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珍案

“任珍案”其實並不是一個大案,但是對此案意見分歧所表現出的清初內部滿漢紛爭,使“任珍案”討論的性質發生了變化。任珍原為明朝副將,順治二年降清後,因戰功授興安總兵職,並加太子太保銜,封三等子爵。順治十年,“任珍任興安總兵官時,妻妾與人通姦,私行殺死,懼罪遣家人到京行賄兵刑二部,“事覺部議任珍革世職一半”[1]573。後任珍家婢“訐任珍罪謫後,家居怨望,出言不軌,並指奸謀陷諸醜行”,刑部審訊後以“任珍應論死”上報。順治以其為漢官降將,曾立大功,但“所犯情罪亦重大可恥”,因而比較慎重,令“九卿科道並新入旗阿達哈哈番以上官員再行定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任珍案
  • 發生時代:明朝
歷史背景
從“首崇滿洲”與“滿漢一體”的關係上來看,“任珍案”引發這場公案其實是清初政府內部滿漢關係內部的調整。順治強調“首崇滿洲”與“滿漢一體”政策,目的是重構一個包括滿漢蒙諸族新的大一統。滿人、漢人都必須使自己的本位民族認同服從於大清的國家認同,體現在內部權力結構上,漢臣以自己文化上的優越性提攜滿臣,滿臣以自己政治上的優勢性信任漢臣,最後達到滿漢之間的和諧,並進而形成一種對清朝的國家認同。只是順治借“任珍案”所要表達的這一初衷沒有實現。
“首崇滿洲”與“滿漢一體”是清初國家處理滿漢矛盾的基本國策。在“首崇滿洲”與“滿漢一體”之間找到適當的平衡點一直是困擾清初統治者的重大問題。順治十年的”任珍案“風波所反映出的滿漢官僚紛爭,體現出處理兩者之間關係的複雜性。
“任珍案”其實並不是一個大案,但是對此案意見分歧所表現出的清初內部滿漢紛爭,使“任珍案”討論的性質發生了變化。任珍原為明朝副將,順治二年降清後,因戰功授興安總兵職,並加太子太保銜,封三等子爵。順治十年,“任珍任興安總兵官時,妻妾與人通姦,私行殺死,懼罪遣家人到京行賄兵刑二部,“事覺部議任珍革世職一半”[1]573。後任珍家婢“訐任珍罪謫後,家居怨望,出言不軌,並指奸謀陷諸醜行”,刑部審訊後以“任珍應論死”上報。順治以其為漢官降將,曾立大功,但“所犯情罪亦重大可恥”,因而比較慎重,令“九卿科道並新入旗阿達哈哈番以上官員再行定擬。”[1]582
滿漢官吏在“任珍應論死”問題上基本沒有爭執,但就具體判決的理由不盡相同。刑部及九卿科道的滿人及漢軍旗“仍如原擬”,即以後來的“出言不軌”、“指奸謀陷”等罪論死; 以陳名夏、陳之遴等為首漢官二十七人,以“原議訐重大情節,任珍俱不承認,若以此定案反開展辯之端,不若坐以應得之罪。”[1]582所謂應得之罪也即任珍“私行殺人”之事。對此,順治帝非常不滿,嚴旨訓斥,儘管陳名夏等漢官非常小心地為自己的理由辯護,但最終被以“以巧生事,又欲以巧止事”、“溺黨類而踵敝習”等罪名治罪,二十七名漢臣俱應論死、流徙、革職。作為加恩從寬處理,順治帝擬以降職罰俸結案,但最後,在漢軍旗人寧完我等人的究追猛打下,陳名夏被處死,清廷中樞漢官勢力遭受沉重的打擊。
對此事評議,學界基本都有定論,即懲治漢臣主要因為他們“不贊同滿臣依帝之意而定之擬議,而要另集漢臣為一議,與滿議相左,滿漢異議”[2]356,這是“對這類種族性的朋黨活動採取了防患未然之法”[3]。但僅以處理“朋黨活動”評定對陳名夏的案件,似乎低估順治帝的判斷力,順治帝要解決的是朝廷內部滿漢關係平衡問題。儘管圍繞“任珍”案的朝臣之爭體現為漢臣之間的“南黨”與“北黨”之爭,但是“南黨與北黨之爭雖時有發生,但由於順治一朝,主宰國政者為滿洲王公大臣,故漢官之間的黨爭,並未影響到政局的穩定”[4],從“首崇滿洲”與“滿漢一體”的關係上來看,“任珍案”引發這場公案其實是清初政府內部滿漢關係內部的調整,並由此確定了清朝內部滿漢關係的基本架框。
