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發展
1987年,確定漁船“雙控”制度。
1995年,中國開始實行海洋伏季休漁制度,每年的伏休季節,渤海、黃海、東海、南海四大海區除釣具外,所有捕撈作業方式均已實現休漁。以鄱陽湖為首的內陸5大湖泊也已全部實行禁漁期制度。
2003年,實行長江禁漁期制度,是繼海洋伏季休漁制度之後國家層面設定的重要的內陸水域休禁漁制度。
2011年起,實行珠江禁漁期制度,時間為4月1日—6月1日。
2017年,對珠江禁漁期制度進行調整完善,並對閩江、海南省內陸水域禁漁管理作出相應規定。
2018年起,在黃河流域實施休禁漁制度;發布了《關於實施帶魚等15種重要經濟魚類最小可捕標準及幼魚比例管理規定的通告》,首次建立了幼魚保護制度。
2019年,農業農村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印發了《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和建立補償制度實施方案》。這一方案要求,2019年年底前,長江水生生物保護區完成漁民退捕,率先實行全面禁捕;2020年年底前,長江幹流和重要支流保護區以外水域要完成漁民退捕,暫定實行10年禁捕。自此,母親河長江全面進入十年休養生息期。
2022年5月25日訊息,
農業農村部印發通知,部署實施2022年公海自主休漁措施,休漁時間為:7月1日至9月30日。2022年,中國首次在印度洋北部公海海域試行自主休漁,加上之前已經實施自主休漁的大西洋公海部分海域、東太平洋公海部分海域,自此,中國遠洋漁業作業海域中,所有尚無國際區域性漁業組織管理的公海海域(或魚種)均已納入自主休漁範圍。
主要成果
經過20年的發展,休漁時間已經延長到每年兩個半月至三個半月,休漁作業類型擴大為除釣具和部分海域的單層刺網外的所有類型。伏季休漁讓海洋生態環境得到了可持續發展,也促進了中國與周邊國家的漁業合作關係。近十年來,中國海洋捕撈產量一直保持在1100萬噸左右,海洋捕撈機動漁船近20萬艘,從業人員300多萬人。
價值意義
禁漁期制度的實施,對於降低捕撈強度,保護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維護水生生物多樣性,提高廣大民眾的資源環境保護意識等都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生態、社會和經濟效益,同時也在國際上樹立了我國負責任漁業大國的形象。
在中國近海捕撈壓力大大超過資源承受能力的形勢下,伏季休漁制度的保護作用,集中體現在具有一定種群數量規模且生長速度相對較快的資源種類上。最為典型的是對帶魚幼魚、小黃魚幼魚、鮐鰺魚幼魚、蝦蟹類親體和幼體的保護作用。這四類漁業資源的有效保護維繫了中國海洋捕撈產量的基礎,為保障海洋水產品的市場供給起到了“定海神針”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