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岡縣建設施工企業工資保證金制度暫行規定
為規範我縣建設領域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建設施工企業拖欠或剋扣勞動者工資的問題,依法保障職工勞動所得,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部際聯席會議關於推進企業解決工資拖欠問題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91號)、《關於進一步做好預防和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5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勞社部發[2006]1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民工工作的意見》(粵府〔2006〕97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等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佛岡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房地產開發、建築工程、橋樑隧道建設、電力電網水利建設、道路建設以及維修改造、城鎮基礎設施建設、舊城開發改造、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和裝修工程的企業或者施工企業。
第二條適用對象
凡在佛岡縣內新建項目工程開工、在建未竣工工程的開發、承建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總造價的比例向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銀行帳號足額存入工人工資保證金,並填寫《佛岡縣建設項目工資保證金登記表》,報縣勞動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備案。
第三條工資保證金
新建工程項目的企業工資保證金按該項目工程總概算價的一定比例繳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在建未竣工工程項目的企業按該工程未建未竣工部分項目工程概算價的一定比例繳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工資保證金應當從建設施工企業銀行賬戶匯出,不得由其分支機構匯出(經建設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提供的除外)、不得由該項目經理、施工方包工頭、第三方轉入。
第四條招錄用工人
建設施工企業招錄用工人時,必須到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辦理勞動力就業登記備案手續。同時,將已經辦理勞動力就業登記備案手續的材料送縣勞動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備案。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契約法》的規定,建設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平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勞動契約的必備條款必須合法、明確、齊備;約定條款必須內容合法。
建設施工企業通過勞務派遣單位招錄用工人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具備相關法律資質,同時,建設施工企業應當與勞務派遣單位簽定勞務派遣協定,協定內容應當合法、明確,條款必須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工作崗位、工資報酬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定的責任。並將勞務派遣協定送縣勞動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備案。
第五條工資支付
建設施工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規定》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程式,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
建設施工企業應當將工資直接發放給勞動者本人。
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建設施工企業通過勞務派遣單位招錄用工人的,應當與勞務派遣單位簽定委託其代發勞動者工資的相關契約或者協定,並將《代發勞動者工資契約或者協定》送縣勞動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備案。
第六條工資支付管理與監控
建設施工企業必須加強對施工工地工人的監控和管理,必須編制勞動者花名冊。
勞動者花名冊內容:勞動者姓名、身份證號碼、詳細地址、聯繫方式、上班日期、離職日期、工作崗位、月工資或者日工資標準、所屬施工班組等。勞動者花名冊必須有建設施工企業、項目經理、施工班組長等簽名或蓋章確認。同時,建設施工企業必須將施工工地勞動者花名冊送縣勞動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備案。
建設施工企業必須加強農民工工資的發放監控和管理,每個月編制農民工工資發放表,按照農民工工資發放表直接支付農民工工資,並將勞動者工資發放表等工資支付台賬資料至少保存二年。
勞動者工資支付台賬內容應當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對象姓名、工作時間、月考勤、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勞動者簽名等內容。
在建築施工工地現場發放工資時,建設施工企業應當指派相關人員在現場監督工資發放,工資發放後,監管人員應當在工資發放表上籤名確認,並向農民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出現拖欠或者剋扣勞動者工資的建設施工企業,列入黑名單管理,並將每月工資發放表複印件加蓋公章送縣勞動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備案。
第七條工資案件查處
建設施工企業必須在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場所顯著位置張貼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宣傳牌或者勞動保障等級監控牌,以及工資發放有關信息,並妥善保護宣傳和告知牌。
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建設施工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對違法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建設施工企業執行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總工會應當幫助、指導農民工與建設施工企業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契約,並與建設施工企業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縣人民法院、銀行等部門應當配合、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建設施工企業未執行工資支付案件的查處。
第八條工資保證金退還程式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調查核實無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建設施工企業,在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後60日內憑建設行政部門核發的竣工驗收證明,到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辦理工資保證金退還手續。
第九條法律責任
建設施工企業必須憑繳納工資保證金單據辦理施工和工程驗收手續,否則,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不予辦理工程驗收備案手續。
建設施工企業拖欠或者剋扣勞動者工資30日以上,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部門、總工會等有關部門責令其停工整頓,並從工資保證金中直接先行墊付被拖欠或者剋扣的勞動者工資,不足部分由該建設施工企業負責補發,直至沒有拖欠勞動者工資方可復工。同時,還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對該建設施工企業作出相應處罰。
建設施工企業有意隱瞞事實真相、故意提供虛假材料騙取退還工資保證金的或者建設工程項目工程驗收後,發現仍拖欠或者剋扣勞動者工資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仍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除依法對該建設施工企業進行處罰外,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停止其招標資格、緩發該建設施工企業其他工程項目的開工許可證;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