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收入
指國有企業上交國家財政的收入,即國家以所有者身份從國有企業取得的收入。在過去高度集中的經濟管理體制下,企業收入包括國有企業上交財政的利潤、折舊基金和多餘
流動資金等。主要是
利潤收入,包括國有企業上交財政的利潤、承包費、租賃費、
股息、
股金分紅收入等。
中國國家預算收入科目中類級科目之一。國家預算收入中來自
國營企業的繳款,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上繳國家的利潤、事業收入以及由預算收入
退庫撥補的企業計畫
虧損和
價格補貼。
發展歷史
中國
國營企業實現的
利潤,除按國家規定可以由企業留用一部分外,絕大部分以“利潤”形式上繳國家,企業收入和
稅收收入並列為國家
財政收入的兩大主要來源。企業收入占國家
財政收入的比重,1959~1978年大部分年份超過50%,1960年達63.9%。從1978年起,先後實行
企業基金制和
利潤留成制,企業實現利潤中留給企業支配的部分增加。特別是從1983年起實行
利改稅,對
國營企業開徵所得稅,原來上繳的利潤,通過稅收渠道繳納,企業收入占國家預算收入的比重大幅度下降,1985~1990年,只占2%左右。兩步
利改稅以後,企業收入所含內容幾次變化,如1991年規定的內容主要有:①未實行利改稅企業上繳國家預算的利潤、
固定資金占用費和
流動資金占用費;②實行利改稅小型工業企業上繳的承包費、租賃費;③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中方投資者分得的上繳國家預算的利潤;④按國家規定出售和兼併國有企業的
產權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