“首崇滿洲”是清入關前就確定的國策,維護滿洲本族利益的這項國策自清政府中原統治確立前就被付諸實施: 攝政時期為解決進關滿人的所謂“生計”,從順治元年到七年,三次大規模圈地;以幫忙貧苦饑寒漢人生活為名,大量逼民為奴,所謂“投充資生”; 為了保護滿洲貴族的既得利益,多次嚴申殘酷的“逃人法”。“首崇滿洲”體現為對漢人的掠奪與壓迫,從而激起了漢人強烈的反抗,這種反抗的性質由於清的滿洲色彩而變成為滿漢矛盾。同時在清的內部,滿官賜爵升職、執掌要職,而漢官地位很低,得不到真正的信任,明代降將降而復叛事件成為家常便飯。
順治親政時期的滿漢衝突已經嚴重危及到清在中原的統治合法性。故順治親政重新實行皇太極時代的“滿漢一家”政策,在給滿洲貴族賜爵授官的同時,努力緩和滿漢矛盾。如實行滿漢分居、各理疆界、清查田地、圈地拔兌等等。當然這些措施在實施中是否公平自然另當別論,但是清政府此舉“較之明代溺愛子弟,向國民婪索莊田者,尚較有羞惡是非之心。[5]順治還對清政府的權力結構進行調整,提高漢官的地位,擴大漢官的職權,同時大量啟用入關後降官。以清初參預機要的大學士設定為例,攝政時期,大學士不超過七人,且多為旗人充入,順治親政以後,大學士中出現了漢人,其比例不斷上升,到“任珍案”發生的順治十年,福臨又專門增設漢大學士,至此,內閣大學士中,滿人僅二名,漢軍三名,而漢人六名,這樣內閣大學士主要由漢人擔任[2]336。同時,改革“各衙門奏事但有滿臣未見漢臣”的成制,“凡進奏本章,內院、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等衙門滿漢侍郎卿以上,參酌公同來奏”[1]560,給予漢臣同等的上奏權力。
清政府中樞機構中漢族官員地位的上升,除了順治帝採取限制滿洲權貴的權勢政策措施外,還有“清朝政府培養的一批漢族官員逐漸取代降官進入中樞機構”和“相當一批滿洲權貴被作為政敵打了下去”等重要因素[6]。大量重用漢人,並以此推行漢制改革,對於形成對全國的統治,進而構築一個新的多民族國家統一體無疑起了積極作用。但是在清政府內部,由於漢官勢力的增強,其凝聚力也開始增強,文化上的優勢使他們對於“首崇滿洲”觀念動搖。順治目標是在“首崇滿洲”前提下,注重“滿漢一體”,使內部滿漢官員的職事達到一種平衡,從而構築一個在滿洲領導下的滿漢合一的官僚體系,建立起滿漢共同認同的一個中央政權。但是一味地重用漢人而不加節制,使“滿漢一體”本身失去了平衡,而且這種失衡已經隱隱危及到“首崇滿洲”這個根本前提。
順治九年的漢臣諫阻親迎西藏達賴事件雖然沒有使順治帝調整政策,但給他帶來的印象是非常深刻的。而隨後順治十年二月李呈祥事件使他感到事情的嚴重性,李呈祥為詹事府少詹,他上奏“條議部院衙門應裁去滿官,專任漢人”。這使順治帝大為惱怒: “朕不分滿漢,一體眷遇,爾漢臣奈何反生異意,若以理言,首崇滿洲,固所宜也,想爾等多系明季之臣,故有此妄言。”[1]570順治非常擔心陳名夏、陳之遴等其他漢臣也有類似想法。他專門就當時陳之遴沒有上疏駁斥李呈祥事,命其上奏說明,雖然陳之遴後來上疏認罪,並解釋悔過[1]572,但順治顯然已經在思考抑制漢臣過高權勢的問題。在處理孫承澤保舉陳名夏兼任吏部尚書奏書時,順治當著陳名夏等漢學士的面說: “朕見承澤此疏,洞其隱微,代為含愧。彼意允其請,而用名夏,則與彼有利; 如不允所請,又將使朕猜疑名夏也。”[1]571孫承澤為吏部侍郎,此言表面上是警告孫承澤,其實是旁敲側擊。但是以陳名夏、陳之遴等漢臣似乎並沒人感覺到順治態度的變化。其實“任珍案”只不過是導火索。
“首崇滿洲”是前提,清的早期立國來自於滿人征伐,所謂“我朝定天下,皆弓矢之力也”[1]577,所以“首崇滿洲,固所宜也”,“首崇滿洲”體現以皇帝為首的滿洲貴族的本位民族認同。“滿漢一體”是清朝立國的必要條件,清朝能夠入主中原,替代明朝成為中國的合法統治王朝,來自於“不分滿漢,一體眷遇”[1]570,“滿漢一體”體現出清朝統治者的國家認同。兩者的關係體現在清初統治集團內部,清政府既要保證滿洲的特殊利益,同時又要使得這種特殊利益不能危及到清的整體國家利益。清廷既要維護滿洲的特殊利益,又要重構和維護包括滿、漢、蒙、回等在內的大一統,“首崇滿洲”與“滿漢一體”之間如何達到統一,始終困擾著順治帝。
