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

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

《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是為規範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強化相關會計信息披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由財政部制定的規定,以財會〔2023〕11號印發,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財政部
  • 發文字號:財會〔2023〕11號
通知發布,規定全文,內容解讀,

通知發布

關於印發《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財會〔2023〕11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有關單位:
為規範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強化相關會計信息披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相關企業會計準則,我們制定了《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屬檔案: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
財 政 部
2023年8月1日

規定全文

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
為規範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強化相關會計信息披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現對企業數據資源的相關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一、關於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確認為無形資產或存貨等資產類別的數據資源,以及企業合法擁有或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但由於不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資產確認條件而未確認為資產的數據資源的相關會計處理。
二、關於數據資源會計處理適用的準則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根據數據資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業務模式,以及與數據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消耗方式等,對數據資源相關交易和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1.企業使用的數據資源,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 6 號——無形資產》(財會〔2006〕3 號,以下簡稱無形資產準則)規定的定義和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無形資產。
2.企業應當按照無形資產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 6號——無形資產〉套用指南》(財會〔2006〕18 號,以下簡稱無形資產準則套用指南)等規定,對確認為無形資產的數據資源進行初始計量、後續計量、處置和報廢等相關會計處理。
其中,企業通過外購方式取得確認為無形資產的數據資源,其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直接歸屬於使該項無形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數據脫敏、清洗、標註、整合、分析、可視化等加工過程所發生的有關支出,以及數據權屬鑑證、質量評估、登記結算、安全管理等費用。企業通過外購方式取得數據採集、脫敏、清洗、標註、整合、分析、可視化等服務所發生的有關支出,不符合無形資產準則規定的無形資產定義和確認條件的,應當根據用途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內部數據資源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開發階段的支出,滿足無形資產準則第九條規定的有關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
企業在對確認為無形資產的數據資源的使用壽命進行估計時,應當考慮無形資產準則套用指南規定的因素,並重點關注數據資源相關業務模式、權利限制、更新頻率和時效性、有關產品或技術疊代、同類競品等因素。
3.企業在持有確認為無形資產的數據資源期間,利用數據資源對客戶提供服務的,應當按照無形資產準則、無形資產準則套用指南等規定,將無形資產的攤銷金額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同時,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財會〔2017〕22 號,以下簡稱收入準則)等規定確認相關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業利用數據資源對客戶提供服務的,應當按照收入準則等規定確認相關收入,符合有關條件的應當確認契約履約成本。
4.企業日常活動中持有、最終目的用於出售的數據資源,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 1 號——存貨》(財會〔2006〕3 號,以下簡稱存貨準則)規定的定義和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存貨。
5.企業應當按照存貨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 1 號——存貨〉套用指南》(財會〔2006〕18 號)等規定,對確認為存貨的數據資源進行初始計量、後續計量等相關會計處理。
