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是2016年10月10日住房城鄉建設部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發布時間:2016年10月10日
  • 發布文號:建房[2016]2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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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正文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
建房[2016]223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房地局:
為淨化房地產市場環境,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就進一步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積極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規範經營
各級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對穩定房地產市場的重大意義,通過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加強監管創新,加快構建事中事後監管體系,依法保護合法經營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正當利益,嚴肅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違法違規等不正當經營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房地產市場環境。
房地產開發企業要遵紀守法,誠實守信,恪守對消費者在商品和服務質量方面的承諾;要發布真實房源信息和廣告,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的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要接受政府和公眾監督,積極履行企業社會責任,通過向消費者提供優質的商品和服務贏得市場。
二、依法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正當經營行為
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為了追求不正當利益,存在違法違規等不正當經營行為,其中包括:
(一)發布虛假房源信息和廣告;
(二)通過捏造或者散布漲價信息等方式惡意炒作、哄抬房價;
(三)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銷售商品房;
(四)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以認購、預訂、排號、發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定金、預訂款等費用,藉機抬高價格;
(五)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房源;
(六)商品房銷售不予明碼標價,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七)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購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
(八)將已作為商品房銷售契約標的物的商品房再銷售給他人;
(九)其他不正當經營行為。
對存在上述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級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加大執法檢查力度,依法嚴肅查處。不正當經營行為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及時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此基礎上,各級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採取以下措施:
(一)書面警示;
(二)約談企業主要負責人;
(三)公開通報企業不正當經營行為;
(四)列入嚴重違法失信房地產開發企業名單;
(五)由資質許可機關在資質審查中重點審核。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認真抓好落實,並結合實際制定相關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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