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道德決策

企業道德決策

企業道德決策是指企業在決策過程中應遵循一定的區分是非的價值觀和原則,這種決策方式有利於使決策獲得員工和利益相關者的認同井加快決策的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道德決策
  • 外文名:Enterprise moral decision
  • 所屬學科:管理學
  • 定義:指企業在決策過程中應遵循一定的區分是非的價值觀和原則,這種決策方式有利於使決策獲得員工和利益相關者的認同井加快決策的實施
理論依據,影響因素,

理論依據

企業道德決策的理論依據,就是從一般倫理學引申而來的服務於企業倫理的倫理學理論,主要有綜合社會契約論,後果論,非後果論,規範性原則等,對這些理論的梳理與思考,是對企業道德決策及其實現機制進行思考的關鍵。
1.服務於企業道德決策的後果論
後果論在倫理學中也稱為效果主義或目的論,它關注行為的最終結果,將其套用於企業道德決策,認為管理決策是否合乎道德的評判標準是由決策的最終結果造成的,後果論由功利主義和利己主義組成。
(1)功利主義
功利主義是由邊沁和密爾這兩位英國倫理學家提出的,這一理論認為行為的道德價值是由行為的最終效果來判定的。在這一理論看來,一種管理決策道德於否在於它是否造成了比其他決策行為更好的效果,而這裡的“效果”是針對整個社會而言的,它是最大多數人所能得到的利益的總和,能讓利益總和最大的決策才是道德的。因此,管理者必須對每個決策進行分析,要評估利益相關者的收益與成本和企業自身的損益,然後確定能帶來最大淨效用的那個決策,以“不要欺騙顧客”為例,功利主義會考慮欺騙對社會聲譽,顧客信任度以及產品銷量的負面影響。考慮到欺騙不會為企業及社會帶來最大的利益,那么功利主義就認為“欺騙顧客”是不道德的,是不應該做出的決策。
(2)利己主義
利己主義關注企業組織的自身利益,這一理論認為管理決策的道德性在於這一決策能否為本企業帶來最大的利益,只要能為本組織帶來最大收益的決策就是道德的,決策的道德性同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無關,同顧客的利益無關,當然,這並不意味著管理決策會傷害到利益相關者,企業決策可能對顧客和利益相關者有利,但在利己主義理論看來,這不是決策道德的考慮範圍,這一理論認為倫理是謀求企業組織自身利益的工具。
2.服務於企業決策的非後果論
非後果論在倫理學中也稱為義務論,它關注決策行為的原因,認為決策是否道德與決策造成的後果無關,決策的道德性是由決策的原因決定的,在企業道德決策中適用的非後果論主要是以權力為基礎,以權利為標準的非後果論認為決策道德與否在於是否尊重個人權利,而權利就是指一人擁有某物的資格,權利又分為法律權利和道德權利,法律權利從社會制定的法律中衍生而來,是社會法律保證的權利。同時,道德權利也是管理人員在決策時必須考慮的,這一權利的核心是公平、平等,它建立在人性的基礎之上,超越了法律權利而存在,具有普遍適用價值的特性,根據這一理論,員工與企業組織,企業與社會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管理人員在決策時應充分考慮員工在為企業盡了做為員工的義務時同時應得到的醫療權,繼續教育權,人身自由和隱私權等權利;也應充分認識到企業在社會中獲得生存發展的權利的同時要對社會盡到保護環境,關懷弱勢群體等促進社會發展的義務,這種理論認為,只有考慮了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的管理決策才是符合道德的企業決策。
