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教育部、教育廳有關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章,並結合自治州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二、指導、檢查和督促各地、州直各縣(市)招生委員會的招生考試工作,指導、監督學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三、制定州直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做好各類考試環境綜合治理的協調工作,積極爭取有關部門的配合和支持;
四、負責組織考生報名(報考資格審查)、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體檢查、考試、錄取及各類特殊類招生等工作;
五、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調研、統計等科學研究工作;
六、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負責社會監督和舉報,調查處理本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七、公布高、中等學校在自治區的招生章程、招生計畫,宣傳國家、自治區的各項招生規定與政策,接受招生諮詢;
八、負責組織實施全國普通高校統一招生考試、全國成人高校統一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招生考試、內高班招生考試、區內國中班測試等教育統一考試工作,組織、監督、管理各類考試工作的實施過程,對涉考人員進行培訓,對考試工作進行檢查、指導、考核與總結;
九、組織州直內高班、區內國中班招生考試(測試)的貧困等級認定、建檔、政審、學生運輸、內派管理教師的推薦及各環節的公示等工作,組織實施中專錄取工作;
十、具體負責州直八縣一市各類考試試卷的安全、保密、保衛工作;
十一、制定本業務經費財務預算和決算,嚴格按規定進行各項考試費用的收繳工作,負責招生辦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業務學習、教育考試中心樓內的安全、值班及清潔衛生等;
十二、加強本處室精神文明建設,貫徹“內強素質、外塑形象”的規定,不斷提高全體工作人員的綜合能力;
十三、積極參加教育局組織的各項學習及其它各類活動,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及時向上級部門和有關領導匯報工作開展情況,搞好工作總結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