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內部債券

企業內部債券是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而向本企業內部職工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債券。企業內部集資的一種重要方式,其轉讓範圍也僅限於發行人內部職工之間。與一般企業債券相比,企業內部債券最初很不規範,1989年3月5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加強企業內部債券管理的通知》,使全國企業內部債券的管理走向統一和規範化。

通知規定:①企業發行內部債券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利、有償的原則,不得強行攤派;②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非生產性企業一律不準發行內部債券,未完成購買國債任務的生產性企業也不得發行;③企業發行內部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管理、分級審批;④債券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居民定期儲蓄利率的40%,不得擅自提高利率; ⑤職工所得的債券利息收入,必須依法納稅;⑥企業不得將生產發展基金和職工福利基金轉為職工個人的內部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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