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機關事業單位借調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規範機關事業單位借調人員管理,嚴格借調程式,本著控制數量、嚴格審批、規範管理的原則,根據《中共黑龍江省委辦公廳、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選人進人工作的通知》(黑辦發〔2017〕14號)、《中共佳木斯市委辦公室、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佳木斯市預防和治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吃空餉”實施辦法〉的通知》(佳辦發〔2015〕16號)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佳木斯市機關事業單位借調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19年12月24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2月24日
  • 發布單位:中共佳木斯市委組織部 佳木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借調是指因工作需要暫時將工作人員從原部門(單位)借用到其他部門(單位)執行指定工作的行為,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身份關係、工資關係在原部門(單位)保持不變。
第三條 全市各級機關及事業單位借調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因工作需要借調工作人員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部門(單位)現有工作人員不足,不能保證工作正常開展的。
(二)在一段時間內必須完成階段性工作或上級部門安排部署的臨時工作任務,本部門(單位)工作人員不足的。
(三)因專項工作設立機構,暫時無法解決人員編制的。
第五條 擬借調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正式在編在崗人員。
(二)政治素質好,工作能力強,事業心責任感強,現實表現優秀,遵紀守法,作風正派。
(三)具有借調單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條件。
第六條 工作人員借調期限。
借調期限:借調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6個月,借調期滿後若需繼續借用,須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審批程式:機關事業單位借調工作人員,由借出、借入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並經借出、借入部門(單位)主管部門同意。由借調部門(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借調理由、借調崗位、借調人員數量、借調時間、借調人員的基本要求(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專業等),其中,機關及參公單位借調人員由組織部門審批備案,事業單位借調人員由人社部門審批備案。
第七條 借調人員的日常管理。
(一)借調人員在借調期內由借調部門(單位)負責管理,參加借調部門(單位)的相關活動(有特殊規定的除外),享受借調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同等的政治教育、業務培訓等待遇。
(二)借調期間,借調人員與借出部門(單位)的人事關係不變。借調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應將黨組織關係轉到借入部門(單位)。借出部門(單位)應按規定做好借調人員的工資福利、職稱晉升等管理工作。借調人員不得在借調部門(單位)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等待遇。
(三)借調人員在借調部門(單位)工作不足6個月的,在借出部門(單位)參加年度考核。借調部門(單位)應對其借調期間的工作表現作出鑑定,向借出部門(單位)反饋;在借調部門(單位)工作超過6個月的,由借調部門(單位)進行年度考核並提出評定等次意見,向借出部門(單位)反饋。
(四)借調期間,如遇借出部門(單位)競爭上崗、崗位調整等情況,原借出部門(單位)應將借調人員與在編在崗幹部(職工)同等對待,做好借調人員定員、定崗、定級工作,保證公開、公平對待借調人員。
(五)借調人員應嚴格遵守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行為規範和借調部門(單位)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服從借調部門(單位)的管理和領導,認真完成工作任務。凡違反有關規定、玩忽職守、貽誤工作、不服從領導以致造成不良影響的,隨時予以退回,並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六)借調人員借調期滿,因工作需要,符合提拔(進一步使用)或調動等相關條件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借調部門(單位)應及時解除借調關係。
(一)借調期滿,未辦理續藉手續的。
(二)借調期未滿,工作任務有變動或工作任務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繼續借調的。
(三)因借出部門(單位)工作需要,借調人員無法繼續從事借調部門(單位)工作的。
(四)借調人員因個人原因提出結束借調關係,並得到借調部門(單位)同意的。
(五)借調人員違反借調部門(單位)勞動、工作紀律,致使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
(六)借調人員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借調的。
第九條 借調工作紀律。
(一)關鍵崗位、涉密崗位原則上不得使用借調人員。
(二)嚴格限制長期借調工作人員,如因特殊需要延長借調時間的,需重點說明理由。
(三)借調工作由組織、人事部門集中統一管理,統一審批。未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批不得借調。
(四)各部門(單位)要嚴格按照本管理辦法,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借調工作人員,切實加強對借調人員的管理。
(五)有關部門(單位)接到借調通知後,應及時通知借調人員按規定時間報到。
(六)已借調到各部門(單位)但沒有辦理正式借調手續的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借調的,按本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式及時補辦借調手續。
(七)未按規定程式借調人員的,要追究借出、借入部門(單位)主要領導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印發的通知

市直各部門(單位):
現將《佳木斯市機關事業單位借調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佳木斯市委組織部
佳木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9年12月24日

政策解讀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為進一步規範機關事業單位借調人員管理,嚴格借調程式,本著控制數量、嚴格審批、規範管理的原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制定依據
1、《中共黑龍江省委辦公廳、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選人進人工作的通知》(黑辦發〔2017〕14號);
2、《中共佳木斯市委辦公室、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佳木斯市預防和治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吃空餉”實施辦法〉的通知》(佳辦發〔2015〕16號)。
三、出台政策擬明確和細化的主要措施
1、明確適用本辦法的人員。全市各級機關及事業單位借調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
2、明確因何種工作需要部門(單位)可申請借調人員。對部門(單位)現有工作人員不足,不能保證工作正常開展的;在一段時間內必須完成階段性工作或上級部門安排部署的臨時工作任務,本部門(單位)工作人員不足的;因專項工作設立機構,暫時無法解決人員編制的,可以申請借調。
3、明確擬借調人員應當符合何種條件。對人員身份、政治素質、工作能力、現實表現、工作作風等方面明確要求。
4、明確工作人員借調期限。借調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6個月,借調期滿後若需繼續借用,須重新履行審批手續,對審批程式做出細緻要求。
5、明確對借調人員的日常管理要求。對借調人員在借調部門(單位)及借出部門(單位)應享受的政治教育、業務培訓、黨組織關係調轉、工資福利、職稱晉升、年度考評、定員、定崗、定級、提拔或調動等待遇和違反規定相應處分的具體情況做出明確規定。
6、明確何種條件下借調部門(單位)應及時解除借調關係。對借調期滿,未辦理續藉手續的;借調期未滿,工作任務有變動或工作任務提前完成的;因借出部門(單位)工作需要,借調人員無法繼續從事借調部門(單位)工作的;借調人員因個人原因提出結束借調關係,並得到借調部門(單位)同意的;借調人員違反借調部門(單位)勞動、工作紀律,致使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借調人員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借調的,應及時解除借調關係。
7、明確借調工作紀律。關鍵崗位、涉密崗位原則上不得使用借調人員;嚴格限制長期借調工作人員,如因特殊需要延長借調時間的,需重點說明理由;借調工作由組織、人事部門集中統一管理,統一審批;各部門(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借調人員報導時間、手續辦理的管理;未按規定程式借調人員的,要追究借出、借入部門(單位)主要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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