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新技術

企業新技術是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企業自主創新的優惠政策,造就創新、創業的環境和氛圍,引導、鼓勵和支持企業增加科技投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結合《落實企業技術開發費有關財務稅收政策及相應管理辦法》(浙科發政161號)實施的實際情況,浙江省科技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和統計局聯合制定《企業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研究開發費用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新技術
(浙科發政195號)
各市、縣(市、區)科技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不發寧波)、統計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企業自主創新的優惠政策,造就創新、創業的環境和氛圍,引導、鼓勵和支持企業增加科技投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結合《落實企業技術開發費有關財務稅收政策及相應管理辦法》(浙科發政161號)實施的實際情況,浙江省科技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和統計局聯合制定《企業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研究開發費用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落實企業技術開發費有關財務稅收政策及相應管理辦法》(浙科發政161號)停止執行。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檔案
浙江地方稅務局
浙江省統計局
二○○八年八月五日
一、企業實際發生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研究開發費用是指企業在研究開發具有實質性改革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時用於基礎研究、套用研究、試驗發展以及與之相關的管理、服務費用支出。一般包括:
1、人員人工,從事研究開發活動人員的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其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企業為實施研究開發項目而購買的原材料等相關支出:水和燃料(包括煤氣和電)使用費等;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製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模具、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製產品的檢驗費等;用於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簡單維護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等。
3、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包括為執行研究開發活動而購置的儀器和設備以及研究開發項目在用建築物的折舊費用,包括研發設施改建、改裝、裝修和修理過程中發生的長期待攤費用。
4、設計費用,為新產品和新工藝的構思、開發和製造,進行工序、技術規範、操作特性方面的設計等發生的費用。
5、裝備調試費,包括工裝準備過程中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如研製生產機器、模具和工具,改變生產和質量控制程式,或制定新方法及標準等)。
6、無形資產攤銷,因研究開發活動需要購入的專有技術(包括專利、非專利發明、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所發生的費用攤銷。
7、委託外部研究開發費用,指企業委託境內其他企業、大學、研究機構、轉制院所、技術專業服務機構和境外機構進行研究開發活動實際發生的費用。
8、其他費用,為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其他費用,如辦公費、通訊費、專利申請維護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等。
二、企業實際發生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1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三、企業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研究開發項目由企業自主立項,並報稅務機關備案,相關費用自行扣除,稅務機關實行事後管理。
四、要求享受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研究開發費用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必須按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研究開發項目單獨建立研究開發費用台帳或形成研究開發項目費用歸集表,以便研究開發費用的核准。
五、已經享受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符合條件的,仍可以享受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研究開發費用優惠政策。
六、企業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自行扣除;企業向所屬的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提供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研究開發費用不得享受優惠政策。
七、由工業類集團公司統一組織的研發項目,需要向所屬企業提取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研究開發費用的,按《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4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企業實際發生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研究開發費用中凡由政府財政撥付的部分不能在稅前扣除。
九、帳證不全,不能完整、準確提供有關資料的企業,不得享受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研究開發費用優惠政策。
十、企業實際發生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研究開發費用稅收優惠政策適用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並在本省繳納所得稅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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