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開業登記

企業開業登記是企業為開始生產經營活動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的登記註冊活動。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准後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沒有主管部門、審批機關的企業申請開業登記,由登記主管機關進行審査。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後30日內,做出核准登記或者不予核准登記的決定。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證件:(1)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2)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3) 組織章程;(4)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5)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6)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7)其他有關檔案、證件、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的單位,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註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企業即告成立。

企業法人憑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簽訂契約,進行經營活動。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科技性的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由該單位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企業在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未經核准登記註冊擅自開業的,由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給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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