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周轉金

住房周轉金

住房周轉金是指企業從各種規定來源取得的、用於職工住房各方面開支的,除公益金、住房折舊和住房公積金以外的住房基金。在帳務處理上,它既是表外科目“住房基金”的構成內容,也是資產負債表的構成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住房周轉金
  • 外文名:Revolving fund for housing
  • 類別:周轉金
  • 用途:職工住房各方面開支的
內容介紹,核算,用途,保證金,

內容介紹

住房周轉金是企業可用於職工住房方面的資金,其主要業務包括:
自管和委託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
收取的住房出售淨收入;
上級主管部門下撥的住房資金;
住房周轉金利息;
從成本中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等。
住房周轉金主要用於;
購建職工住房;
按規定給職工提供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困難補助;
職工住房的維修和管理費用;
償還職工住房租賃保證金;
出售職工住房發生的淨額損失等,

核算

(一)取得  1.結餘轉入。企業原將住房周轉金在其他科目核算的,使用“住房周轉金”科目時應將結餘數轉入,借記有關科目,貸記“住房周轉金”科目。
2.自補。企業經財政部門核定從成本費用中列支提取時,借記“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科目,貸記“住房周轉金”科目。
3.企業取得出售住房淨收益轉入。企業出售職工住房的全部產權或部分產權形成出售淨收益,應轉入”住房周轉金”科目。
4.其他收入企業取得住房租金收入住房租賃保證金、撥入住房資金、擁有部分產權住房出租或出售的分成收入,以及出售住房使用權收入等,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住房周轉金”科目。
企業已出售使用權的住房,不得因之沖減固定資產帳面價值,除照提折舊外,應將該類住房單獨作為一類固定資產進行核算。
另外,企業因建房資金不足,經批准向住房信貸部門、“中心”委託的金融機構借入建房貸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長期借款”、“短期借款”等科目。歸還時,作相反分錄。
(二)使用  1.上繳。企業按規定繳交住房公積金,借記“住房周轉金”(企業負擔部分)、“應付工資”(個人支付部分)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發放提租補貼及住房困難補助。發放時,借記“住房周轉金”科目,貸記“應付工資”(隨工資發放部分)、“現金”等科目。
3.支付建房借款利息。已辦理竣工決算的住房借款,應由住房周轉金負擔的利息,計算時借記“住房周轉金”科目,貸記“預提費用”(短期借款利息)、
長期借款”科目;支付時,同一般借款利息的支付分錄。
4.退還住房租賃保證金。職工承租住房向企業交納的住房租賃保證金,按規定應計入住房周轉金。如果租賃關係因故終止而且需要退還該保證金時,則應借記“住房周轉金”科目,貸記“現金”等科目。由於租賃保證金具有往來帳款性質,所以計入住房周轉金收入後,應另外設定備查簿單獨登記,發生承租人以保證金沖抵租金的,可不作帳務處理,但必須在備查簿中進行記錄。
5.支付職工住房維修、管理費用。住房制度改革後,企業住房基金應自求平衡,企業所有用於住房方面的支出,均應在住房基金中統籌安排,不得擠占其他生產經營資金。另外,企業住房基金來源中,租金收入已包括了維修、管理費用的因素。因此,《制度》規定企業職工住房維修、管理費用在住房周轉金中列支。支付時,應借記“住房周轉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6.購買住房或住房使用權,彌補出售住房淨損失。這兩方面支出的財務與會計處理,我們將在本文下一部分單獨介紹。
7.支付按國家規定用於住房改革方面的其他費用性支出,分錄同“5”。
發生住房周轉金增加、減少的各類事項,除憑有關分錄在“住房周轉金”等科目記錄核算外,還必須在“住房基金”備查簿的貸方或者借方進行登記。

用途

(一)繳納住房公積金和發放提租補貼;
(二)企業職工公有住房的維修和管理;
(三)住房改造或購建;
(四)購買職工住房使用權;
(五)支付職工配偶單位分房補償費;
(六)企業購建住房借款的利息支出(職工住房形成企業固定資產的,固定資產竣工決算前的利息支出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保證金

收取住房租賃保證金,公有住房的產權單位,為了籌措住房建設資金和維修管理資金,抑制對公有住房的不合理需求,在住房租賃時所採取的一種經濟手段。承租人只有按規 定的標準向產權單位交納一筆資今後,力可取得住房使用權。從國內各城鎮實踐的情況看,住竅租賃保證金的平均標準一般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30一50元。但住房租賃保證全的標準與房屋造價之間無必然的從系,多數是按“利息”(或利息加租金)等於維修費加管理扒的基本要求測定出來的。
實行住房租賃保證金,
一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對住房的需求;
二是可以利用租賃保證全的利息解決公有住房維修管理的資金來源問題,而日由於一般家庭租住公有住房有相當的穩定性,因此這筆資金滬使用權始終掌握在產權單位手中,
三是在操作上簡便易行。應該指出,保證金制度在經濟主系不甚完善、法制還不夠夠健全的條件下,能發揮較大的作用。當經濟關係日臻完善,法制已經健全,它的作用必然削弱。實行住房租賃保證金,只是住房制度改革進程中的一種過渡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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