在這場“任珍案”風波中,順治已經明顯地站在“首崇滿洲”而非“滿漢一體”上來看待問題。陳名夏提出的理由其實很實在: “任珍不承大罪,猶然巧辯,若止據告詞定罪,恐無以服其心”,“然負恩犯法,原議處死”,但“律無正條,似應勒令自盡”[1]582。這裡陳名夏雖然迫於順治的壓力,同意刑部的“原議處死”,然其中的潛台詞還是非常清晰,即若以第一項罪名可以論死,若以第二項罪名不成立,除非不以律例,而勒令他自盡。這裡陳名夏是用在順治九年諫阻親迎達賴事件上的方法,以傳統文化制度而非滿洲習慣做法提出自己的觀點。這使得順治大為不滿,更使他惱火的是,一旦上升到這個層次,滿官往往就顯得計窮力竭,滿漢紛爭勝負立見。這次順治完全站在“首崇滿洲”角度,對陳名夏大加訓斥,並藉此對日益藐視滿臣的漢臣進行打擊,以恢復“滿漢一體”內部可能出現的失衡。
借“任珍案”抑制漢臣,並不是說順治完全出於本位民族意識,一味排斥漢人,而是在努力地尋求“滿漢一體”的最佳路徑,使他擔憂的是“滿洲官議內,無一漢官,漢官議內,無一滿官”這種情形。如果說“任珍案”討論中,朝廷內部意見分歧不是滿漢截然不同,而是“漢官議內有滿官”或者“滿官議內有漢官”,那么情況定然不是這樣。但是,以“首崇滿洲”為理由,處理朝廷中樞機構內部滿、漢官員矛盾,又使“滿漢一體”又趨向另一種不平衡: 滿洲貴族借“任珍案”對漢官的窮追猛打,不僅危及到皇帝的權威,而且對“滿漢一體”政策產生致命的影響。陳名夏最終沒有逃脫死罪,儘管“順治皇帝極力阻止寧完我等人對陳系漢官的窮追猛打,使名夏死後的局面未至進一步惡化”,但是“順治皇帝及清初漢官的改制之夢也就徹底破滅了”[7]。
“任珍案”後,順治雖然仍然重用漢臣,如授予漢臣間掌部印的權力、啟用漢臣擔任地方軍政要員等,在大學士的設定上,更注重滿、漢間人數的平衡。但是,清廷中樞滿、漢力量對比已是不可逆轉。
滿、漢無法消除的本位民族意識,使清政府內部的滿漢紛爭無法避免,滿臣顯然在政治地位上要高過漢臣,這是由“首崇滿洲”的國策所決定的。但是“首崇滿洲”並不是專崇滿洲,否則滿洲觀念會極端膨脹,進而影響甚至危及大一統國家認同。清政府要重構的是一個包括滿漢蒙及其他各民族在內的多民族國家統一體。面對占人口絕大多數的漢人,強調“滿漢一體”事實上也即要求滿人、漢人都必須使自己的本位民族認同服從於大清的國家認同。體現在內部權力結構上,漢臣以自己文化上的優越性提攜滿臣,滿臣以自己政治上的優勢性信任漢臣,最後達到滿漢之間的和諧,並進而形成一種對清朝的國家認同。這是順治借“任珍案”所要表達的真實意圖,顯然這個初衷沒有實現。順治死後,一份可能不是出於順治
本意的“福臨遺詔”從另一個側面體現出清廷在“首崇滿洲”與“滿漢一體”之間的兩難宭境: “委任漢官”,通過“興文教、崇經術”,提高滿人執政能力,但是結果是“以致滿臣無心任事,精力懈弛”[1]1104 -110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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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闞紅柳. 順治王朝[M]. 北京: 中國青年出版社,2009: 159.
[5] 吳俊編校. 孟森學術論著[M]. 杭州: 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 133.
[6] 白新良. 清代中樞決策研究[M]. 瀋陽: 遼寧人民出版社,2002: 99.
[7] 王一飛. 吳梅村生平創作考論[M]. 重慶: 重慶出版社,2003: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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