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嘟嚕河濕地保護條例

《佳木斯市嘟嚕河濕地保護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11月2日,黑龍江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佳木斯市嘟嚕河濕地保護條例》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佳木斯市嘟嚕河濕地保護條例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

條例發布

《佳木斯市嘟嚕河濕地保護條例》已由佳木斯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23年8月29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23年11月2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1月3日

條例全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嘟嚕河濕地保護,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及生物多樣性,保護區域內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繁殖環境,保障生態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嘟嚕河流域濕地保護、利用、修復及相關管理活動。主要濕地類型為沼澤地、沼澤草地、灌叢沼澤等。
第三條、濕地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嚴格管理、系統治理、科學修復、合理利用和協同保護的原則,發揮濕地涵養水源、調節氣候、改善環境、保護東方白鸛等珍稀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等多種生態功能。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濕地保護工作領導。濕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濕地保護負總責。濕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保護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開展濕地保護工作所需經費按照事權劃分原則列入預算。採取措施加強濕地保護工作,保持濕地面積穩定,提升濕地生態功能。
第五條、濕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濕地保護協調聯動機制。縣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是濕地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濕地的保護、修復與管理有關工作,會同相關部門開展監督檢查。自然資源、水務、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濕地保護、修復、管理有關工作,建立濕地保護協作、信息通報和應急機制。縣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組織濕地資源調查評價工作,及時公布調查數據。縣水務部門負責河流、湖泊濕地的保護、修復與管理有關工作。縣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漁業資源保護、農村農田基礎設施建設中涉及的濕地保護、修復工作和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破壞濕地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受理濕地管理部門和嘟嚕河濕地管理機構移交的刑事案件。縣生態環境部門依法負責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監督工作。嘟嚕河濕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開展濕地保護和修復工作。梧桐河農場有限公司應當加強經營區內濕地保護。
第六條、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濕地所在地縣人民政府及林業和草原等濕地管理有關部門應當與鶴崗市人民政府、濕地所在地縣人民政府及林業和草原等濕地管理有關部門,建立濕地保護協同機制。協同開展濕地保護區域會商、規範性檔案制定、規劃編制、動態監測、調查評價、聯動執法、生態補水、信息共享等活動。
第七條、嘟嚕河濕地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監測技術規範協同開展濕地動態監測、評估和預警工作。協同建立濕地生態補水機制。對於季節性缺水嚴重的濕地,由濕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給予補水。
第八條、嘟嚕河濕地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協同開展濕地資源調查評價工作,對濕地類型、分布、面積、生物多樣性、保護與利用情況等進行調查,建立統一的信息發布和共享機制。
第九條、嘟嚕河濕地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濕地保護規劃編制濕地修複方案,按照經批准的濕地修複方案進行協同修復,並根據需要開展修復效果後期評估。
第十條、開展符合濕地保護要求的生態旅遊、生態教育、自然體驗等活動,應當符合濕地保護規劃,不得改變濕地生態系統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資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給野生動植物物種造成永久性損害,不得破壞野生動物的棲息環境。濕地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保護和營造鳥類繁殖、棲息環境。
第十一條、在濕地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開(圍)墾、排乾自然濕地,永久性截斷自然濕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濕地,擅自采砂、採礦、取土;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濕地的廢水、污水,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四)過度放牧或者濫采野生植物,過度捕撈或者滅絕式捕撈,過度施肥、投藥、投放餌料等污染濕地的種植養殖行為;
(五)在濕地內以水鳥為保護對象的自然保護地及其他重要棲息地從事捕魚、挖捕底棲生物、撿拾鳥蛋、破壞鳥巢等危及水鳥生存、繁衍的活動;開展觀鳥、科學研究以及科普活動離鳥類過近,影響鳥類正常覓食和繁殖;
(六)向濕地引進和放生外來物種,確需引進的應當進行科學評估,並依法取得批准;
(七)在泥炭沼澤濕地開採泥炭或者擅自開採地下水;將泥炭沼澤濕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災減災需要的除外;
(八)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濕地的義務,對破壞濕地的行為有權舉報或者控告,接到舉報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依法保護舉報人、控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濕地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濕地的保護、修復、利用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破壞濕地的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及時向屬地公安機關移送案件。
第十四條、濕地管理機構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濕地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依法要求違法行為人承擔修復責任、賠償損失和有關費用。
第十六條、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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