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辦法與相關國家法律法規有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工會主席產生辦法
- 發布單位:中華全國總工會
- 發布日期:2008年7月25日
- 生效日期:2008年7月25日
試行檔案,總 則,任職條件,候選人,民主選舉,管理待遇,附則,
試行檔案
檔案名稱:產生辦法
(2008年7月25日頒布)
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 則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會主席產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工會主席產生,應堅持黨管幹部、依法規範、民主集中、組織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 上一級工會應對企業工會主席產生進行直接指導。
任職條件
第五條 企業工會主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熱愛工會工作;
(二)具有與履行職責相應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管理知識;
(三)作風民主,密切聯繫民眾,熱心為會員和職工服務;
(四)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第六條 企業行政負責人(含行政副職)、合伙人及其近親屬,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外籍職工不得作為本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
候選人
第七條 企業工會換屆或新建立工會組織,應當成立由上一級工會、企業黨組織和會員代表組成的領導小組,負責工會主席候選人提名和選舉工作。
第八條 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應以工會分會或工會小組為單位醞釀推薦,或由全體會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薦,上屆工會委員會、上一級工會或工會籌備組根據多數會員的意見,提出候選人名單。
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應多於應選人。
第九條 企業黨組織和上級工會應對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進行考察,對不符合任職條件的予以調整。
第十條 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應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天。公示按姓氏筆畫排序。
第十一條 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應報經企業黨組織和上一級工會審批。
第十二條 上級工會可以向非公有制企業工會、聯合基層工會推薦本企業以外人員作為工會主席候選人。
民主選舉
第十三條 企業工會主席產生均應依法履行民主選舉程式,經會員民主選舉方能任職。
第十四條 選舉企業工會主席應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因故未出席會議的選舉人,不得委託他人代為投票。
第十五條 企業工會主席可以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也可以由企業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可以與企業工會委員會委員同時進行選舉,也可以單獨選舉。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企業工會主席,參加選舉人數為應到會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時,方可進行選舉。
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獲得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始得當選。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任何個人不得妨礙民主選舉工作,不得阻撓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會員到場,不得以私下串聯、脅迫他人等非組織行為強迫選舉人選舉或者不選舉某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選舉人的投票意向。
第十八條 企業工會主席出現空缺,應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
補選前應徵得同級黨組織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暫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員主持工作,一般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管理待遇
第十九條 企業工會主席選舉產生後應及時辦理工會法人資格登記或工會法人代表變更登記。
企業工會主席一般應按企業副職級管理人員條件選配並享受相應待遇。
公司制企業工會主席應依法進入董事會。
第二十條 企業工會主席由同級黨組織與上級工會雙重領導,以同級黨組織領導為主。尚未建立黨組織的企業,其工會主席接受上一級工會領導。
第二十一條 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依法配備專職工會主席。由同級黨組織負責人擔任工會主席的,應配備專職工會副主席。
企業應依法保障兼職工會主席的工作時間及相應待遇。
第二十二條 企業工會主席任期未滿,企業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不得隨意解除其勞動契約。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同意,依法履行民主程式。
工會專職主席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契約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契約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契約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罷免、撤換企業工會主席須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無記名投票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三條 由上級工會推薦並經民主選舉產生的企業工會主席,其工資待遇、社會保險費用等,可以由企業支付,也可以由上級工會或上級工會與其他方面合理承擔。
附則
第二十四條 聯合基層工會、基層工會聯合會主席的產生,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