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清算是指信用社由於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正常的經營活動被終止,依照法定的程式,清理資產,收回債權,清償債務;分配剩餘財產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信用社清算
- 外文名:Credit cooperatives clearing
- 對象:信用社
- 類別:現代詞
信用社清算的條件,信用社清算的分類,信用社清算工作的基本步驟,
信用社清算的條件
信用社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按現行的法律制度和新《辦法》的規定,依法進行清算:
1.信用社因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被吊銷許可證,從而被有關部門責令撤銷。
2.信用社因分立、合併或者出現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並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債務計畫,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解散。
3.信用社資不抵債,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
根據《破產法》、《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等有關法規的規定,信用社出現這些條件,除分立、合併外,均應成立清算組,對其進行清算。
信用社清算的分類
根據清算的性質不同,清算可分為普通清算、特別清算和破產清算三種方式。
(一)普通清算
普通清算,也稱一般清算,又稱解散清算。普通清算一般依據信用社章程、理事會或社員大會的決議,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進行的,並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督清算過程,法院或債權人不直接干預清算實施的程式。這種清算的組織者一般為理事會,清算組對其負責並報告工作情況。這種清算通常適用於財務狀況良好,償債能力較強,其資產的價值用於抵償負債而有餘的信用社,所以,負債的清償可依照通常手續,由信用社辦理。信用社從宣告解散、成立清算組之日起,除完成收尾工作及結束原有經營業務外,應立即對外停止一切新的業務活動,由清算組負責信用社有關清算解散的對內、對外一切事宜。
(二)特別清算
特別清算指信用社違反法律、法規被撤銷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其理事會對清算事務不能形成決議的一種清算程式。特別清算由審批機構指定的有關部門負責組織。清算期間清算組行使理事會職權,清算組向審批機構指定的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情況。
(三)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是指信用社被依法宣告破產而進行的清算,或者是在解散的信用社進行普通清算的過程中,發現信用社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務超過自有資產,清算組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而進行的清算。這是法院出面直接干預和監督清算事務的一種清算程式,主要按《破產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這種清算通常是由於信用社經濟上的困難所致,信用社的財務狀況較差,無力償還債務,對於一切債務,債權人除了可從特定財產取得補償(如設有抵押物的債權)外,其餘債權信用社一律暫時停IE償還
信用社清算工作的基本步驟
為了確保清算工作正常、有序地進行,信用社清算應按以下幾個步驟進行:
第一,確定清算日,依法成立清算機構
在因破產而解散的情況下,清算日即破產日,由法院裁定。信用社由債權人申請破產的,在法院受理破產訴訟後的3個月內,被申請破產信用社的上級主管部門(縣聯社)可以申請對滾信用社進行整頓,整頓期限不超過2年,經債權人和法院認可後,終止破產程式。如果經整頓後,財務狀況繼續惡化或不能滿足債權人認可的償債要求,可由法院宣告破產。
由於其他原因解散時,清算日一般由信用社理事會或社員代表大會確定或由作出撤銷信用社決定的機關裁定,並成立清算機構。
第二,通知或公告債權人,分類登記申報
為了確保債權人的正當權益,清算組應當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要求其進行限期債權申報,並對申報進行登記。
第三,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清查
信用社財務部門按照與平時年終決算時相同的方法,編制清算開始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然後由清算機構對信用社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的清查,並進行相應的調整,提出財產估價和清算依據,制定清算方案。在清算期間,未經清算機構許可,不得任意處置財產。
第四,資產、負債的全面清理與處置
清算機構在此期間,收回信用社的債權,償還信用社所欠各種債務;此外,通常還要將信用社實物資產進行估價、轉讓,變換為現金。全面清理後,應編制剩餘財產分配前的清算資產負債表。
第五,剩餘財產的分配
信用社清理完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投資者出資比例或者契約、章程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六,註銷信用社登記
清理完畢,清算機構應當出具清算報告和清算期間的收支報表,經註冊會計師驗證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註銷登記。