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解散事由

任意解散事由,是指公司基於自己的意思而自願終止公司活動或者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情形。根據公司法第181條的規定,任意解散事由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公司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解敢是指已經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現而停止公司的對外經省活動,並開始公司的清算,處理末了結事務從而使公司法人資格消滅的法律行為。根據公司解散是否屬於自願,公司的解散事由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任意解散事由;另一類是強制解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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