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問題研究》是2019年6月智慧財產權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孔東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問題研究
- 作者:孔東菊
- 出版社:智慧財產權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9年6月
- 頁數:256 頁
- 定價:7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3062749
《企業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問題研究》是2019年6月智慧財產權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孔東菊。
《企業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問題研究》是2019年6月智慧財產權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孔東菊。內容簡介本書是筆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基金項目“企業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問題研究”(14YJA820012)最終...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責任界定研究》作為《重大法學文庫》中針對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責任界定進行研究,結合界定概覽及理論基礎,討論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責任界定的現存問題,對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界定進行分析探討。內容簡介 在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下,目前有關排污企業與治污企業間責任劃分的法律與政策均...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簡稱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通過繳納或按契約約定支付費用,委託環境服務公司進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一.基本原則 1.堅持排污者付費。根據污染物種類、數量和濃度,排污者承擔治理費用,受委託的第三方治理企業按照契約約定進行專業化治理。2.堅持市場化運作。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尊重...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對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等決策部署,以治理環境突出問題為核心...
河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北省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辦法》提出,在重點行業、領域、企業有序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建立排污者負責、第三方治理、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的創新機制,完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體系,加快節能環保戰略性新興產業快速發展。檔案發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
(三)重點污染行業治理。 大力支持“雙百工程”示範企業推行工業污染治理。引導冶金、有色、電力、建材、鋼鐵、石化、化工等行業企業,運用形式多樣、針對不同類別污染物的第三方治理模式。引導排污企業採取委託治理、委託運營、環境績效契約管理等多種方式引進第三方治理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節能減排...
《關於加快推行青海省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是青海省人民政府於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政策檔案。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有序規範推進我省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逐步建立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環境保護工作的市場化...
《環境污染犯罪治理問題研究》是2019年10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馮軍。內容簡介 良好的生態文明是普惠性的民生福祉,積極、有效地治理環境污染犯罪,能更大程度地保障國民生計、維護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環境污染犯罪治理問題研究》細緻梳理了環境污染犯罪的一般理論,從橫向層面深入研究了域外國家和地區治理環境...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環境公用設施、工業園區等領域為重點,以專業化、產業化為導向,堅持政府引導、企業主體、市場化運作,創新投資運營機制,加強政策扶持,強化監管執法,營造有利的市場和政策環境,吸引和擴大社會資本投入,推動建立第三方治理新機制,不斷提升全省...
《電子廢物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務規範》是2019年09月0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起草人 王建明、於可利、王大偉、張賀然、毛向陽。起草單位 華新綠源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物資再生協會電子產品回收利用分會。主要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電子廢物第三方治理服務的基本要求、服務協定、回收、運輸、貯存、拆解處理與深加工、處置...
(十)提高治污能力和水平。加強企業環境治理責任制度建設,督促企業嚴格執行法律法規,接受社會監督。重點排污企業要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並確保正常運行,堅決杜絕治理效果和監測數據造假。(十一)公開環境治理信息。排污企業應通過企業網站等途徑依法公開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執行標準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並對...
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要依法協調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係,支持政府部門行使環境治理與生態修復職責,督促企業在承擔環境保護義務與責任基礎上更好的經營發展。本案是新環境保護法實施後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針對大氣污染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法院立案受理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
對轄區環境問題加強排查和初步調處,結合國家環境保護格線化監管要求,《修訂草案》第四條第三款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開展環境執法,督促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污染防治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