於3名。專家委員會應設主任委員1名,一般由曾擔任過審評大會的主任或副主任委員、資深專家擔任。
第十條 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應當由來自不同單位的審評專家擔任,評審會秘書由審評專家擔任。
第十一條 主任委員負責主持審評會議,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秘書負責整理審評會議記錄。
第十二條 保健食品審評中心應當在審評會議開始前5個工作日內通知參會專家。入選審評專家因故不能參加審評會議時,審評專家應當從備選專家名單中按專業依次選取。
第十三條 每次審評大會應當至少更換四分之一的審評專家,審評專家不得連續三次參加保健食品審評大會。特殊情況須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意。
第十四條 審評專家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對保健食品申報資料進行技術審評,獨立、客觀地提出審評意見,並對所提出的審評意見負責。
(二)以科學、公正、公平的態度從事技術審評工作,認真履行職責,廉潔自律,不得借審評之機謀取私利。
(三)按時全程參加審評會議,會議期間原則上不得請假,遇到特殊情況應當經審評審員會主任委員同意並得到保健食品審評中心批准後方可離會。
(四)對申報資料、審評意見和有關審評情況予以保密,不得抄錄和外傳。
(五)不得向保健食品註冊申請人公開本人參加會議的信息或透露其他參加審評會議的專家名單及會議日程等。
(六)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影響審評公正性的活動。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評專家應當主動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許可司申明並申請迴避:
1.涉及審評專家本單位參與研製產品的;
2.審評專家簽字的試驗報告產品的;
3.作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的檢驗機構法人代表,遇有本單位試驗產品的。
(八)接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培訓、考核及監督。
(九)不得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評專家名義進行保健食品商業性活動。
(十)簽署保健食品技術審評專家承諾書並履行承諾。
第十五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定期對審評專家進行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者,半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審評會議。兩次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十六條 審評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中止其審評工作,將有關情況通報審評專家所在單位,直至予以解聘;有違法行為的,按有關規定處理。被解聘的專家,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再聘任其作為審評專家。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
(二)被通知參加審評會議無故不出席會議或會議期間擅自離會的;
(三)審評中出現差錯並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適於參加審評工作的。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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