其中,企業通過外購方式取得確認為存貨的數據資源,其採購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保險費,以及數據權屬鑑證、質量評估、登記結算、安全管理等所發生的其他可歸屬於存貨採購成本的費用。企業通過數據加工取得確認為存貨的數據資源,其成本包括採購成本,數據採集、脫敏、清洗、標註、整合、分析、可視化等加工成本和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支出。
6.企業出售確認為存貨的數據資源,應當按照存貨準則將其成本結轉為當期損益;同時,企業應當按照收入準則等規定確認相關收入。
7.企業出售未確認為資產的數據資源,應當按照收入準則等規定確認相關收入。
三、關於列示和披露要求
(一)資產負債表相關列示。企業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應當根據重要性原則並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在“存貨”項目下增設“其中:數據資源”項目,反映資產負債表日確認為存貨的數據資源的期末賬面價值;在“無形資產”項目下增設“其中:數據資源”項目,反映資產負債表日確認為無形資產的數據資源的期末賬面價值;在“開發支出”項目下增設“其中:數據資源”項目,反映資產負債表日正在進行數據資源研究開發項目滿足資本化條件的支出金額。
(二)相關披露。企業應當按照相關企業會計準則及本規定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對數據資源相關會計信息進行披露。
1.確認為無形資產的數據資源相關披露。
(1)企業應當按照外購無形資產、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等類別,對確認為無形資產的數據資源(以下簡稱數據資源無形資產)相關會計信息進行披露,並可以在此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對類別進行拆分。具體披露格式如下:
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
規定內容
(2)對於使用壽命有限的數據資源無形資產,企業應當披露其使用壽命的估計情況及攤銷方法;對於使用壽命不確定的數據資源無形資產,企業應當披露其賬面價值及使用壽命不確定的判斷依據。
(3)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8 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財會〔2006〕3 號)的規定,披露對數據資源無形資產的攤銷期、攤銷方法或殘值的變更內容、原因以及對當期和未來期間的影響數。
(4)企業應當單獨披露對企業財務報表具有重要影響的單項數據資源無形資產的內容、賬面價值和剩餘攤銷期限。
(5)企業應當披露所有權或使用權受到限制的數據資源無形資產,以及用於擔保的數據資源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當期攤銷額等情況。
(6)企業應當披露計入當期損益和確認為無形資產的數據資源研究開發支出金額。
(7)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8 號——資產減值》(財會〔2006〕3 號)等規定,披露與數據資源無形資產減值有關的信息。
(8)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42 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財會〔2017〕13 號)等規定,披露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數據資源無形資產有關信息。
2.確認為存貨的數據資源相關披露。
(1)企業應當按照外購存貨、自行加工存貨等類別,對確認為存貨的數據資源(以下簡稱數據資源存貨)相關會計信息進行披露,並可以在此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對類別進行拆分。具體披露格式如下:
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
規定內容
(2)企業應當披露確定發出數據資源存貨成本所採用的方法。
(3)企業應當披露數據資源存貨可變現淨值的確定依據、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方法、當期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的金額、當期轉回的存貨跌價準備的金額,以及計提和轉回的有關情況。
(4)企業應當單獨披露對企業財務報表具有重要影響的單項數據資源存貨的內容、賬面價值和可變現淨值。
(5)企業應當披露所有權或使用權受到限制的數據資源存貨,以及用於擔保的數據資源存貨的賬面價值等情況。
3.其他披露要求。企業對數據資源進行評估且評估結果對企業財務報表具有重要影響的,應當披露評估依據的信息來源,評估結論成立的假設前提和限制條件,評估方法的選擇,各重要參數的來源、分析、比較與測算過程等信息。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願披露數據資源(含未作為無形資產或存貨確認的數據資源)下列相關信息:
(1)數據資源的套用場景或業務模式、對企業創造價值的影響方式,與數據資源套用場景相關的巨觀經濟和行業領域前景等。
(2)用於形成相關數據資源的原始數據的類型、規模、來源、權屬、質量等信息。
(3)企業對數據資源的加工維護和安全保護情況,以及相關人才、關鍵技術等的持有和投入情況。
(4)數據資源的套用情況,包括數據資源相關產品或服務等的運營套用、作價出資、流通交易、服務計費方式等情況。
(5)重大交易事項中涉及的數據資源對該交易事項的影響及風險分析,重大交易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企業的經營活動、投融資活動、質押融資、關聯方及關聯交易、承諾事項、或有事項、債務重組、資產置換等。
(6)數據資源相關權利的失效情況及失效事由、對企業的影響及風險分析等,如數據資源已確認為資產的,還包括相關資產的賬面原值及累計攤銷、減值準備或跌價準備、失效部分的會計處理。
(7)數據資源轉讓、許可或套用所涉及的地域限制、領域限制及法律法規限制等權利限制。
(8)企業認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數據資源相關信息。
四、附則
本規定自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應當採用未來適用法執行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費用化計入損益的數據資源相關支出不再調整。

