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佳木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佳木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下設職能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佳木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辦公地址:佳木斯市郊區長安西路816號機關中心1號樓11樓
  • 現任局長:李沫
  • 機構屬性:政府下設職能部門
現任領導,機構職責,內設機構,

現任領導

李沫:佳木斯市人社局局長
吳天訓:佳木斯市市人社局黨組成員,市就業創業服務中心主任
金殿昆 :佳木斯市市人社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金明:佳木斯市市人社局黨組成員、市人力資源市場黨總支書記
周俊:佳木斯市市人社局黨組成員
張富國:佳木斯市市人社局黨組成員、總會計師,四級調研員

機構職責

(一)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切實履行領導本單位、本系統黨建工作的主體責任,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深入推進反腐敗鬥爭;以提升組織力為重點,加強黨的基層組織標準化、規範化建設,不斷提高黨的建設質量。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三)負責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公共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建設,發揮市場在人力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四)負責促進就業創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創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負責技工教育工作。擬訂創業帶動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就業援助制度。負責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工作。
(五)統籌推進建立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全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發展規劃,編制全市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監督管理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運行。負責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畫並建立全市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
(六)統籌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商協調機制。擬訂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貫徹落實國家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信訪維穩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七)負責政府部門人才綜合管理工作,承擔政府層面制定人才政策、構建人才服務體系、培育和發展人力資源市場等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後管理等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吸引留學人員工作或定居政策及實施。組織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健全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體系。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公開招聘、聘用契約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指導監督實施。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表彰獎勵制度,綜合管理全市表彰獎勵工作,根據授權承辦以市委、市政府名義開展的市級表彰獎勵活動。
(十)貫徹實施國家、省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的政策和標準,負責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工資核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建設。負責實施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的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負責擬訂家庭服務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服務體系和信息監測體系建設。
(十二)負責縣(市)區勞動監察機構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督辦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組織處理勞動保障群體性突發案件。負責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工作。負責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綜合管理。依法對轄區內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考核鑑定、工傷保險協定醫療等機構和中省直(含部隊)用人單位實施勞動監察。
(十三)負責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預防、受理、調解、仲裁工作。
(十四)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對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規範和最佳化辦理流程,按規定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等審批事項,執行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規劃財務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機要、保密、政務公開、督辦檢查等工作。負責重要文稿起草、會議籌辦和新聞宣傳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系統內統計管理工作,定期開展統計數據分析。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本機關國有資產管理、財務核算、財務預決算、內部審計和各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的審核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組織推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參與起草本系統有關規範性檔案工作,對其合法性審查把關。負責普法宣傳、專家諮詢和執法監督人員培訓考核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組織重大課題調研等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簡政放權工作。負責依法行政、各類清單的建立及流程再造工作。
(三)就業促進科。擬訂全市就業創業政策、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並監督實施勞動者公平就業、特殊群體就業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等就業援助政策和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並監督實施,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擬訂全市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建設規劃,組織實施公共就業服務專項活動,組織指導全市各級各類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開展就業創業服務工作,負責指導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工作,承擔就業創業統計監測工作。負責市政府就業創業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人力資源流動管理科。擬訂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和規劃。負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及其業務範圍審批工作,負責中外合資(合作)職業中介機構許可工作,負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準入制度,負責各類人力資源交流活動的監管工作,負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展狀況、人才交流情況的統計發布。擬訂人員(不含公務員)調配政策,組織實施市直有關單位人員調配工作。承辦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對外交流合作事宜,組織我市人才參加國際合作交流與培訓項目。
(五)職業能力建設科。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擬訂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開展技工學校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負責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職業技能鑑定所(站)綜合管理工作,承擔技術工人職業資格的綜合管理工作,牽頭組織實施職業技能競賽工作,負責職業能力統計調查分析工作。
(六)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承擔人才綜合工作,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培訓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培養和管理工作,負責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和省、市級領軍人才及學術(技術)帶頭人、後備帶頭人的選拔和申報工作。擬訂吸引高層次人才和留學回國人員來佳工作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博士後流動工作站申報與管理工作。負責“三支一扶”計畫招募和管理工作,按規定承辦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大中專畢業生派遣和接收工作。負責全市非師範類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和職稱綜合管理工作,承擔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目錄監督管理工作。
(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考核獎懲科)。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聘用契約制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政策並指導監督實施,負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備案工作,負責省直單位以外的高級專家延聘工作。擬訂全市表彰獎勵制度,根據授權審核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實施的表彰獎勵活動。承擔相關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國家和省部級表彰獎勵獲得者的管理等工作。承擔全市評比達標表彰以及市級部門表彰有關工作。負責機關工勤人員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員紀律處分綜合管理工作。代表市政府承辦市委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行政任免手續等有關事宜。負責市委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八)農民工工作科。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牽頭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牽頭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服務體系和信息監測體系建設。負責牽頭擬訂推動家庭服務業發展相關規劃和政策,負責家庭服務業標準化、信息化建設,統籌協調推動家庭服務業發展。負責市政府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政府發展家庭服務業促進就業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勞動關係科。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辦法,負責企業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核准和裁員的網上備案管理工作。擬訂企業改制重組、資本結構調整和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勞動關係處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審核市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負責企業薪酬調查,擬訂企業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指導價位和最低工資標準有關政策,監督執行國家有關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情況。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牽頭擬訂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的實施辦法並負責市政府三方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參與省級勞動模範推薦與市級勞動模範評定工作。負責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審核認定及勞務派遣機構綜合監督檢查指導工作。負責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審核認定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檔案丟失、損毀的認定補辦和頂名改名手續的恢復認定工作。負責中省直用人單位裁減員方案審核,負責中省直企業、破產、改制、主輔分離、輔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審核及富餘人員比例核准工作。
(十)工資福利科。貫徹實施國家、省有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工資、津貼補貼政策和標準以及離退休政策,負責擬訂全市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改革和巨觀指導工作,負責市直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管理工作,負責中省直駐佳事業單位工資統發的審核工作及委託的其他工資福利事宜,承擔市直事業單位工資統發的審核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
(十一)養老保險科。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業)年金政策和標準的組織實施,負責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政策和標準的宣傳,負責參保人員退休審核管理制度的組織實施及管理許可權內參保人員的正常退休審核,負責因病或非因工喪失勞動能力參保人員鑑定組織工作、特殊病種的鑑定工作和政策待遇落實工作,負責全市特殊工種退休審核工作。
(十二)失業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科。負責失業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和標準的組織實施,負責征地方案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及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險審核認定。負責預防、調節、控制較大規模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實施,負責失業保險兩費補貼和穩崗補貼的審核。負責指導失業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工作。
(十三)信訪工作科。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信訪維穩工作制度,協調、指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信訪維穩和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承擔信訪輿情處置統計分析工作,組織協調信訪突出問題和人民民眾信訪事項處理及信訪複查、覆核工作。
(十四)人事科。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等工作。
(十五)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科。依法監督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基金及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收支、管理,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承擔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工作,組織落實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系統預警信息的審查、統計、指導工作。承擔社會保險基金現場監督、日常檢查工作。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舉報案件受理、社會保險欺詐案件的監督、統計、指導工作。
(十六)工傷保險科。負責擬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實施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工作,負責用人單位因工受傷職工工傷認定工作,負責工傷保險各類協定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負責經辦機構費用征繳和基金支付監督檢查並指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組織實施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鑑定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其辦事機構與人事科合署辦公。
離退休幹部工作科。負責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其辦事機構與人事科合署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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