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塔城地區工作委員會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塔城地區工作委員會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塔城地區工作委員會(簡稱塔城地區人大工委)是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派出機構。受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向其負責並報告工作,報告工作每年至少一次。

組織編制,職權,

組織編制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塔城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委員11至15人組成。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由派出機關任免。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不得擔任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職務。
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行集體領導。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會議每季度至少舉行一次,由主任召集,主任也可以委託副主任召集。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處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重要問題由工作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

職權

  1. 檢查塔城地區行政公署、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檢察院塔城地區分院對憲法、法律、法規和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塔城地區的遵守和執行情況,重要情況向派出機關報告;
  2. 審查和批准塔城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和決算;根據塔城地區行政公署的建議,決定對本地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3. 聽取、審議塔城地區行政公署、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檢察院塔城地區分院的專項工作報告,必要時做出相應的決議或決定;接待、處理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檢查、督促有關機關、組織辦理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了解塔城地區由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法官、檢察官履行職責的情況;
  4. 對塔城地區行政公署、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檢察院塔城地區分院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及其他規範性檔案提出意見,並向派出機關報告;對塔城地區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及其他規範性檔案提出意見,並向派出機關報告;
  5. 按照派出機關準備審議的議題進行調查研究,徵求在塔城地區的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及有關部門的意見,及時向派出機關報告;
  6. 聯繫在塔城地區的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代表開展活動,反映代表的意見和要求,為代表執行職務提供服務;
  7. 組織在塔城地區的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塔城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塔城地區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門、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塔城地區分院的工作進行檢查、視察和評議;受理人民民眾對塔城地區行政公署、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塔城地區分院及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交有關部門辦理,並檢查辦理情況;
  8. 參加派出機關組織的視察、檢查、調查活動,為派出機關行使職權服務;
  9. 指導、支持塔城地區縣、自治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依法開展工作,調查了解情況,總結交流經驗,培訓人大幹部;
  10. 組織、指導塔城地區縣、自治縣、市、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換屆選舉工作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
  11. 負責對法律、法規草案徵求意見的工作;
  12. 承辦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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