內容解讀

制定背景
一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服務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發揮數據的基礎資源作用和創新引擎作用,加快形成以創新為主要引領和支撐的數字經濟。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加快建設數字中國,加快發展數字經濟。制定《暫行規定》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發展數字經濟的決策部署的具體舉措,也是以專門規定規範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發揮會計基礎作用的重要一步。
二是加強企業會計準則實施,服務相關會計實務需求。目前,有關各方積極推動數據要素市場建設,對數據資源是否可以作為資產確認、作為哪類資產確認和計量以及如何進行相關信息披露等相關會計問題較為關注。我們在專家研討、專題調研、公開徵求意見等過程中發現,部分企業對數據資源能否作為會計上的資產“入表”、作為哪種資產入表等存在疑慮,需要加強指引。制定《暫行規定》將有助於進一步推動和規範數據相關企業執行會計準則,準確反映數據相關業務和經濟實質。同時,也將為持續深化相關會計問題研究積累中國經驗,有助於在國際會計準則相關研究制訂等工作中更好發出中國聲音。
三是推進會計領域創新研究,服務數字經濟治理體系建設。近年來,國際會計領域對無形資源會計處理的改進日益關注,其中也涉及到數據資源會計問題,目前普遍認同加強信息披露是短期內務實的解決路徑。制定《暫行規定》,進一步強化數據資源相關信息披露,將有助於為有關監管部門完善數字經濟治理體系、加強巨觀管理提供會計信息支撐,也為投資者等報表使用者了解企業數據資源價值、提升決策效率提供有用信息。
遵循原則
制定《暫行規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
一是依法依規、務實有效。《暫行規定》在充分論證基礎上,明確企業數據資源適用於現行企業會計準則,不改變現行準則的會計確認計量要求。通過針對數據資源制定專門統一規定,解決實務中對數據資源能否作為會計上的資產確認、作為哪類資產“入表”的疑慮,並明確計量基礎。
二是聚焦實務、加強指引。《暫行規定》充分採納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和專題調研當中有關各方提出的合理建議,結合當前企業數據資源特點和業務流程等,對實務中反映的成本構成、使用壽命估計等重點問題細化指引,規範和推動企業準確執行相關具體會計準則。
三是加強創新、積極穩妥。《暫行規定》創新採取“強制披露加自願披露”方式,圍繞各方的信息需求重點,一方面細化會計準則要求披露的信息,另一方面鼓勵引導企業持續加強自願披露,向利益相關方提供更多與發揮數據資源價值有關的信息。
主要內容
《暫行規定》包括以下四部分內容:
一是適用範圍。明確《暫行規定》適用於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可確認為相關資產的數據資源,以及不滿足資產確認條件而未予確認的數據資源的相關會計處理。後續隨著未來數據資源相關理論和實務的發展,可及時跟進調整。
二是數據資源會計處理適用的準則。按照會計上的經濟利益實現方式,根據企業使用、對外提供服務、日常持有以備出售等不同業務模式,明確相關會計處理適用的具體準則,同時,對實務反映的一些重點問題,結合數據資源業務等實際情況予以細化。
三是列示和披露要求。要求企業應當根據重要性原則並結合實際情況增設報表子項目,通過表格方式細化披露,並規定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自願披露數據資源(含未作為無形資產或存貨確認的數據資源)的套用場景或業務模式、原始數據類型來源、加工維護和安全保護情況、涉及的重大交易事項、相關權利失效和受限等相關信息,引導企業主動加強數據資源相關信息披露。
四是附則。《暫行規定》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應當採用未來適用法套用本規定。
貫徹實施注意事項
企業在貫徹實施《暫行規定》時還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一是正確做好前後銜接。《暫行規定》是在現行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下的細化規範,在會計確認計量方面與現行無形資產、存貨、收入等相關準則是一致的,不屬於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要求變更會計政策。同時,《暫行規定》要求採用未來適用法套用本規定,企業在本規定施行前已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的數據資源相關支出不再調整,即不應將前期已經費用化的數據資源重新資本化。
二是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應當嚴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關於相關資產的定義和確認條件、無形資產研究開發支出的資本化條件等規定以及《暫行規定》的有關要求,結合企業數據資源的實際情況和業務實質,綜合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合理作出職業判斷並進行會計處理。
三是積極加強信息披露。隨著產業數位化和數字產業化進程加快,數據資源對於企業特別是數據相關企業的價值創造等日益發揮重要作用,投資者、監管部門、社會公眾等有關各方均關注數據資源的利用情況。《暫行規定》兼顧信息需求、成本效益和商業秘密保護,創新提出自願披露方式,並圍繞各方關注對披露重點作出規範和指引。企業應當充分認識提供有關信息對幫助更好理解財務報表、揭示數據資源價值的重要意義,主動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暫行規定》的披露要求,持續加強對數據資源的套用場景或業務模式、原始數據類型來源、加工維護和安全保護情況、涉及的重大交易事項、相關權利失效和受限等相關信息的自願披露,以全面地反映數據資源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等的影響。
指導工作
《暫行規定》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將在以下方面開展工作,推動《暫行規定》有效貫徹實施:
一是組織開展對省級財政部門等的師資培訓,積極引導數據相關企業準確理解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和《暫行規定》要求,規範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加強相關信息披露。
二是跟蹤關注數據資源實務發展和《暫行規定》執行情況,會同有關各方進一步就實務中關注的重點問題深入研究,針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實務情形通過案例問答等方式加強實施指導,提升《暫行規定》執行效果。
三是持續加強數據資源相關會計問題研究,跟蹤國際會計領域對數據資源的研究進展,以我國數字經濟發展實踐為基礎加強會計理論前瞻性研究,促進會計理論實踐與經濟社會發展的有機結合,持續發揮會計在服務數據資源業務和數字經濟發展方面的基礎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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