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是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外事、僑務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自治區黨委、政府關於外事、僑務工作的指示、決定。
(二)依法制定自治州外事、僑務工作計畫,指導和協調自治州各部門、名單位的外事工作,督促、檢查本地區各單位貫徹執行對外方針政策和涉外法規的情況;審核或會簽自治州各部門、各單位報送黨委、政府審批的外事檔案;負責處理或會同有關部門處理自治州重大的涉外涉僑事項;協助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需要自治州配合進行的外事工作;負責自治州黨委外事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
(三)負責調查研究和了解掌握自治州外事、僑務工作情況和動態,並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州黨委、州政府反映情況和問題,積極提出改進外事、僑務工作的建議和措施,為州黨委、州政府的對外工作決策發揮好參謀和助手作用。
(四)負責組織接待應邀來自治州訪問的重要外賓、駐華使節、外國記者以及港、澳地區和海外華僑、華人的重要人士,歸口管理和指導自治州各部門、各單位的外賓接待工作;統籌安排自治州領導的外事活動和對外交往活動。
(五)研究並提出自治州對外工作的總體構想和實施意見,組織和管理自治州對外友好交流和交往活動,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對外經貿和科技合作,發揮外事、僑務工作的優勢,為自治州的經濟建設、社會穩定和對外開放服務。
(六)按照有關規定或授權,審核、審批、辦理自治州人員因公出國(境)和邀請外圍人來訪的有關事宜;負責或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出國人員的政策紀律教育:定期綜合自治州因公出國和邀請外國人來訪的情況,每半年向州黨委、州政府和自治區外事(僑務)辦公室提出書面報告;了解、檢查出國團組和人員在國外活動的情況和出訪結果,加強對出國團組、駐境外商貿機構和人員的管理;負責收繳和管理因公護照:按有關規定負責辦理赴鄰國出境證的審批手續。
(七)按照有關規定或授權,負責或協同有關部門處理邊界事務以及邊境和口岸涉外事宜,做好邊防涉外設施建設工作,指導並協同有關部門搞好邊防會談、會晤工作;負責自治州邊防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八)組織有關部門做好對外開放地區的調研和報批工作;負責並組織有關部門做好對外參觀單位、涉外賓館的審批、調整和管理工作。
(九)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口岸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定,並根據自治州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負責自治州口岸的開放、建設、管理、協調等工作和自治州口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
(十)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涉外案件,以及對外經貿、科技和文化交流方面的涉外事項。
(十—)負責管理或協助有關部門管理外國專家、留學生、實習生、外僑和“三資”企業中外籍人員的涉外事務。
(十二)配合和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自治州對外、對僑宣傳和民眾性外事、僑務教育工作;根據中央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向自治州各部門、各單位提供國際形勢、對外政策和重大國際問題的宣傳材料和對外表態口徑;協同審核自治州重要涉外報導稿件和有關其它文稿;管理來自治州採訪的外國記者的活動安排。
(十三)負責指導自治州民間對外交往工作;負責自治州對外友好協會的日常管理和指導工作;管理自治州與友好城市及其他結好單位的交往活動,辦理對外結好的報批手續。
(十四)負責對自治州各級外事僑務工作部門進行政策、業務指導;總結、交流自治州外事僑務工作經驗;組織自治州外事僑務幹部的培訓工作。
(十五)認真貫徹執行《涉外人員守則》;配合州紀檢、監察和國家安全.保密部門檢查外事紀律及國家安全保密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違反外事紀律問題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十六)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引進外資、僑資、技術、人才和開拓國外市場、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等外事僑務為經濟建設服務的工作;指導和促進興辦僑屬僑資企業,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服務工作。
(十七)開展對華僑、華人及其社團和港澳同跑的友好聯絡工作;依法保護歸嬌、僑眷的合法權益;負責協調華僑回自治州安置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歸僑、僑眷代表人物的人事安排。
(十八)協助自治區外事(僑務)辦公室做好我國駐周邊國家使領信的後勤保障和服務工作;採取適當方式,與使領館互通信息,加強聯繫,爭取使領館對自治州的經濟建設和對外交流給予指導和幫助。
(十九)承辦自治州黨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外事僑務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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