強調權利是道德的基礎並發展了非後果論的倫理學家是羅爾斯,在他的正義論中,他認為每一位公民都擁有一種建立在正義上的不可侵犯性,這種正義的核心是公平,正義這一道德優先考慮公民的權利,其次再考慮善的問題,他構建了兩個有次序的正義原則,並將此作為踐行道德的方案,套用於企業道德決策中,就是第一,正義原則應首先保證每個員工都擁有平等的權利,保證同工同酬,保證每一個供應商和分銷商都得到平等的對待,例如對於規模小,談判不占優勢的小供應商,也應讓其得到大供應商提出的單價,這樣的好處是明顯的,它能維持供應商的良性競爭,不至於產生大供應商壟斷上游供應進而威脅自身企業的安全。羅爾斯的第二個正義原則是在實現第一條正義原則後應考慮的,引申到企業決策中就是要充分考慮與決策有關的人員的機會公平。可以看出,羅爾斯的理念在企業決策中,就是對員工和利益相關者的自由,尊重以及財富這些體現社會基本善的要素在決策中應被平等的分配,只有這樣,才能制定善的決策。
3.服務於企業決策的綜合社會契約論
綜合社會契約論是一種適合於企業組織的倫理學理論,由美國倫理學家唐納森和鄧菲提出,它繼承了將道德評價歸結於社會契約的古典社會契約論思想,將後果論與非後果論相結合,這一理論認為,經濟行為的道德評判存在兩種形式的契約,一種契約是共同體內成員之間假設的契約,是應然的契約;一種契約是共同體內現存的契約,是實然的契約,現存的契約。將這兩種契約結合,就形成了綜合社會契約,這一理論包括道德自由空間、巨觀社會契約、最高規範、微觀社會契約四方面的內容。
最高規範是適用於社會所有經濟行為的普遍規範,這一規範包含了維持人類生存以及社會發展所需要的基本規範,這一規範沒有地域和時間的限制,是人類社會最基本的道德,其核心是理性成員對道德基本原則的一致意見,引申在企業決策中,就是決策中要尊重人權和人的尊嚴。巨觀社會契約是一種全球性規範,為微觀社會契約開闢了道德自由空間,它包括六條優先性原則,引申到企業決策中,就是:(1)如果決策的影響範圍僅在企業內部並且對社會沒有不利影響,那就應遵循企業自己的道德文化來行事;(2)只要對社會或他人沒有造成不利影響,應遵循企業自己的道德標準來決定備選決策的優先權;(3)決策時應考慮大企業和更具開放性的企業的道德規範,這些規範擁有道德決策的優先權;(4)決策時應明確維護經濟體制的規範的優先權高於可能破壞經濟體制的規範;(5)當道德規範相衝突時,以更普遍認同的規範為制定決策的標準;(6)決策時明確的道德規範高於籠統的道德規範。微觀社會契約是企業決策在現實的特定文化背景下應遵循的道德規範,它們共同組成了綜合社會契約論。
在遵循綜合社會契約論的企業道德決策中,一切決策首先要服從最高規範,其次決策者要運用優先原則確定本組織在此時此地應遵循的道德規範,然後用這一道德規範對備選的決策進行道德評估,最終得出道德的管理決策。
4.服務於企業道德決策的規範性原則
由於倫理學一般理論大都較為抽象,缺乏實用性和簡明性,所以當代多位倫理學家從倫理學原理中發展出了一些適用於企業和組織的更為明確和具體的原則,這些原則被稱為規範性原則。
斯皮內洛在一般倫理學的基礎上提出了具有實用性的規範性原則,包括知情同意原則,無害原則及自主原則;套用於企業決策,就是決策應在相關人員徹底了解並表示同意後實施,決策應避免對相關人員實際或潛在的傷害,決策應保證他人的自由並尊重他人。

影響因素

第一,道德問題特性。主要以道德強度為主的一些因素。包括道德強度的六個組成部分,即後果的嚴重程度、社會共識、後果發生的可能性、後果的直接性、與受害者的關係和後果的集中程度。
第二,個人因素。著重論述個人道德認知的過程和水平對道德決策的影響,涉及的個人因素包括知識、價值觀、信念、態度、目的、自我強度、環境依賴程度、控制中心等等。
第三,組織因素。已往的模型涉及到的組織因素有企業文化、組織環境、道德氛圍、組織結構、領導方式和行為、倫理守則、參照人或有影響力的其他人、服從權威、對結果承擔責任、獎勵和懲罰、工作特點、組織機會、組織環境中的其他壓力等。
第四,社會因素。社會因素主要包括社會風氣、法律、輿論、社會習俗以及行業風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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