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8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以食藥監辦食監一〔2016〕101號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註冊審評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共22條,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總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註冊審評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
- 印發機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 文號:食藥監辦食監一〔2016〕101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6年7月18日
- 施行時間:2016年7月18日
通知
管理辦法
專家庫由食品營養、臨床醫學、藥學、食品安全、食品加工等領域專家組成。專家所屬單位應當為食品監督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省級以上從事食品相關研究、檢驗檢測或者教育培訓等工作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
專家的主要職責是本著科學、客觀、中立的原則,受審評機構委託對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審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進行論證,並形成專家意見;同時為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監管工作提供技術支持、政策建議、業務諮詢等。
(一)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遵紀守法,自覺履行職責任務,遵守各項管理要求;
(二)具有食品科學與工程類、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類、臨床醫學類、藥學類、生物科學類等專業學科背景;
(三)具有全日制本科(含本科)以上學歷,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在相關工作崗位工作10年以上;
(四)熟悉有關食品、藥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相關政策要求,了解食品、藥品安全科學技術的發展方向,在相關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和豐富的實踐工作經驗;
(五)在擔任專家期間,本人不得在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企業任職或兼職;
(六)身體健康,年齡在65歲以下,特殊情況可適當放寬。
(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註冊審評專家報名表;
(二)身份證複印件;
(三)學歷、學位證書及相應專業資格證書複印件。
專家名單及相關信息在總局網站或者指定的信息發布平台上公布,供查詢並接受社會監督。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規定,接受總局審評機構的監督管理,服從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按時完成受委託的工作任務。不受任何影響公正性因素的干擾,廉潔自律,不得借工作之機謀取私利。
(二)以科學、嚴謹的態度從事相關工作,獨立提出具體明確的專家意見,並對提出的專家意見負責。
(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私自向行政相對人透露本人參加相關工作的信息,或者透露其他參加工作的專家名單及工作安排等。未經同意,不得向審評機構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披露工作有關情況;不得對所獲有關工作信息、進展、結論等擅自發布、抄錄和外傳;不得利用音、視頻等設備對工作現場及資料錄音、拍照並外傳。
(四)工作期間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影響工作公正性的活動;未經允許不得擅自就工作事項與相應行政相對人及其相關人員進行私下接觸,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除聘用單位支付以外的且與此項工作相關的報酬、禮品和其他費用。
(五)維護行政相對人的智慧財產權和技術秘密,按要求妥善保存工作資料並在工作結束後將其全部退還審評機構,不得私自複製有關技術秘密的材料。
(六)簽署無利益衝突聲明,對與本人有利害關係和利益關係的相關任務和活動,主動提出迴避;在專家提出迴避申請後,審評機構在充分了解利益關係、權衡用人需求後,可以作出免於迴避的決定。
(七)除總局同意或者委託以外,不得以總局專家名義參加商業及其他活動。
(八)簽署承諾書(見附屬檔案2)並履行承諾。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一)以獨立身份參加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註冊審評相關工作;
(二)獨立、充分發表個人意見與建議;
(三)獲取相應的報酬;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一)因本人主客觀原因無法正常履職的;
(二)借技術審評之機謀取私利,給審評結論帶來影響的;
(三)違反規定向行政相對人透露技術審評情況或者其他相關信息,或者專家之間私下達成一致意見,違反科學、公平、公正原則,給審評結論帶來不良影響的;
(四)工作出現差錯或者專家意見嚴重違反規定並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無故不服從工作安排的,或者未按規定時間、質量完成委託任務,情節較重的;
(六)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七)從事有損政府形象活動的;
(八)提供虛假個人材料的;
(九)未經總局同意或者委託,以總局專家名義參加商業及其他活動的;
(十)違法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